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3:54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30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决定
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
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个人帐户金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计算。”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企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发。
“(二)个人帐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低于原应享受养老金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原有关退休规定计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仍执行原核定的退休待遇。”
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的“职工缴费年限不满十年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个人帐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
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建立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职工的过渡性调节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在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对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8年6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固定场所、设施,由若干场地承租者进场,实行消费品、生产资料、生产要素交易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行为,是指市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和服务,收取租金和服务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对辖区内市场经营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经营者向场地承租者的收费项目包括租赁经营场地的租金和市场综合服务费。


  第七条 市场经营者开办市场的投资,应当通过向场地承租者收取经营场地租金逐步回收,不得向场地承租者收取集资费、建设费、装修费等。


  第八条 经营场地租赁需要担保的,担保的保证金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经营场地租金数额。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双方约定。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预收租金。


  第九条 经营场地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市场开办的成本和经营场地的供求情况,由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本签订合约确认。当租金显著上涨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干预措施。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向场地承租者提供清洁卫生、保安值班、信息咨询,环境绿化以及代收水费、电费等服务的,可向场地承租者收取市场综合服务费。
  市场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代收水费、电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场安装总表,经营场地分别安装分表的,应当按照场地承租者的实际用量和政府定价计收,公用部分和管线损耗在扣除市场经营者自用部分后,由场地承租者合理分摊。
  (二)市场只安装总表,经营场地未安装分表的,按其实际用量由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共同分摊。
  (三)市场经营者代收水费、电费,其手续费已纳入市场综合服务费内,不得另行收取手续费。
  水费、电费的代收代支情况,应当定期向场地承租者公布。


  第十二条 场地承租者应当按照双方的合约及时支付租金和市场综合服务费。
  场地承租者不按时支付租金或者市场综合服务费的,市场经营者可以从场地承租者的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抵扣完后仍不交纳租金或者市场综合服务费的,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收回经营场地。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接受行政事业单位的委托,向场地承租者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遵守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配置的电信设施,由市场经营者投资并提供服务的,按收回成本的原则,向场地承租者收取市场电信服务费。
  场地承租者自行向电信部门报装并直接由电信部门负责安装的,市场经营者不得收取市场电信服务费。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传整个市场情况的,其费用由市场经营者负担,不得向场地承租,者分摊;场地承租者宣传其本身经营情况的费用,由场地承租者负担。


  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的价格行为应当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自立项目收费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或者超标准收取市场综合服务费、水费、电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违法所得返还场地承租者,无法返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巧立名目向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返还给交费者,无法返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场地承租者违反本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场地承租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14日    证监发字[1997]41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1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