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0:44  浏览:9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7年10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随时函告局综合计划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1页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系……………………………………………第2页
第三章 海洋业务计划管理………………………………………第2页
第四章 船舶计划管理……………………………………………第6页
第五章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第8页
第六章 经费计划管理……………………………………………第12页
第七章 附 则……………………………………………………第17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的计划管理,保证各项任务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海洋事业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简政放权,分层管理,按级负责,发挥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创造性,保证我局职责任务的实现。
第三条 我局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加强海洋执法管理;积极建设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资料信息等国家海洋公共事业;支持沿海省、市、自治区和有关海洋部门的海洋工作。把我国海洋事业建设成为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条 制定我局年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局的基本任务和五年计划,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作好综合平衡,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等各种关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实行系统最优化。
第五条 我局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以及劳动人事、经费投资、基本建设、物资装备、船舶维修改造等条件保障计划。
第六条 为有效地实施计划管理,必须严格按计划程序办事,加强统计、审计和财务监督,不断改进计划管理方法,提高计划决策能力,逐步做到计划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系
第七条 局海洋工作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局和局属单位)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局综合计划司是全局计划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宏观计划管理以及人、财、物各种保证条件的综合平衡,实施对全局海洋计划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需单独上报下达的专项业务年度计划,由综合计划司统一综合平衡后,自行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的综合计划部门,是各单位综合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局计划的安排和本单位的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计划,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 海洋业务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海洋业务工作指海洋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预报和资料信息等公益服务、海洋环境资源综合调查、海洋专项课题调查和科学研究、为当地进行的横向服务以及与沿海地方政府或部门进行的联合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分局管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两类,按两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局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采取“上下结合,一上一下”的原则,即:
(一)各单位根据前一年的经费指标和本单位的五年计划安排,于前一年七月底前将本单位要求列入局计划的项目报各主管业务司。
(二)各业务司根据各单位报来的计划预安排,拟定出本司主管业务工作年度计划项目安排,于九月底前送综合计划司。
(三)综合计划司根据各单位和部门报来的计划项目安排,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出局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经局批准,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接到局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后,在一个月之内将本单位的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报局。在单位年度计划中,首先安排好本单位承担的局管项目,同时,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本单位管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局管计划新上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局管计划新上项目,必须有项目建议书。拟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该单位提出;需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该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参加单位共同提出;局直接下达的项目,由局主管业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责成几个单位进行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由局组织论证)提出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
1、项目提出的依据与主要内容以及必要性与可行性;
2、实施该项目的技术力量与工作措施,设备装备条件,主要负责单位(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协作关系等;
3、实施任务的时间安排、技术指标进度;
4、成果的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效益预测分析;
5、各项工作细目预算和总概算以及经费来源。
(二)项目建议书拟定后,由技术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报局主管业务司,经主管业务司审定同意后,送局计划司进行平衡安排。
第十六条 对外合作年度计划,分为局管和单位自管两种。局管项目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联络和协调,由各主管业务部门具体组织管理。凡属动用局船只、经费(不含正常外事费),并需纳入局业务计划的项目,则按局业务工作计划管理规定进行。单位自管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包括经费和组织)。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请、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种基金项目,局在用船、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安排执行好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横向服务。承担局外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由承担单位自行联系办理。
第十九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好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计划调整。
第二十条 局年度计划下达后,各执行单位无权撤消项目或降低项目的指标,若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力完成计划项目或达不到项目指标,应由执行单位写出专门报告,报局批准方能更改,并相应核减经费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半年要将业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内容包括指标进度,取得的成果,经费开支以及存在问题等)向主管业务部门报告一次,重要问题和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年终要将本单位全年计划执行情况报综合计划司。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计划任务规定的指标或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鉴定、验收、合格者即作为成果通过并归档,不合格者,要继续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不能另执行其它任务。
对未按计划完成局计划项目的单位,局要相应核减经费指标,并视情况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局属各单位之间遇有工作交叉、分工问题等需要协调时,一般由单位间本着互相协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对重要问题的协调,由局业务司进行,或报局领导裁决。
第二十四条 计划外一般项目,由各主管业务司负责审批,并负责经费协调。计划外全局性重大项目,由局审定安排。

