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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应讲究语言文采/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8:51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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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应讲究语言文采

闵涛


  提起机关公文,不少拟写者厌倦,认为没写头;更多的阅读者皱眉,认为没看头。这倒使我想起1942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干部会上所作的《反对党八股》的讲演中列举的党八被的罪状。其中的“空话连篇,言之无物”、“语言无味,象个瘪三”、“甲乙丙丁,开中药铺”,倒是言中了我们当今公文中的一个十分严重,却又末被充分认识的问题。这就是缺少文采,甚至根本没有文采,成了当今公文的一个通病。
为什么55年前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问题,今天重又出现呢?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历史的原因。古人写文章是很讲究文采的,孔子说;“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这是十分中肯的意见。一部《论语》,不但是孔子和他的弟子的思想和学问体现,其语言的精炼、优美、含蓄,也是古代文章的典范。后世的学者也都很注重文章的文采,人们所以爱读司马迁的《史记》,不只是为了了解历史,还常常是出于欣赏文章的文采。至于诸葛亮的《出师表》、陈琳的《为袁绍檄豫州文》等虽属公文,也是很有文采的。但是,自从文学与其他学科显著地分途以来,有些非文学作品的作者对于文章,特别是对公文的文采便有所忽视。宋代以后,甚至有“作文害道”之说。清代某些主张经世致用的学者,更有轻视文采的倾向。到了本世纪40年代则有“党八股”的出现。以上可以说是历史的原因。
  二是认识上的原因。不少人对公文语言必须庄重、朴实的要求作了片面的理解,以为庄重就不能抒发情感,朴实就不能使用华丽的词句。于是公文语言在运用上便越来越枯燥乏味,在表情达意上便越来越平淡浮浅,好似患了“贫血”病和营养不良症。又有不少人认为公文属于应用文,又不是文学作品,只要通俗、明白、易懂就行了,要什么文采?于是不少公文便只有抽象的道理,缺少具体的形象;便只有一二三四的叙述,没有生动鲜明的论证。这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种“不生动,不形象,使人看了头痛”的文章。还有一些人则死守着公文的既定框框和固有程式,不敢超越雷池一步。所以,如今虽说谁都认为毛泽东的文稿很有文采,也常以他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作为范文。可要是谁真的象毛泽东那样撰写调查报告,恐怕十个有十个要以“不合规范,没有章法”被“毙”掉。而我们经常接触到的一些调查报告,虽然是既合规范,又有章法,却是没了生气,没了个性,形式呆板,语言枯燥,不要说群众不愿意看,就连自己读起来也味同嚼蜡。
  三是作者的原因。领导懒于动笔是其一。领导在办文上如何使用秘书,毛泽东同志对此讲得最多,最尖锐,也最深刻。他历来主张领导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可是现在又有多少领导亲自动手写文章呢?有的同志原本是写文章的,文笔也不错,但一当了领导就“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如今,大领导不写,小领导也不写,甚至不写文章的办公室主任也大有人在。曹操、王安石等古代将相的文章为什么很有文采,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文章为什么很有文采,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是一个重要原因。领导着一个方面的工作,甚至是领导着一项伟大事业的领导干部,其呕心沥血的辛劳,其屡经挫折的感慨,其运筹帷幄的灵感,其百战百胜的激情,绝非秘书所能感受,更非秘书所能写出。唯有领导亲自动笔,才能情感洋溢,异彩纷呈。缺乏真情实感是其二。公文虽属受命之作,但若没有真挚的情怀,实际的感受,也是不可能写出文采的,更不可能以这样的文章去感染、感动他人。如《转发××××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之类的“接力”文;既无新内容,也无新举措,更无新精神,年年如此的“季节”文;照顾方方面面,大段摘抄引证,不能不发的“应景”文。还有一些要求下级令行禁止的公文,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才能写好的公文,本人却不令行禁止,自己从不下去,又让秘书闭门造车,又怎能写出文采呢?素质太差勉为其难是其三。多数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秘书原本文学功底就浅,进入机关这个门后,又从没遇上个本领高强的“师傅”,如此一代传一代,文通字顺已经很不简单了,哪有文采之说。加之,今天晚上布置的文,明天早上就必须交卷,只好“萝卜快了不洗泥”,质量服从速度,还讲什么文采? 综上所述,可见公文缺少文采并非一时之问题,也并非一个部门的问题,乃是长期以来并不以为是问题的问题。笔者只见过起草了不合规范的公文要被清却从未见过写了没有文采的公文要挨批评。那么,什么是公文的文采呢?