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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1:46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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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铁道部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以下简称维规),制定本办法。
凡负责维修无线通信设备的电务段应建立无线通信检修所。仅有少量微波、短波通信设备的电务段也可以单独设立微波工区、电台工区或其他工区兼管维修工作。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和性能并重的原则,树立为运输服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安排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
第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是电务段的直属生产单位,受电务段长的领导和通信技术室的指导。所内应分设测试工区和各种专业的检修工区。无线通信检修所设主任、工程师或技师。下属各工区设工长,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通信工。其中测试工区应全部设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均属生产定员。所、工区都应按维护设备的数量和值班的时间核定和配足定员,并根据专业特点保持主要技术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
第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基本任务:为保证无线通信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对直接指挥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电台应加强日常检修和进行电池充电等工作;同时根据维规规定的周期和各项技术标准,进行有计划的设备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对战备和救灾备用的设备也必须定期进行测试和检修。
第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承担检修的设备有:
1、无线列调、站调用的固定台、车载台、便携台;
2、有线~无线转接设备;
3、短波、超短波通信电台(含战备或救灾用的电台)及其附属设备;
4、微波、卫星通信及其附属设备;
5、附属于上述设备的电源、天线、传输线等;
6、其他为运营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加强管理,改进检修方法,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活动,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提高设备质量和劳动效率,注重经济效益。
第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按照维护规则要求和全段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主任职责:
1、领导全所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2、在电务段领导下,组织编制本所的设备检修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质量提高计划和生产财务计划,并组织全所职工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组织全所职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对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4、深入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参加设备的检修整治工作,抽验年检设备,定期添乘机车、守车、微波短波通信车了解设备的运用质量,汇总上报运用效果。
5、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全所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设备故障,应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6、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全所职工开展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检修技术水平。
7、组织全所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及评比工作。
第8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工程师(技师)职责:
1、负责全所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部令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督促检查各种检修设备的技术履历卡片、台帐、原始记录,掌握设备的运用状况。
2、熟悉管内各种类型无线设备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随时指导工区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掌握管内无线电场分布和干扰情况。
3、协助所主任搞好质量管理,负责质量攻关工作,不断运用PDCA循环提高检修设备质量。
4、负责审查和上报本所的技术革新方案和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实施,不断改进和完善检修工艺及测试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
5、协助所主任搞好本所的技术教育,组织制定全所技术业务学习计划,并指导全所职工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全所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6、领导所内质量验收工作。
第9条 工长职责:
1、根据年检和月检工作计划负责布置每月生产任务,领导日常检修工作,组织本工区人员质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对本工区负责的各项检修设备进行质量验收,定期添乘机车和沿线各站巡检,及时收集运用效果。
3、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督促并帮助本工区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检修作业程序,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4、掌握本工区的台帐,检查各项表格和检修记录的填写是否正确,负责填写工区日志和各项表报。
5、加强工区内外的团结协作,负责组织本工区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评比工作。
第10条 检修人员(通信工、技术员、技师、工程师)职责:
1、掌握本工区分工负责检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测试方法,按标准检修作业程序工作,认真填写各项检修测试记录。
2、根据本工区月计划安排和日常分工负责检修项目,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3、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坚持每个生产环节都把住质量关。贯彻执行提高质量的具体措施。
4、努力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提出改进检修技术的建议。
5、节约使用材料和能源,爱护工具仪表,注意生产安全。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计划管理
第11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不同的无线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计划管理方式;对无线列调,站调等直接保证行车安全并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应设检修工区负责机车出入库或车长交接班的日检工作,同时结合机车的洗检周期进行月检工作;测试工区负责无线电台的定期轮修和临修任务;不单独设立微波、短波电台工区时,微波及短波电台的定期轮修工作也由测试工区负责;不单独设立电源和传输线工区时,电池和天线,传输线的维修工作由检修工区负责。
第1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下属各工区应根据任务的不同,编制年度、月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材料财务计划。
检修工区应编制日常检修计划,并实行三班半倒班制,进行机车电台的出入库检查和车长电台的出返乘检查,及时处理临修,发现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正常时,应换上备用电台,以保证出库或出乘电台良好。测试工区应制定出定期轮修计划,逐月均衡地完成年度安排的计划。对检修内容超过规定轮修范围的应制定重点整修计划,纳入年度计划内。对轮修任务量特别大的工区,因仪表和设备条件限制,也可以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1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设备运用中用户反映的问题,临修中发现的惯性故障,年检中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定期进行故障分析,提出提高质量措施,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内。
第14条 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年度开始前编制,内容应包括定期轮修、重点整修和质量提高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通信技术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用表为“电通计—2”。
第1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根据段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段下达的工作任务编制月度工作计划。对机车电台还应与机车洗检和入厂修相配合。月度工作计划是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保证。月度工作计划与完成情况统计在“电通计—4”。
第16条 检修工区除对机车电台执行出入库检查制度外,对规定检修的固定电台,移动电台和其他设备的日常检修工作应编入检修工作计划表,即“电通计—1”。单独设立电源工区,传输线工区的日常检修工作也按此执行。
第1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财务材料计划应按照各项设备检修的材料消耗定额,重点整修任务和上级控制的费用支出计划进行编制。必要时也可分劈下属各工区掌握。