第四章 船舶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各项用船计划,由管理指挥司负责安排和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年度海洋业务工作用船计划,于上一年九月底前分别报送用船海区的所在分局(远洋任务报局指定分局),同时抄报局管理指挥司。对拟用船只吨位、设备(指船舶本身)、用船时间、航行海里、工作海区、航次及建议船只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根据用船单位所报计划,编拟出本分局用船计划预安排,于十一月底前报局管理指挥司。管理指挥司根据局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年度船舶在航情况和各单位油料指标,编拟出局年度用船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资装备司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油计划,并根据年度用船计划负责油料的指标分配、供应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划外指令性任务用船,任务承担单位须提前两个月报局管理指挥司,同时抄送拟用船舶所在分局。管理指挥司根据情况安排下达有关分局执行。单位自管计划外任务用船以及横向服务临时性用船,由各单位直接与有关分局联系协商,各分局应从全局出发尽量安排,并将安排情况报局管理指挥司备案。
第三十条 租用局外单位的船只执行任务,不列入年度用船计划。租船费用,列入项目任务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用船计划是实施各单位业务工作计划的保证,各船只保障部门与用船部门,未经局批准,不得任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或调整用船计划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局管理指挥司报告,经管理指挥司批准后调整。
第三十二条 船舶维修与改装计划由物资装备司负责,实行局与分局两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局物资装备司根据各分局上报的计划项目和年度修船经费指标,经综合平衡,编拟出局管船舶修理与改装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分局根据局计划,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船舶修理、改装计划。计划中首先要保证局管计划的完成,然后根据本分局年度修船费指标,统筹安排分局管维修、改装项目。分局的船舶维修与改装计划,须上报局物资装备司,并经批复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五条 计划外船舶修理改装任务,各分局须提前两个月向局物资装备司申报计划,经批准后安排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分局在船舶维修管理中,要积极贯彻改革精神,认真探索和改进管理办法。要严格贯彻岗位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试行修理工程承包制和修船经费包干制等方式,严格考核制度和验收标准,促进我局船舶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船舶修理承包节余经费,要按规定比例上交,由局统一用于某些船舶的大型改装和增装工程。

第五章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局的基本建设包括土建工程建设和大型仪器、装备(船舶、飞机、浮标等)的购置和建造。土建工程计划由局综合计划司统一安排管理。仪器装备计划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宏观控制性管理,物资装备司负责具体安排实施。
第三十八条 编制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要紧密围绕局各项事业发展和职工生活的需要,根据局的五年计划和局年度基建投资指标,充分考虑和利用现有条件,作好综合平衡,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统筹安排,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使各项建设能尽早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求列入局年度土建工程计划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新建项目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者,须先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要求的内容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局审批。
2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可将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一并报局审批。
建设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或系统),由局综合计划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并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经局(超过1000万元以上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建设单位要编报设计任务书(2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编报),设计任务书要在工程上马前一年报局审批。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各项指标不得擅自变更。
(三)设计任务书经局批准后,即可选址、征地和委托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循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初步(扩大)设计完成后,要及时报局审批,海洋站的扩初设计,局委托分局批复,报局备案。
(四)局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基建投资,上年度续建工程情况,经综合平衡,于每年十二月底前编拟局年度土建工程计划,报经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四十条 各单位根据局下达的年度土建工程建设计划,及时与当地建设部门联系,委托施工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管理、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掌握进度,确保质量。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一般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设计任务书规定和施工合同进行组织验收,重大工程项目由局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负责验收单位的验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及时写出验收报告,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一并报局综合计划司。有关工程建设的文档和技术资料要按规定建档存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局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局批准,不允许计划外项目建设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造价标准与等级类别。设计概算投资额超过设计任务书批准投资数的10%者,要重新决策或重新设计报批。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求施工的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零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于前一年九月底前向综合计划司提出申报计划,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安排年度零建计划,经局批准后,下达执行。未按时预报计划者,一概不予安排。
第四十三条 年度土建工程计划不允许随便变更。少数项目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者,建设单位须提前三个月向局综合计划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需购置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于前一年的五月十五日前一式三份报局物资装备司(含综合计划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
(二)局主管业务司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排出轻、重、缓、急,送交物资装备司。
(三)物资装备司根据年度基建设备费的情况和各业务部门的意见,提出年度基建设备购置预安排意见,会同综合计划司会审,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方案,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申报基建仪器设备,购置单价超过批准计划预算指标10%以内者,须经物资装备司同意后方能订购;超预算指标10%以上者,须重新申报。擅自订购计划外基建仪器设备或超预算指标订购;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计划外(或缺额)经费由各单位从预算外资金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写出验收报告报物资装备司。大型重要仪器设备,由物资装备司会同有关业务司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无特殊原因,超过半年不能投入实际使用者,除追究责任外,局将根据任务需要无偿调拨给能尽早发挥效益的单位使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飞机等大型装备的建造,由局综合计划司根据任务的需要和局基建投资情况,提出总的年度计划安排和建造要求,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物资装备司会同有关业务司组织论证。物资装备司负责联系(招标)建造工厂,并组织管船(机)分局进行监造和验收。