所谓公文的文采公文中经过选择、加工后,能够增强公文表现力的词藻。但它不一定是华美的语言词藻,因为华美语藻的堆砌,并不能产生文采。正如巴尔扎克所说:“是来自思想而不是来自词藻”,所以华美的语言词然可以使公文增添文采,就是很朴实的俗言哩语使公文顿生文采。那种能激起人们思想活力和高操的语言词藻是文采,那种质朴无华、情真意切能浅中见深、平中见奇效果的语言词藻也是文采。其就在于对语言词藻的选择与加工的艺术如何。公文为什么要讲究文采呢?首先公文的文采是增强公文实用性的需要。的实用性主要体现在公文对象对公文的认识、理角受、执行程度上,这里除了公文的客观内容外,公作上的表现力、说服力、感染力,即公文的文采,也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公文的文采,可以增强公文的生动性。毛泽《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是这样解释中国革命高要到来的:“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引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红日,它是躁动于母腹中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这段话不仅表现了作者高瞩的政治眼光,也因其精采生动的比喻受到人们的赞赏。
  2.公文的文采,可以增强公文的逻辑性。《邓小平文选》中就有很多这样以逻辑性强见长的公文。如“世界上最不怕孤立、最不怕封锁、最不怕制裁的就是中国”。建国以后,我们处于被孤立、被封锁、被制裁的地位有几十年之久,但归根岬祝?挥兴鸷ξ颐嵌嗌佟N?裁?因为……”这段话先言出中国三个“最不怕”的观点,然后分析其原因是党有志气,民有志气,最后得出坏事变好事的结论。这种分析论证顺理成章、辩证统一、逻辑性强、很有文采,令人信服。
  3.公文的文采,可以增强公文的准确性。1997年4月23日江泽民主席在叶利钦总统为他来访举行的欢迎宴会上的讲话便是很好的例子,江泽民说:“俄罗斯伟大的作家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过:‘一切美好的东西只有经过努力才能获得。’这句话蕴涵着深刻的哲理。我们两国关系在经历了多少风风雨雨之后,终于‘结束过去,开辟未来’。从相互视为友好国家到结成建设性伙伴,直至确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这是我们两国领导人和两国人民经过共同努力而赢得的共同财富”。这段话既高度概括,又非常形象;既意味深长,又恰到好处;既洗练,又准确;一言以蔽之:很有文采。
  4.公文的文采,可以增强公文的可读性。马克思的《资本论》可谓博大精深,连马克思的论敌也不得不承认,马克思用生动的叙述语言使深奥而枯燥的经济学问题具有一种独特的吸引力。
上述四性,都是从属于公文的实用性,并为公文的实用性服务的。由于公文的文采增强了公文的生动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可读性,因而必然增强公文的实用性。
  其次,公文的文采是机关水平的体现。中国古代不少王朝都很注重公文的文采,总是把知识渊博、文化修养高的人才吸收到高层权力中心,负责公文的起草、润色、把关等工作。毛泽东同志早就强调:“无产阶级一定要有自己的秀才,这些人要较多的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又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科学知识,词章修养。”今天尽管公文的文学价值已退居次要位置,但有无文采,仍是衡量公文品位高低、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仍是机关的门面和象征。
  再次,公文的文采是机关文风的折射。毛泽东同志在《工作方法六十条》中说:“文章和文件都应当具有这样三种性质: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他在批评一些“不讲究词章”的文件时说,“看这种文件是一场大灾难,耗费精力又少有所得,一定要改变这种不良风气。”而且把“不生动、不形象”的文章的作者批评为“好象他们是立志要让读者受苦似的”。‘所以写这种没有文采的公文,确实折射了机关的某种不良文风;比如敷衍了事,应付上级,搪塞下级;比如懒得学习,懒得动手,懒得推敲;比如缺乏感情,缺少信念,麻木不仁,等等,不一而足。相反,有文采的公文则反映了一个机关生气勃勃、充满激情、勤于学习、富有创见的文风。
  最后,公文的文采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中国古代和近现代的一些优秀公文,虽然早已失去了其实用效果,但却流传至今,成为百读不厌的范文。今天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人员有责任,更有义务把这些精神财富学到手,把这些文化遗产继承下来。同时也要从我们的手中,给后人留下一些有文采的文章,不要断代,不要空白,甚至还要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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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经对我市1992年至2007年2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40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拉萨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清理意见
制定时间

