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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金发生争执一案怎样处理问题的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7:55  浏览:8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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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金发生争执一案怎样处理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金发生争执一案怎样处理问题的解

195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1950年11月16日经前政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第二、三、六、七条之精神,各企业内如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部门仲裁后,当事人一方仍不服时,方得向法院提起控诉。但从你院向吉林省劳动局联系研究的材料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仲裁,这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有所违背。因此,应由你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当地劳动部门先予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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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因契合了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渐成热门话题,并已经准备上升到立法层面。与此同时,反对和质疑的声音亦不绝于耳。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理念的大胆尝试,虽然有益于这一理论内涵的日益丰富,但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执法混乱。本文试图采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厘清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部分理论问题,以期有助于理论与实践走出对刑事和解认识上的误区。

  被害人在刑诉中的价值定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起到控诉人的作用;第二,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第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被赋予了独立的诉讼地位,成为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况中的被害人在追究刑事被告人即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大致相同的。一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控诉职能,公诉案件还必须依附于公诉权,另一方面被害人还起到了“证人”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其他权利也考虑到了对这两方面的保障。

  客观而言,传统观点注重倡导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受其影响犯罪首先被视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而被害人遭受的痛苦则被视为是次要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国家权力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中被无限放大最大化的运用。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伴随着司法权力的膨胀,刑事诉讼成为了追诉机关主导的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工具,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诉讼地位并未受到重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价值的高低排序上,将公共利益放在了顶端,相反,受犯罪直接影响最大的被害人利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因为犯罪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则更是被忽视。在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实体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往往表现为作证,被害人的作用不仅没有被有效重视,反而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工具化、功利化的特点。这种情形并不限于作证,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虽然享有当事人的地位,但其作用往往仅在于辅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对案件的处理缺乏发言权,其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不发生任何影响,而且司法实务部门还有一些人认为被害人就是“累赘”,这显然是不够理性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刑事诉讼无论给予其多少关心和关怀都并不显得过分。

  由于现实的情况,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遭受的痛苦往往仅能依靠最后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得到一种报应的平复。在法庭审判紧张严肃的环境中,被害人难免会产生紧张或者恐惧的心理,和加害人之间并不能针对犯罪对其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侵害平心静气的交流,了解犯罪原因,得到对犯罪行为疑问的回答,接受加害人的认错和请求宽恕使得他们之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真正修复。相反,可能在作证过程中因回忆被犯罪侵害所遭受的痛苦而心理上再次被害。

  在此,尤为不得不提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依靠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经济赔偿问题的解决往往不能使被害人满意,虽然我国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赋予了被害人就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可是其超低的执行率却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司法尴尬。而据相关调查,和解成功后民事赔偿的立即履行率达到88.1%,全部履行率为91.4%。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则能够获得较为充分且快速的赔偿。由此可见,被害人的利益牺牲,其实本可以借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经济赔偿问题上的先天优势而避免。

  被害人利益应作为核心利益

  传统型司法在解决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通常表现的软弱无力,而且在短期监禁刑造成犯罪人的交叉感染,刑满释放犯再犯率居高不下的现状之下,遇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极大困境。“恢复性司法”为了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应运而生。

  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再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科以刑罚为主要任务,而以修补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新复归平稳为目标。刑事和解正是按恢复性司法模式处理案件的实然程序性体现。在具体实现过程中,要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信息交换、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认罪补偿、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原谅为必要条件。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与否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处理是否能够按照“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走下去。国家机关在这种程序中起着主持并非主导的作用,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态度、行为决定了程序的前进或终止,如果被害人不愿和解,那么程序当然地应当回归到传统型刑事司法之中。在此,被害人的作用无疑被提升到了相当的高度,甚至可以说是居于程序的核心地位。

  传统型司法过于忽略被害人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上想必有所帮助。得到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认可的社会关系的恢复不正是一种“公正”吗?刑罚的终极价值追求不可能逸出法律的价值之外,传统型司法所追求的公正通过“恢复性司法”也完全可以实现。而且“恢复性司法”所带来的附带结果也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和降低再犯率,其良好的社会效应也日益显现,何乐而不为?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将被害人利益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核心利益而不是“附带保护利益”来加以考量,高度尊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正如陈瑞华教授指出,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登上了刑事司法的舞台,并主导着刑事和解的进程和诉讼的实体结局。在“恢复性司法”已经为越来越多人所了解的今天,刑事和解作为其理念引下的一种具体制度,展示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成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的巨大潜力。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加害人和被害人就犯罪的影响进行直面的交流与沟通,被害人宣泄了内心的痛苦与不满,加害人亦直观地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而真诚悔过并努力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解的后果,不仅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得以弥补和抚慰,同时也有助于加害人正义感的产生并恢复其正常的社会感受。尤其对于轻微犯罪的加害人而言,如果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自此归于终结,将使加害人避免了继续程序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羁押和监禁过程中的“交叉感染”,及时并更加自然地回归社会。这样的效果,恐怕是单纯的“惩罚”难以达到的。刑事和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但目的决定功能,功能服务于目的。刑事和解的价值追求,无疑是对刑罚苦苦追求的预防犯罪目的的最好诠释。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步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工资结合的考工晋级制度。用工单位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和岗位职务聘任、岗位职务工资(津贴)制度。普通工、工序工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和考工定岗定级制度。
第三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工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实行技术业务考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也可申请技术业务考核。
第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逐步实行统一命题、分级考核、统一证书的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六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或属引进新技术设备而设置的新工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施行。
技师、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普通工、工序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技术工人按初级、中级、高级顺序考核晋升(实行八级制的行业工种,逐级考核晋升)。初级工晋升中级工实践期为四年,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实践期为五年,技术能力明显高于本等级的优秀者可提前考核晋升。
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从高级技工、技师中考核晋升,其考核、评审办法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级、中级、高级技术业务工种的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省专业考评组负责制定。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试题库,储存试题供各级考核点使用。
第九条 技术业务理论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应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考核前两个月发出通知,公布报考条件、考核工种和等级、考试范围、考试日期等。报考者需向本单位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报考资格者,由主考单位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入场考试。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省、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工人技术业务委员会应分级、分工种设置专业技术业务考考评组,具体负责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各级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由专业技术业务人员、技师和管理人员五至九人组成,考评组成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和聘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聘书,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省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全省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部分工种的全省性统考,对各类考核进行监督、复查与平衡。
市、县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点,考核点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选定。凡具备考核场地、设备、师资、管理制度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考核点可单独组织考核,上
级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监考。
第十五条 普通工、工序工的岗位考核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证书
第十六条 《岗位合格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的培训班,由办班单位核发;向社会公开招生办班的,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按以下权限核发:县级核发中级以下(含中级)的证书,市级核发高级工及以下证书,省级核发直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各技术等级证书及全省性统考证书。
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办学单位,其《技术等级证书》由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厨师等级证书的考核、发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普通工、工序工上岗操作的凭证。录用到对口工作岗位者,可免予培训、考核。
《技术等级证书》是技术工人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劳务输出的技术业务等级凭证,录用到对口工种岗位者,用工单位可按其实际技术业务等级和所任工作难易程序,确定起点工资。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在全省通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在本办法生效前已领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者,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符合规定的,予以验印或更换新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