第六章 经费计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我局的各项经费投资是保证完成各项计划任务的必要条件,要本着勤俭节约,节流开源,保证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管理,各个单位和各级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促,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各项经费投资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我局的经费主要有:财政部下达的海洋事业费,国家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科技三项补助费,国家科委下达的科学事业费,有关部委下达的国家专项费以及各单位对外服务的横向收入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经费用于不同的单位和方面,采取不同的拨款方式和不同的管理方法。局各项经费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实行宏观控制管理。
第五十条 海洋事业费用于我局各分局、预报中心、情报所、技术所、环保所、出版社、海洋学校以及上海办事处、通讯站、一○一仓库等单位的事业发展和行政开支;科学事业费用于一、二、三所和淡化所的科研业务工作和行政开支。
第五十一条 海洋事业费的管理程序为:
(一)年度海洋事业费的申报由综合计划司负责。财政部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后,由综合计划司根据经费和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行政费、业务费和机动费预算指标,报局领导批准后,再拟定具体分配方案。
(二)行政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历年开支水平、事业发展情况以及有关标准,提出各单位分配方案。
(三)业务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划出油水费、修船费、码头管理费、帆缆救生费、外事费、教育补助费、“一网三系统”建设费、为局主要业务必须开展的科研费、局外联合计划项目费和单位切块业务费。
(四)修船费(含船舶通导设备安装维修)、帆缆救生费、码头管理费指标划给物资装备司,由物资装备司提出各分局分配方案;油水费指标划给物资装备司,由物资装备司提出基本分配方案,经费统一由综合计划司掌握,各单位根据局下达的用油指标按实际使用量实报实销;外事费由外事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教育补助费由劳人办提出分配方案;“一网三系统”建设费先由综合计划司划分指标给监测预报司和管理指挥司,然后由两司根据年度计划提出分配方案;局外联合项目经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联合计划提出分配方案;单位切块业务费先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局业务
工作情况,分别给出监测预报司、管理指挥司和科技司控制指标,由以上各司根据各单位承担本司主管业务工作的情况,提出对各单位的分配意见,综合计划司根据以上三个司的意见和往年指标水平,经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各单位的切块业务费分配方案。
上述业务费中的各项经费分配方案,由综合计划司统一汇总,经总的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局的海洋事业费业务费分配方案。
(五)行政费分配方案和业务费分配方案由综合计划司综合汇总为局海洋事业费年度预算分配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各有关单位。
(六)各单位在接到海洋事业费年度预算分配计划后,一个月内要将本单位的预算安排报局综合计划司,有关业务经费的安排分别报各主管业务司。各单位业务经费安排,要首先保证局计划项目,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单位自管项目。各单位年初安排经费计划时,要留有余地,留出适量的机动费,用于本单位年中计划的调整和单位新增项目的安排。各单位于每季度末将经费开支情况报局综合计划司,局综合计划司也可根据情况,随时检查各单位经费开支情况。
(七)为了保证年初计划指标的严肃性,除特殊情况外,年中一律不予调整。因此,各单位在进行预算安排时,要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留有余地,严防经费使用失调,更不能作赤字预算。遇有特殊情况,须申请追加经费,属行政开支方面,统一以各单位名义,由财务部门承办报局;属业务开支方面的,统一以各单位名义,由计划管理部门承办报局
第五十二条 科学事业费的计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科委有关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文件规定。其管理程序为:
(一)向国家科委申报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由综合计划司负责,科技司协助。国家科委下达年度拨款指标后,由综合计划司根据经费情况,划出行政费、科研业务费和机动费,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分别进行预算安排。
(二)行政费分配方案的提出同海洋事业费。
(三)科研业务费由综合计划司划为油水费、外事费、教育补助费和单位切块科研业务费。油水费、外事费、教育补助费的管理办法同海洋事业费。单位科研业务费由科技司提出分配方案。
(四)行政费和科研业务费由综合计划司综合汇总为局科学事业费年度预算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一、二、三所和淡化所。各业务司和局属各有关单位在预算安排中要贯彻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各单位具体管理程序同海洋事业费。
第五十三条 我局的基本建设经费(包括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工程、大型仪器设备和装备的建设。基建经费由局统一管理,管理程序为:
(一)综合计划司负责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的申报,国家计委下达年度指标后,由综合计划司根据我局事业发展的需要,划出土建工程投资和大型仪器装备投资,报局领导批准后,分别进行预算安排。
(二)土建工程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由综合计划司提出。
(三)大型仪器装备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由物资装备司商各业务司提出。
(四)土建工程投资计划和大型仪器装备投资计划由综合计划司汇总,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出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建行,分别下达各单位。
第五十四条 科技三项补助费,主要用于局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科技三项补助费的申报,由综合计划司负责,科技司协助;
(二)国家计委下达指示后,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具体情况,划出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和科研项目补助费;
(三)重大科技项目费,由综合计划司提出项目,物资装备司负责安排;
(四)科研项目补助费(包括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由科技司负责具体安排;
(五)上述两项年度计划安排,由综合计划司汇总,经综合平衡,报局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分别下达各有关单位。
第五十五条 国家专项费是指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费以及有关部委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而下达的专用经费。国家专项经费的申报和管理,以特定任务的主要部门为主,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下达。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预算外收入是指各单位对外服务的收入。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比例,将预算外收入分别留作本单位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含国家政策允许的土建工程和五万元以上设备)和正常业务(科研)工作的发展。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一定要在建行存足半年,并纳入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方可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局综合计划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请予审核发布《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请予审核发布〈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的请示》(江劳法字[2000]03号)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请予审核发布《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的请示