1
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废止
1996年12月23日

2
拉萨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
废止
1996年12月30日



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1985年7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和加速四化建设的主要能源,是国家统一分配,定量供应的重要物资。加强铁路用煤管理工作,对于保证铁路运输畅通无阻,安全正点,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铁路各用煤单位要加强对煤炭管理和节约工作的领导。
第2条 铁路各级煤炭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增强整体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煤炭管理工作水平。
第3条 煤炭供应范围:机车用煤;客货列车餐茶、取暖用煤;工业生产用煤;基建工程用煤;各单位的生产和厂房取暖用煤;科研、设计的实验用煤以及当地无煤炭供应单位的职工家庭生活用煤。非上述供应范围的用煤,一律不予供应。
第4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和工业生产,国家分配给铁路的煤炭,必须坚持先机车后其它,优质煤炭用机车、低质煤炭用于生产生活的供应原则。生产生活用煤实行定量包干供应制度。
第5条 凡属铁路计划供应的煤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路内外转让、出售及以煤易物,亦不得带煤加工订货,更不得折价处理。
第6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各铁路局、部直属各单位均应有三十天以上的周转用煤量。
各铁路局运输部门,要做好铁路用煤的发运工作,凡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同意,均不得削减计划,不能限装、停装,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二章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7条 煤炭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铁路用煤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全路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道部;铁路局管内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煤炭计划分配、调整由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负责。
第8条 为加强全路煤炭管理工作,铁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管理办事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责任制。
铁道部: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局,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修改《铁路用煤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用煤计划和远、近期的节约规划、措施。
3.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积极进行节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6.组织燃料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7.按时向国家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铁路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措施。
2.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
3.煤矿所在地的铁路局要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需要。
4.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发放、使用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推广节煤新技术,不断降低煤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5.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按日向铁道部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按时向铁道部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7.组织培训煤炭管理及有关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分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科,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负责核定机车、生产生活用煤消耗定额、定量,编制年度用煤计划。
3.负责组织煤炭季度清查和密度(比重)测定工作;组织业务检查评比活动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提报“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和“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机务段:是煤炭管理的基层单位,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做好机车与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开展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要按日向分局或铁路局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和“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
部直属单位及铁路局各基层用煤单位应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煤炭计划、管理、节约、统计等项工作,按时向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和铁路局机务处提报“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第三章 计划、发运
第9条 铁路用煤计划的编制,必须充分体现国家能源政策,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要优先安排机车用煤,妥善安排生产生活用煤。
第10条 各单位的用煤计划,应根据工作任务、消耗定额,认真编制,逐级上报。
1.铁路局用煤计划,要按“铁路用煤计划表”(铁煤1)、“机车用煤计划核算表”(铁煤2)、“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各项内容,由铁路局编制上报;
部直属主管业务局用煤计划,按“铁路用煤计划表”(铁煤1)、“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及“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各项要求,由部主管业务局编制提报。
2.铁路局生产生活用煤(以财务决算单位为一个用户),部直属各用煤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第三条供应范围编制“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连同“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由归口单位审核汇总,分别逐级上报铁路局机务处和部直属各用煤单位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
3.各铁路局和部直属单位的主管业务局的年度用煤计划,应在年度开始前五十天报部机务局,然后根据部机务局核准的年度用煤计划,做好平衡分配,参加订货。
第11条 属地方平衡分配的铁路局及部直属单位的用煤计划,由所在地铁路局负责归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报送,并组织各单位与煤矿签订供煤合同。同时将计划与合同一并抄报部机务局。煤炭消耗统计报表,统按本办法规定上报。
第12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在途煤车到站和收货单位时,按《货规》有关规定办理,但遇有通过限制口的变更时,可由部燃料调度提出,经运输调度批准,下达命令执行。
第13条 为掌握铁路用煤的发运情况,由煤矿所在铁路局派出驻矿员。驻矿员受铁路局机务处领导和部机务局的业务指导。驻矿员的编制定员,应根据年度发煤量和实际需要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14条 驻矿员担负着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用煤的发运工作,对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关系很大。各铁路局要加强对驻矿员工作的领导,负责解决办公用房、宿舍、电话以及办公用品、备品和费用。驻矿员的生产奖励、劳动防护用品等,由各铁路局按实际制定发放标准。
第15条 驻矿员的基本任务:
1.根据煤炭订货合同、“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与煤矿和发车站协商解决铁路用煤发运等有关事宜,建立“矿发煤炭记录簿”(铁煤18),安排好日、旬发煤计划,每天向主管局和收煤局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当日煤炭发运情况。
2.熟悉所在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规格等情况和机车、生产用煤所需的质量、规格要求,了解重点用煤单位的卸车及贮煤能力。
3.熟悉路矿交接制度、发运计划和煤车变更手续,深入铁路用煤装车点,了解质量变化及数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煤矿共同解决。
4.根据“矿发煤炭记录簿”(铁煤18)的统计,于每月末与煤矿核对合同计划、实际发运数量无误时,填写“矿发煤炭月报(铁煤报11)报部机务局、主管业务局和有关铁路局机务处。

