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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行不通-对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的思考/马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57:39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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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行不通---对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的思考

马宁


案情

  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帅龙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在以下商品上申请注册“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 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第32类果茶(不含酒精),茶饮料(水),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酸梅汤,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矿泉水,啤酒,汽水,饮料制剂,以及第30类糖果,茶,调味品,虾味条,冰淇淋,糕点,食品用蜂蜜,可可饮料,食品淀粉,并于2002年12月被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好想你”系新郑奥星公司在1999年之前在枣片商品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该商标曾获得“1999年郑州市场畅销品牌”称号。

  2006年2月21日,新郑奥星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日做出商评字[2007]第11504号《关于第1963538号“真的好想你ZHENDEHAIXIANGNI”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1504号裁定),撤销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郑州帅龙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商评委的撤销决定,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随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的有关裁定书,实质上等于恢复了争议商标的商标权。

  律师点评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一般是以与注册商品/服务相同或相似为边界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也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即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但尚须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退一步说,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寻求跨类保护,否则必然会冲击现行的先申请注册制度。本案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注册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即使争议当事人双方同处郑州地区,也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人违反诚信原则而恶意注册,进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了有关商标为由撤销注册的争议商标。

  北京高院的这一判决,最核心的部分在于纠正了对“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轻率扩大适用,将其适用范围定位于损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并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第31条等)相协调,而不是替代或重叠关系。由于北京高院是审理商评委裁决的终审法院,该判决对商评委今后适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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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人发〔2007〕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8号),进一步规范我厅表彰奖励工作,特制定《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先进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调动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卫生部14号令)、《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卫办人发〔1999〕23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卫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表彰奖励:

(一)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推荐。

(二)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三)全国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

(四)全省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五)其他以省卫生厅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评选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向基层单位和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一般每四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开展。在突发性事件中事迹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向上一级或其他部门推荐的评选表彰,从其要求。

第五条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加评选单位总数的1-2%,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评选范围人数的 1­-3‰。表彰的对象要以基层单位和工作第一线人员为主体,原则上单位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表彰人数的25%。

第六条 对已获得过同类别、同级别奖励的,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和下一级别的评选,不搞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有关荣誉称号。

第八条 按照精简的要求,评选表彰实行计划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由责任处室将下一年度表彰计划报送人事处。计划包括表彰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等。每个处室原则上每年度只报一项。人事处对各处室提出的表彰计划进行审核后,拟定年度表彰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未经厅长办公会批准的不能开展。

第二条所列第一、二、五款评选表彰的责任处室为人事处,第三、四款评选表彰的责任处室根据职责对口确定。

第九条 除卫生厅与人事厅联合进行的表彰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外,其他表彰不与待遇挂钩。承办处室要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拟表彰的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对象。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监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逐级审核。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资格条件和事迹材料,经单位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按照规定名额向上一级申报。

(三)评选小组初选。成立由责任处室牵头,人事、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对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先进个人候选人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初步名单。

(四)厅长办公会审批。由责任处室负责将评选小组提出的初步名单意见报请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研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反映。公示无异议再向上一级推荐或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发表彰通知,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奖金。授牌、发证一般在相关工作会议上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基本程序或超越批准权限的;

(四)获得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三条 撤销奖励,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照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研究,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奖励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


