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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56:44  浏览:9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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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扎实细致地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就业是民生之本,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是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更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援助任务。
二、摸清底子,规范程序
(一)准确掌握全市“零就业”家庭基本状况。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深入街道社区,逐户走访调查,摸清“零就业”家庭的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要做到“四清”,即:下岗失业情况清、家庭经济状况清、个人技能素质清、本人就业愿望清。要逐级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登记,确保调查摸底工作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二)摸清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省驻安单位临时性、非营利公益性服务岗位供需情况。按照《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对象、管理原则,逐单位摸底统计, 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
(三)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核查认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是: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或虽有一人就业,但就业不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企业下岗职工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登记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负责。具体认定程序是:
1、“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并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证明。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由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汇总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发确认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帮扶措施,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重点在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或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三、强化服务,落实政策
(一)全市公益性岗位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纳入劳务派遣范畴,重点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对象。
(二)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对“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要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安康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要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帮扶。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不限次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无一技之长的,结合其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支持,帮助援助对象成功创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低保。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愿意参加技工学校学习的,按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9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免费。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人,定期与“零就业”家庭成员进行联络,及时了解“零就业”家庭成员生活状况、培训学习、就业意向等情况,对他们进行就业指导、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交友帮扶促就业”活动,不断充实帮扶力量,强化帮扶力度,动员党员干部与下岗失业人员交朋友、结对子,将帮扶者个人信息与被帮扶者需要援助的内容制作成“帮扶卡”,加强联系深入开展帮扶工作。
四、各司其职,协力配合
“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省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单位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单位有公益性岗位而没有按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资金专户按岗每年5000元的标准缴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基金,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零就业”家庭的就业能力与就业愿望,掌握各项基础信息,建立“零就业”家庭台账,制定好援助计划和方案,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政策研究,提供周到热情的就业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劳动密集性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
教育部门要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期满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推荐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援助不力和有关违规问题。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所需的各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大对援助活动的支持力度。
建设部门要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
农业部门要对“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从事山地开发、种植、养殖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商务部门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商贸领域实现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搞好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要为援助对象申办证照提供便利,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物价部门要做好涉及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减免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情况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和支持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确定就业服务机构的整合方案,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动员和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向“零就业”家庭宣传有关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多渠道为援助对象办实事、解难题,引导和扶持援助对象中的青年、妇女创业自强,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五、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承担“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任务的单位,年度考核时,援助对象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一个年度内连续3个月实现就业的视为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应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清单等相关凭证,资料齐全的责任单位视为完成任务。市政府年终将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年度考评得分。
(一)签订“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目标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政府要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要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制定帮扶计划,签订帮扶协议,落实帮扶措施。市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责任单位的考核。年度考核由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考评建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作为对“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年度工作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零就业”就业援助目标责任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分层签订。内容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基本情况、援助的目标和时间、援助的内容及方式等。
(三)建立不定期通报制度。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牵头协调作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筹集情况、“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安置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就业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进展情况,努力形成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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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级制度问题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级制度问题意见的复函

195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本年7月4日司一函字第694号来函,关于川西人民法院请示审级制度怎样贯彻基本上三级二审制的精神而又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问题,已悉。按人民法院应采基本上三级二审制,这原则在中央早已确定。依此原则,省级人民法院对于不服县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所为上诉案件的判决,除重大或疑难案件应于判决书内记明准许上诉外,一般即为终审判决。如诉讼人仍有不服而向原第二审法院提起第三审上诉者,原第二审法院仍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审查处理;如诉讼人迳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时,第三审法院亦仍得按照上述标准斟酌处理。如上诉虽不含上述标准而确合于再审条件者,亦得依再审条件处理。
上述审级制度在有些区域内早已实行。川西省亦可实行。唯川西实行此制如须出于变更旧审级建立新审级的形式,则不如俟法院组织条例实施后为之,因该条例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时即将提出通过,公布施行,为时已经很近也。

附:司法部关于审级制度怎样贯彻基本上三级二审而又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问题的函

1951年7月4日 司一函字第694号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本部接川西人民法院1951年6月7日法秘字(51)第4158号呈请指示关于审级制度对于案情明确二审判决符合政策精神的是否可以不允许上诉,他们在呈文中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中的审级制度和上诉制度,基本上是三级两审制,同时又必须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但在具体执行上就发生了矛盾,究竟哪些案子允许上诉三审,哪些案子又可以在二审终审,根据目前上诉案件来看,固然有些是正当的,但也有不少上诉案件是故意拖延时间,无理取闹。如果都允许上诉,那么,我们的审级制度,就会变成三级三审制了。可是对于某些狡黠分子,案情明显,二审判决亦合乎政策精神,我们认为有确实把握的案件,可以二审终审,应当不允许上诉,但又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这是否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这些问题不很明确,请即予指示”等语。该院所提各节何者上诉三审,何者只上诉二审,目前审判制度并没有详明规定,在具体执行上确是个困难。因关审判制度,特据情请你们考虑提出意见示复,以便转告为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湖南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