第四章 验 收
第16条 各用煤单位收到矿发煤车后,要及时与车站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1.由煤炭管理人员和车站货运员,凭铁路运单,逐车交接、验收和登记“煤炭领收登记簿”(铁煤5)。经确认煤车装载数量后,立即组织卸车,按运单记载数量收帐。


2.到达煤车,经验收发现装载数量有疑迹时,煤炭管理人员应会同车站货运员组织复查验收(以轨道衡装车的用轨道衡复查,以检尺装车的按检尺方法复查),将复查结果记入“煤车复查验收记录”(铁煤6)。按运单记载数量收帐,短少数量按《煤炭送货办法》的规定处理。
3.经计量检测,确属数量不足时,由车站货运员填写“货运记录”,分清责任,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规定向责任方办理索赔,但不能影响卸车时间。
第17条 各用煤单位在验收中,如发现煤石过多或质量低劣时,要单独卸存,并通知煤矿,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18条 为掌握煤炭质量,各铁路局应对到达或贮存的煤炭,规定出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制度。煤炭采样由机务段燃整车间负责,化验室派员参加指导,化验结果及时送铁路局机务处,并报部机务局。

第五章 保 管
第19条 为缓和冬季用量大,供应紧张的矛盾,各用煤单位一定要做好贮煤工作,给二、三季度增加库存创造条件,以满足冬季运输生产的需要。
第20条 为避免煤炭风化变质、自然和雨水冲失,各用煤单位都要做好贮存保管工作。
1.收到的煤炭应及时按矿别、煤种分卸分存,登记“煤堆卡片”(铁煤13)和记入“机务段用煤收、支总帐”(铁煤14)。必须保持帐、卡、煤炭数量相符。
2.贮存煤炭要有计划成堆和开堆,坚持存新用旧的制度。成堆煤要平整,排列整齐,并设“煤堆标示牌”,注明:煤种、数量、成堆日期和分管班组。
3.为防止煤堆自燃,煤堆应按设测温管,定时测温,并将检测温度记入“煤堆温度测量记录簿”(铁煤15)。当煤堆温度接近自燃时,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或开堆使用。
4.煤堆高度、数量、贮存期限要根据煤种性质和各地区不同气温条件,由各用煤单位自行规定。
5.为保证人身和行车安全,煤堆底边距钢轨外侧不得少于一点五米,卸车后必须清理。
6.贮煤场地要建成硬质地面,设有良好的照明、围墙、排水设施(包括滤煤池),建设文明生产、环境整洁、优美的贮煤场。
第21条 各用煤单位贮存保管的煤炭,必须坚持日结算、月盘点、季清查制度。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的主管业务局每年要组织一次煤炭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部机务局。
季度清查应填写“煤炭季度清查报告”(铁煤16),其盈亏范围:多余数量不超过当季发出总量的千分之三;不足数量不超过当季发出总量的千分之十时,报分局审批,按财务手续收帐或列销,并抄报铁路局。超出上述规定盈亏范围时,为煤炭管理责任事故,由分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经铁路局审批后,抄报部机务局。
第22条 各用煤单位选出的煤石要方堆存放,经有关人员鉴定后(每立方米按一点五吨计算)做成“煤石列销记录”(铁煤17),经段领导批准列销。