第四章 设备技术管理
第18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辖的无线电台新设、增设、移设、拆除应按维规规定的手续办理。所有设备都应建立台帐,登记电台序号、安装地点和运用状况,对于车载台、便携台还应建立运用情况揭示板,交接登记簿,以便随时了解设备的去向。
第19条 无线通信设备的检修项目、周期按《维规》规定办理,倒修设备(按运用设备统计)数量规定如下:
车站电台的10%。
电力、内燃机车电台的10%。
蒸汽机车电台的10—15%。
车长电台的20%。
微波及短波电台的倒修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20条 故障与临修:无线设备的故障按维规附件二规定的办法处理,但检修人员在日检中发现电台运用状态不正常,达不到技术标准,及时以备用电台更换,统计为临修,临修不按故障计算。无线通信检修所应定期分析故障和临修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
第21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配备下列主要仪表:
1、低频、高频、超高频信号发生器;
2、数字频率计;
3、超高频毫伏表、音频电压表;
4、频偏仪;
5、失真仪;
6、通过式功率计;
7、场强干扰测量仪;
8、频谱仪;
9、示波器;
10、晶体管图示仪。
第2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仪表和专用测试台由各工区专人保管,定期检修,经常保持清洁,性能良好,计量合格。所内不常用仪表和校验用仪表一律归测试工区设专柜存放保管。对仪表的专用附件、说明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备件不得随意挪用。
第2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种设备的标准化测试或检修作业程序。并认真填写维规规定的各项测试记录(电通无测—1~6)。
第2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定期添乘和访问用户了解的情况,认真填写添乘记录和无线电台使用效果记录簿,作为质量管理信息反馈的依据。
第2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备有《维规》规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规程等。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随时整理和订正。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2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质量管理应按《维规》要求用全面管理的办法,搞好设备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质量。
第27条 所主任、工程师(技师)、技术员、工长等组成质量管理小组,领导全所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搞好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28条 通过信息反馈,质量控制和测试,考核的各种数据,利用排列图、分层图、因果分析图等工具对检修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开展QC小组质量攻关活动,不断进行PDCA循环。
第29条 设备质量考核
1、设备质量验收制:
(1)月检和年检应进行百分之百的验收,所内负责检验的工程师(技师)为当然的质量验收员。检修人员检修的设备由工长验收;测试工区年检的设备由工程师验收。由测试工区负责临修的设备完工后交给检修工区时也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2)验收时按维规规定指标验收,对验收后的设备应作质量评语,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返修,返修率是衡量检修质量高低的主要考核条件。
(3)验收者应在测试记录上签注质量评语,检修人员应尊重验收人员的意见,对验收中提出的缺点应及时克服。
2、检修质量负责制:
(1)检修人员应对检修设备周期中的质量负责,在下一检修期到来之前,出现故障和临修时,都应登记,分析原因。如因检修失误造成,应由检修人员负责。
(2)日检值班人员应对出库机车电台(或出乘车长电台)的运用状况负责,在机车返库或车长返乘前电台不能正常使用,也应登记分析原因,如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列为非责任,如因日检疏忽造成,应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30条 运用质量考核:
1、建立检修设备信息反馈制度,主动访问用户,添乘机车,做好用户申告,设备故障,临修登记。
2、建立各种设备的运用质量控制图,按实际情况订出合理的质量控制线,逐年修订提高。
第31条 工作质量考核:
1、建立检修人员检修质量控制图,对检修设备的质量状态按月显示,监督、比较其检修质量。
2、按质量、安全、任务完成、纪律、节约材料、技术革新、文明生产等内容月末由工长组织,检修所掌握,进行总结评比。

