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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27:44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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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加速我市经济建设的步伐,减轻人口过快增长给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我市的人口机械增长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凡从市外迁入我市(含市属县、番禺市)的常住户口人口和从市属县、番禺市迁入市区(指市属八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常住户口人口均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包括:
(一)招收和调进的国家干部、工人(含农场职工、军队无军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迁入的职工居民家属(含投靠配偶、父母、子女、抱养小孩和弃婴)、亲友;
(三)入学前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和分配的毕业生;
(五)迁入的科技、普教、劳改劳教场所的干部家属;
(六)城镇退休职工的农村子女顶替;
(七)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八)异地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九)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十)随军家属;
(十一)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十二)驻穗办事机构人员的迁入;
(十三)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
(十四)华侨、难侨归国家定居;
(十五)煤矿井下工人家属;
(十六)自理口粮入户;
(十七)“农迁农”入户;
(十八)落实政策人员回市。
二、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按迁入人数控制,县(含番禺市,下同)人口机构增长按净增人数控制。全市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主管,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和分县、分部门的年

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印发《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和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统一规定,在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内进行审批,不得突破。
三、计划管理原则是既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总量,又提高迁入人口的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我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对中专以下(不含中专)
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下(不含中级)技工原则上不予批准进入市区(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批准进入市区的人员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政策和计划管理原则的迁入人
员,市公安局或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有权拒办落户手续,粮食部门不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四、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从市区外迁入市区(包括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及在市区内“农转非”、自理口粮入户的下列人员,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调入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的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子女;
(三)调入市区农场的职工及随调(迁)家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需转户粮关系入市区的人员;
(五)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六)企业办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
(七)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不含企业办技校)毕业生;
(八)国家分配计划下达后,增加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九)接收录用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校自费毕业生和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
(十)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和外地驻穗办事机构迁入人员;
(十一)侨汇购房照顾迁入市区的人员;
(十二)迁入市区的职工居民家属(包括投靠配偶父母、子女)、亲友等;
(十三)符合规定自理口粮入户的人员;
(十四)迁入市区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人员(即“农迁农”);
(十五)科技干部家属(含普教系统干部家属等)、劳改劳教场所干部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农转非”的人员;
(十六)市区内“农转非”的人员(包括征地、招干、招工、录用自费生、技校招生和分配、民办教师转公办乡镇机关聘任制干部转录用、乡镇计生专职人员等“农转非”);
(十七)进入市区务工、务农、经商和从事其他劳务以及在外地驻穗办事机构工作的暂住人员。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迁入、暂住人员以及市区内“农转非”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十年以上)、落实政策、退休顶替调(迁)入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市区安置,家庭基础(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区的离、退休人员(含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以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市区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身边确实没有子女,按规定允许一个子女来身边照顾的;在外地无人照顾来市区投靠直系亲属的
老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区参军回市区的复退军人;粤府〔1989〕125号文件规定的退伍义务兵;穗府〔1982〕166号文件规定的复员干部;穗府〔1985〕129号文件规定的转业志愿兵。
(四)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离、退休、退学、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五)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分配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和毕业生;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六)经批准调进的担任省、市副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按国家规定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其符合政策随调(迁)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转)入市区的配偶子女。
(七)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符合调整安置条件来市区入户的归国难侨。
(八)从事环卫、保安、保姆业以及境外来市区和探亲访友、旅游、来市区联系业务停留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暂住人员。
(九)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免收增容费的人员以及经市计委批准减、免收增容费的人员。
六、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按本规定附件《广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标准一览表》执行。
七、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收取,属迁入常住户口人员的,由市建行三支行代收,属暂住人员的,由市建行三支行或所在地派出所代收。
在收取的增容费中,除按本规定的第四条的第(十)、(十一)项的费额存入“市政增容费”专户外,其余的增容费全部存入“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科、教、文、体、卫等社会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加强人口管理
正常经费支出。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的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有关实施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和征收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计委会同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九、各县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办法,与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同步实施。
十、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实施。实施后,各单位现行的各项有关人口管理收费一律停止收取。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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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元/人) | |
|--|---------------------|--------|-----------|
| |调入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随调配偶 | 10,000 | |
| 1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家属 | 3,500 | |
|--|---------------------|--------|-----------|
| |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无军籍人员 | 10,000 | |
| 2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子女 | 3,500 | |
|--|---------------------|--------|-----------|
| |调入的农场职工和随调配偶 | 10,000 | |
| 3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家属 | 3,500 | |
|--|---------------------|--------|-----------|
| 4 |从外地招收需转户粮关系入市区的干部、工人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5 |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6 |企业办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 | 10,000 |由企业负责交费 |
|--|---------------------|--------|-----------|
| 7 |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8 |增加接收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 | 10,0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9 |接收录用的外地自费和单位委培的大中专毕业生| 13,0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序号|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元/人) | |
|--|---------------------|--------|-----------|
|10|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外地驻穗办事机构| 13,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定编内迁入人员 | | |
|--|---------------------|--------|-----------|
|11|侨汇购房照顾入市区的人员 |外汇券13000|由个人负责交费 |
|--|---------------------|--------|-----------|
| |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10,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违反计|
| | |------------|--------|划生育的加倍收费 |
| |迁入市区的职工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3,500 | |
| |居民家属(含“非|------------|--------|-----------|
|12|迁非”和“农转 |投靠子女 | 3,5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非”) |------------|--------|-----------|
| | |投靠配偶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
| | |投靠亲友 | 13,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3|自理口粮入户的人员 | 13,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4|“农迁农”迁入的人员 | 3,5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5|科技干部家属等“农转非”的人员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16|市区内“农转非”的人员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 |从事种养殖业(农、林、茶| 一年240 | |
| |临时进入市区务 |、渔)的临工、合同工、流| 半年120 | |
| |工、务农、经商和|散工及从事搬运、装卸人员| 季度60 |有单位聘雇的由单位负责|
|17|从事其他劳务以 |------------|--------|交费,无单位聘雇的由个|
| |及在外地驻穗办 | | 一年360 |人 |
| |事机构工作的暂 |其他人员 | 半年180 | |
| |住人员 | | 季度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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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相关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侯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重大贡献奖侯选人和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人选建议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1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千元。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资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定”方案,决定从8月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原管检司金融机构管理处承担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和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业务,按金融机构的类别分别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一)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移交银行监管一司;(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移交银行监管二司;(三)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移交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四)农村信用合作社移交合作金融监管司。人员和未了事项一并调入和移交。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及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业务仍留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综合处办理。
从8月3日起,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或扩大外汇业务,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问题,以及本、外币资金币种调整文件及资料,请直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现有分局的有关处承担的与总局管检司金融机构管理处对口的业务和人员暂时不向分行移交,仍按原分工做好工作。



19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