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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0:50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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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唐青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规定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即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复印、取走等秘密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即以金钱、美色、高级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好处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泄露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这种“利诱”与正当的人才流动。
  胁迫,即以生命、健康、名誉等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迫使其披露商业秘密或交出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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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调整省间粮食、油料运输、虫粮整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调整省间粮食、油料运输、虫粮整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1988年10月29日,商业部

我部(78)商调字第24号通知颁发的《关于粮油调运中虫害问题处理暂行规定》执行十年来,各地粮食部门和广大储运职工认真贯彻执行虫粮(油料,下同)不外调原则,兢兢业业做好工作,促进了“四无粮仓”活动的开展,基本保证了粮食、油料的运输安全。但也有个别地区、个别发运单位外调了一些虫粮,致使运输中虫害问题仍时有发生,增加了交接纠纷,使国家粮食、油料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为此,特重申(78)商调字第24号文件精神,请你们对职工加强教育,健全岗位责任制,努力杜绝粮食、油料运输中虫害的发生。对于运输中发生的虫粮处理问题,据各地反映,由于近几年杀虫药剂和整理虫粮劳务费用均有所提高,原定的虫粮整理费用已不敷支出,要求作适当调整。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凡省间运输粮食、油料发生虫害,按原定标准检验,确认为虫粮时,发运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支付虫粮整理费用每吨三元。省内运输的虫粮整理费用标准由省级粮食厅、局自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最近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经共同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上述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是互相一致、互相补充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均应遵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原则规定办理,即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是在有必要的时候,中级人民法院才把自己管辖的上述案件中的若干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死刑复核仍按既定法律程序办理。
在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把自己管辖的上述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时,有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互相紧密配合、主动联系,共同商议制定协调一致的具体办法,以保证准确地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