第六章 工具材料管理
第32条 工具分为公用工具和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分别在工区或所内保管,安放一个固定处所,不常用的由所内专柜存放。个人工具由个人保管。
第33条 各类工具应分别登帐,帐卡由专人负责,如有变动应及时订正,各类工具要做好日常保养修理工作,保持性能良好。
第34条 检修所应加强材料的管理和核算。一般除日常消耗材料定期供应检修人员外,其他材料统归工区材料员负责保管。所有材料的领入、支出都应及时登记,弄清消耗去向,定期清理、结帐。贵重材料和管制器材应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七章 设 施
第3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除应有办公房舍和检修房舍之外,必须有合格的屏蔽修理间和良好的地线。安装屏蔽室的房舍必须有防尘通风设备并保持15—35度室温。
第36条 负责充电的电源工区或检修工区必须有符合电源室条件的房舍。
第37条 为解决应急抢修任务、更换设备等,无线检修所应设有专用检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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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司 法 独 立
-—兼评宪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条款

魏向明 13909506410

摘要
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或者审判独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未实现。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入手,论述了司法独立的渊源、发展、司法独立的内涵,以及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状况,最后将从给出对策落笔。

关键字:司法,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法官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Wei Xiang-ming
Abstract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most countri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even worl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guarantee of just judicial system. Article 126 of current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e people's court administers justice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 article 131 stipulates: “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 But the fact is not like this . This text will proceed with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describe the intension of the origin, development,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stat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t present of our country, will start to write or draw from the countermeasure of providing finally.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Judicial Independence, 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 court, Judge







目录
一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 1
二 司法独立的内涵 …………………………………………………………………………………3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3
(二)司法独立的层次 ……………………………………………………………………………5
1.司法权独立 …………………………………………………………………………………5
2.法院独立 ……………………………………………………………………………………5
3.法官独立 ………………………………………………………………………… ………5
(三)司法独立的因素………………………………………………………………………………6
1.司法独立的主体………………………………………………………………… …………6
2.司法独立的对象…………………………………………………………………… ………7
3.司法独立的内容 ………………………………………………………………… ………7
(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7
三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9
(一)法院独立方面 ………………………………………………………………………………9
1. 司法机构的地方化…………………………………………………………………………9
2. 司法的行政化 ………………………………………………………………………… 10
(二)法官独立方面 ……………………………………………… …………………………… 11
1. 法官的权能保障缺乏………………………………………………………… …………11
2. 法官的职业保障的缺乏 ………………………………… …… ……………………… 11
四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模式………………………………………………………… 12
(一)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即法院的独立)…………………………………………………12
1.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 …………12
2.法院系统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13
(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法官独立) …………………………………………………13
1.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人员的关系 ……………………… ………13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0号



199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减少银行不良资产,规范和简化呆、坏帐核销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销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和有关行业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全国计划》)而形成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人民币和外汇贷款呆、坏帐损失。
第三条 呆、坏帐核销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操作规范、程序简便、审批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呆、坏帐准备金可调剂使用,坏帐准备金不足以核销坏帐损失的,可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各银行分行呆、坏帐核销规模与其所提取的准备金数额不平衡的,可由各银行总行调剂。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呆、坏帐核销规模与其所提取的准备金数额不平衡需调剂的,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核销呆、坏帐:
(一)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破产的;
(二)兼并企业未落实分期还款计划或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的;
(三)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不到位,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不落实的;
(四)以产定人、减员增效企业未实施减员增效和职工再就业方案的;
(五)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六)企业以其它方式逃避、悬空银行债务的。
第六条 呆、坏帐损失的核销,实行由分行上报,总行统一批准的办法。试点城市、列入《全国计划》有关企业所在的非试点城市(以下简称有关城市)分行应核销贷款损失,由各债权银行城市分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驻该城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省级分行,没有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试点城市、有关城市,可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由省级分行上报各自的总行审批,总行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国家政策性银行未设分支机构的,由其试点城市、有关城市代办行报财政部驻该城市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没有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直接报各政策性银行总行审批。
第七条 各银行总行、分行及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及时办理呆、坏帐核销的审核或审批手续。各银行总行和试点城市、有关城市分行及财政部驻该城市(或省级)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办理呆、坏帐核销的审核或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省级分行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办理呆、坏帐核销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20天。
第八条 因实施《全国计划》形成的呆、坏帐损失经批准同意核销的,贷款银行应按现行财会制度及时办理呆、坏帐核销的帐务处理手续。
第九条 各银行总行和试点城市、有关城市分行以及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建立贷款呆、坏帐核销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实施《全国计划》过程中的财务处理、实施变现、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银行总行应对本行呆、坏帐的核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总结,并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向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实施《全国计划》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布的有关呆、坏帐核销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