第六章 发 放
第23条 各用煤单位都要健全煤炭发放制度,正确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和报告。凡发给机车、生产生活用的煤,必须严格计量,准确发放。
第24条 机车用煤必须坚持按比例混煤,混煤比例由机务段根据场存煤种自行确定。各种煤的密度(比重),由铁路分局组织测定,报局机务处统一公布执行,不准用密度(比重)调整盈亏。
各种发放煤炭的计量设备(包括抓煤机),要经常检验,保持准确。
第25条 机车用煤的领发手续:
1.运用机车用煤(包括有火回送、有火停留)一律凭“司机报单”领发。由燃料值班员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领煤单”(铁煤7)。本段机车填写一式二份,按日送财务室、统计室各一份。外段机车填写一式三份,送本段财务室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向外段转帐凭证),送外段统计室一份。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领煤单”的煤种、数量均用戳记,两单数量必须一致。由燃料值班员和司机相互盖章。
2.非运用机车用煤(包括贮备机车、段备机车点火、有火段备),段修机车用煤(包括架、洗、临修和停修期间的点埋火、试运转和试验用煤)一律凭“用煤单(铁煤8),办理领煤手续,在机车投入运用前领完,过期作废。
3.转入段修的机车需要卸空斗时,司机与燃料值班员共同确认煤斗存量,填写“煤水车卸煤登记簿”(铁煤12),卸下煤炭按暂存办理。等检修完毕上煤时,司机应在“煤水车卸煤登记簿”上签收,不再另办手续。
4.新投入运用或解除贮备的机车,在第一次加入运用空斗上煤时,填写“用煤单”(铁煤8),办理领煤手续,并以戳记记入“司机报单”,不填“机车领煤单”(铁煤7)
5.入厂机车经鉴定报废后,其煤斗存煤应与工厂办理交接手续。由司机和工厂人员共同确认存量,凭“交接单”(铁煤9)办理交接。
工厂对报废机车卸下的煤炭,按购入煤收帐,并按本厂购入煤单价,向机车所属段直接办理付款手续。
6.部属单位机车、出租机车和路外机车上煤时,一律凭“机车领煤单”(铁煤7)办理领发手续,交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26条 生产生活用煤(包括机务段)的领发手续:
铁道部根据国家确定的煤炭分配计划,核准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的年度用煤定量,以文件公布下达。
1.各铁路局和部直属主管业务局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核准定量,核定所属用煤单位年度定量,以文件公布下达,并抄报部机务局。
2.各用煤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核定数量,分别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用煤包干制度。
3.铁路局所属单位的用煤,由机务处编列计划,组织供应。零星用煤根据铁路局填写的“拨煤通知书”(铁煤10),到指定供煤单位办理领煤手续。

第七章 统计报表
第27条 煤炭统计是加强煤炭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用煤单位都要按要求,加强煤炭统计、分析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的填报,以提供可靠数据,指导工作。
1.“矿发煤炭月报”(铁煤报11)是反映煤矿实际发煤数量的月报;
2.“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是反映机务段的煤炭动态报表;
3.“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收、支、存动态报表;
4.“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是反映各铁路局的煤炭动态报表;
5.“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是反映机务段用煤、煤矿发煤动态日报表。
6.有关煤炭管理帐卡、凭证、报表如下:
铁煤1 年度铁路用煤计划表
铁煤2 机车用煤核算表
铁煤3 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
铁煤4 煤炭到站计划表
铁煤5 煤炭领收登记簿
铁煤6 煤车复查验收记录
铁煤7 机车领煤单
铁煤8 用煤单
铁煤9 交接单
铁煤10 拨煤通知书
铁煤11 矿发煤炭月报
铁煤12 煤水车卸煤登记簿
铁煤13 煤堆卡片
铁煤14 机务段用煤收、支总帐
铁煤15 煤堆温度测量记录簿
铁煤16 煤炭季度清查报告
铁煤17 煤石列销记录
铁煤18 矿发煤炭记录簿
铁煤报19 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
铁煤报20 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
铁煤报21 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
铁煤报22 燃料调度报告

第八章 节约
第28条 合理利用,节约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加速“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用煤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主管煤炭管理和节约工作。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为共同努力降低煤耗,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第29条 各用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对长期费煤机车、炉、窑、灶和设备要彻底进行整修,必要时要进行更新改造,要积极采用新型节煤锅炉,充分利用废汽、余热,广泛采用代用燃料,提高煤炭利用率,切实抓好节煤工作。
第30条 部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煤炭消耗定额考核制度,对长期坚持节煤单位、车间、班组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节约用煤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以调动广大职工节约煤炭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