利率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长期以来,由于忽视价值规律,现行的存款、贷款利率不够合理,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逐步进行改革。为了配合今年的物价改革,经人民银行理事会讨论,拟先对现行存款、贷款利率进行部分调整。具体意见如下:(注解:城乡人民
个人储蓄存款定期利率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已改按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为了照顾储户利益,拟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一年期的储蓄利率由现行的年息5.76%调到6.84%(每百元存款利息提高一元零八分),三年期的调整为年息7.92%,五年期的调整为年息8.28%,八年期的不动,仍为年息9%。华侨人民
币储蓄存款利率相应提高。这个方案着重考虑鼓励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利率未动。
二、提高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为了多吸收单位定期存款,扩大中长期贷款资金来源,拟将单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3.6%调整为4.32%,二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04%,三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76%。
三、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必须相应地适当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使银行存款与贷款保持合理的利差,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建立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投入产出观念,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拟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7.2%
调高为7.92%。利率调高后,企业要增加一些开支,但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例很小。对担负社会商品蓄水池任务的少数商业批发企业和国家收购粮食、棉花、油料的贷款,仍按原来的利率执行。对基层供销社贷款利率今年暂不动,到一九八六年一月再进行调整。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
率,由现行的年息8.64%提高为9.36%到11.52%,专业银行可在此幅度内具体确定不同行业的个体户贷款利率。
银行的农村贷款利率,具有引导信用社利率的作用,可由农业银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年息7.92%、个体户贷款年息9.36%至11.52%为基准,具体拟订各项贷款利率,报人民银行批准执行。
四、提高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目前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低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同鼓励多搞技术改造、少搞新建的政策不符。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应当高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但考虑到基本建设投资正处于由无偿拨款改为贷款的过程,属于“拨改贷”贷款的利率,今年暂按国家计委、财政
部、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计资[1984]2580号文件)执行不变;以后改按统一的基建贷款利率执行。属于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原则上比照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对基建贷款中的能源交通等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的贷款,利率上可给予优惠照顾。
五、加强低息优惠利率的管理。优惠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对于急需发展而收益低的生产、建设事业,或因自燃条件差、经济落后、需要扶助的特定贷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低息优惠照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优惠的面过宽,而且要求优惠的项目愈来愈多,形成大范围地降低
利率水平,这同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是不相符的。为了有效地发挥优惠利率的作用,对现行优惠贷款项目要进行清理,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停止优惠。今后,企业单位要求享受优惠利率的,除由财政贴息的以外,必须事先经人民银行同意。
六、为了灵活运用利率杠杆进行宏观调节,今后人民银行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银根松紧情况,随时调整对各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利率政策和利率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以扩大业务。对违犯者,人民银
行要采取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以上调整存款、贷款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拟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附:一、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附件一 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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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
|活 期(企业单位) | 1.5 | 1.8 | 同 前 | 同 前
单 |定 期(企事业单位、| | | |
位 | 机关团体) | | | |
存 | 一 年 | 3.0 | 3.6 | 3.6 | 4.32
款 | 二 年 | 3.6 | 4.32| 4.2 | 5.04
| 三 年 | 4.2 | 5.04| 4.8 | 5.76
------|--------------------|----------|----------|----------|---------------
| 活 期 | 2.4 | 2.88| 同 前 | 同 前
城 | 定 期 | | | |
乡储 | 半 年 | 3.6 | 4.32| 4.5 | 5.40
人蓄 | 一 年 | 4.8 | 5.76| 5.7 | 6.84
民存 | 三 年 | 5.7 | 6.84| 6.6 | 7.92
个款 | 五 年 | 6.6 | 7.92| 6.9 | 8.28
人 | 八 年 | 7.5 | 9.00| 同 前 | 同 前
------|--------------------|----------|----------|----------|---------------
华 | 定 期 | | | |
侨储 | 一 年 | 5.4 | 6.48| 6.0 | 7.20
人蓄 | 三 年 | 6.0 | 7.20| 6.9 | 8.28
民存 | 五 年 | 6.9 | 8.28| 7.5 | 9.00
币款 | | | | |
---------------------------------------------------------------------------------
附件二 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
|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
一、流动资金贷款 | 6.0 | 7.2 | 6.6 | 7.92
二、结算贷款 | 3.0 | 3.6 | 同 前 | 同 前
三、技术改造贷款 | | | |
一年以下(包括一年) | 4.2 | 5.04 | 同 前 | 同 前
一年以上至三年 | 4.8 | 5.76 | 同 前 | 同 前
三年以上至五年 | 5.4 | 6.48 | 同 前 | 同 前
四、基本建设贷款 | | | 比照技术改造贷款
| | | 利率另行具体制定
五、城乡个体工商、运输、 | 7.2 | 8.64 |7.8—9.6|9.36—11.52
服务业贷款 | | | |
六、预购定金贷款 | 4.8 | 5.76 | 同 前 | 同 前
--------------------------------------------
说明:1、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用于全民、集体工商企业;
2、农村贷款利率由农业银行按照表列调整后的利率为基 准,具体拟订各项贷款利率,报人民银行批准执行。



198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