江劳法字[2000]03号


市政府:

  目前,由于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够规范,引致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比较严重,去年以来,我市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共502宗,拖欠工资3773.9万元,被拖欠工资职工人数13039人,全市因拖欠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共116宗,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创造更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参考省内兄弟市的做法,代拟订了《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现报上,请予以审核发布实施。

   江门市劳动局



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支付监控管理是指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包括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 
  第三条 工资支付监控的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其中监控重点是:

  (一)已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困难,已出现拖欠租金、水电费等情况的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租赁场地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工资支付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三)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五)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 
  第五条 本办法由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法院、工商、经委、交委、建委、外经委、农委、财贸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 企业招用劳动者,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办法和工资支付时间。
 
  第七条 企业应制订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企业制定、修改、废止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应向劳动者公布,同时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 
  第八条 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内部的承包者不得代领劳动者的工资。
 
  第九条 企业应与劳动者约定日期支付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 
  第十条 企业工资支付应当有发放单位、工资数额、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及领取者签名等书面记录,且一式两份,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具备上述书面记录的劳动者个人工资清单。
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一)、(二)类情况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通知该企业在指定期间内报审工资支付表副本。市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报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向市劳动局报审;市直其他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局报审。各市、区的报审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企业逾期未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应主动向报审单位报告欠发工资情况、原因和解决办法。
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初审所属企业的工资支付表副本,发现有拖欠工资的,如实填写《企业欠发劳动者工资情况表》,及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一)招用工后30天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

  (三)企业无故将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搬离生产场地;

  (四)企业停业、关闭;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失踪。
 
  第十四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纳入劳动年审。
 
  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应当如实介绍情况、回答提问,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企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等行为,阻挠、抗拒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根据企业报送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调查核实欠薪人数和金额。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依法作出《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逾期既不执行《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劳动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后逃匿的,劳动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或出租厂房、设备、场地的单位负责处理,先予支付所欠的劳动者的部分或全部工资,后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代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如因不负责、互相推诿而造成监控不力,导致拖欠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等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支付表副本等有关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保密资料,并要为举报者保密。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州正常的金融秩序,人行海南支行结合实际修定了《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加强对我州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维护我州经济、金融安全和稳定,根据《青海省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成立海南州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长担任。
第二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州人行,办公室主任由州人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司法局、州监察局、州法制办、州安全局、州财政局、州经贸委、州文体广电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人行、海南银监分局、州农行、州农发行、州邮政储蓄银行、共和建行、贵德建行、贵德农行、共和农信社、贵德农信社、贵南农信社、同德农信社、兴海农信社、州寿险公司、州财险公司、平安保险共和营销部、新华保险共和营销部、安邦保险共和营销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反洗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
州人行为反洗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召集单位。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召集单位决定。
第五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各成员单位如有紧急或重大事项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报告组长和会议召集人,由组长、副组长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传达、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州的反洗钱工作;在国家反洗钱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海南州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掌握各单位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搭建有关工作信息平台。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州人行:组织协调海南州反洗钱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南州金融系统反洗钱制度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海南银监分局:与人民银行研究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监督辖内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人民银行制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措施、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情况实施监管。
州公安局:做好海南州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州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进行相关司法解释。
州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州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辖区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遏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洗钱活动;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
州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
州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参与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
州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编制或专项经费审核,加强对财政资金及其账户的管理。
州经贸委:对企业大宗和可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认真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通报。
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参与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税、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州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等相关部门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州文体广电局:参与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州农发行,州农行,贵德农行,共和建行,贵德建行,州邮政储蓄银行,五县农村信用联社,州财险公司,州寿险公司,平安保险共和营销部,新华保险共和营销部,安邦保险共和营销部: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保存交易记录义务、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其他反洗钱义务,对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刑事司法侦查,提供一切法律要求必要信息和其他协助。
第九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代表所在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联动制度
第十条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并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反洗钱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海南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南州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