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检验和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检验和管理的规定
1988年10月4日,铁道部
一、健全检验和管理制度
加强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强化验收手段,把住燃油质量检查验收关是保证内燃机车柴油机质量和安全、正点、多拉快跑的重要前提。要加强领导,健全检验和管理制度,配齐燃油管理和化验人员,解决仪器设备手段不足的问题。要严格贯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坚持严格检验,保证质量标准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整,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因不齐全而影响机务段卸车时,应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2、对到段燃油罐车的取样要根据“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应对所有罐车取样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3、鉴于燃油质量及当前需要,铁路内燃机车应使用“优级”或“一级”轻柴油;该两种油品未供应之前暂允许用标准的合格品轻柴油,但其十六烷值不得小于45。到达罐车取样后的化验项目按国家标准进行。鉴于全项目分析时间过长,目前暂定:柴油的碘值颜色、催速安定性沉渣、水份、机杂、凝点、闪点、密度、十六烷值(计算法)和冷滤点为必测项目。其他项目根据需要测试。接卸人员须接到化验合格单才得卸车。化验人员不得简化化验项目。对化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仍不合格时立即通知发货有关单位处理。
4、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按上1、中3、下1、取样,以混合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计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测密度、温度,用5米长的量油尺及0.2分度值的温度计测量油罐车油面高度和罐内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登入“油罐车到达登记薄”内。
5、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在进行计量工作时一定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水高。
6、计量员在计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显的光泽(是汽油尺带触油部分呈白色、是煤油尺带触油部分呈深兰色、是柴油(燃油)尺带触油部分呈深棕色)鉴别出是否柴油(燃油),以此做为卸车及化验的根据。
7、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接卸作业。
8、凡清扫出的油罐车底部的剩余油,一定要单独存放,经过沉淀或过滤后方能使用。
9、严禁非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操作者必须是已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凡经考核获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签发证书的计量员,尚未正式下令任职的限于今年内解决。
10、对燃油的质量检验,必须做到“四标二保”(即仪器设备、试剂溶剂、采样方法、分析操作符合标准;保证分析数据准确、保证对机车用油质量进行监督),坚决把好质量关。
三、做好储存保管,保证机车使用
1、各机务段应根据储油罐设备情况,建立健全测水、排水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严防将水带入机车油箱。
2、不同牌号的燃油,一定要分罐储存,严禁边卸油边发放,做到沉淀后再用。设备不适应的应予改进。
3、新建储油罐经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将水排净后方可装油,不再垫水。现使用的储油罐,根据“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规定的四年清洗一次后,也不再往储油罐注入净水。
4、由罐车直接给机车上油的机务段、折返段、上油点,一律从上口吸油为机车加油。严禁从下方口往机车加油。并要在油罐口上方设有良好的防风沙、雨、雪设施,保证照明良好。
5、燃油注入机车前必须经过过滤,否则不能将燃油注入机车油箱。给机车上油用胶管的头部严禁放在地面,应设置悬挂钩和接油箱,以保持清洁防止浪费。
6、机车油箱要做到每次定修抽水检查。
7、用汽车油罐车给机车加油的一定要有良好的过滤装置及接地铁链。并应做好测、排水工作。
8、储存一个月以上的燃油在使用前应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供机车使用。
四、加强防卫,保证安全
1、油库要有严格的来人登记制度,消防和巡守人员对油库的消防设施,防卫知识应熟悉,会操作。以罐代库的各上油点,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2、机务段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具和设施,并做到定期的更换和检查。
3、油库内的消防储水池一定要保持规定水位。严禁在储水池内养鱼、草等。
4、为保证油罐车验收时的安全,计量员在使用量油尺时,严禁尺带与罐口边缘接触磨擦,防止产生静电火花。接卸油罐车工作人员在作业时禁止吸烟。
5、机车油箱要根据机燃(1988)163号电报要求必须加锁。目前仍未配齐锁的机车要在今年十月底前必须配齐,机车油箱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五、健全制度,增加检验手段
1、机务段燃整车间要建立健全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试行设备操作挂牌制度。健全燃油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到登记清楚原始记录齐全。
2、设备部门要定期检查维修,做到分工明确,负责到人。
3、凡化验检测仪器不足和计量器具不全的要于一九八九年上半年配齐,并必须按规定期限经校验部门验证,以保证化验及计量使用。
文中规定与过去部文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为了尽快地加强内燃机车燃油检验管理工作,各铁路局要按照部文几项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尽快拟定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是经濮阳市委、市政府批准,集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和电子视频监控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处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实现对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的全程监督,促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预防腐败行为。
第三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在互联网上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查询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的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查询申请项目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价和效能投诉。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意见和办理结果。
(一)市编办、市法制办负责网上审批项目及办理流程的核定工作;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网上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调查处理网上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由“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和“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三个部分组成。
“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网上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定制的审批流程进行网上审批,提供公共服务。
“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是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进行网上行政监察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市监察局可以在网上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网上审批、办事效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行政监察,受理公众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效能投诉,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电子视频系统,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办事窗口实施实时视频监督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市监察局对全市政府部门及单位办事窗口工作状态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五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网上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是指由市编办、法制办核定并公开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确认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定有密级的审批项目不得在本系统上审批。
第二章网上受理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审批的项目分为单体审批项目和并联审批项目。
单体审批项目由单个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办理。承办部门通过“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也可以受理申请人直接到办事窗口提交的申请事项。
并联审批项目由多个关联的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审批。并联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然后分发给各承办部门。
第八条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时,应根据申请材料目录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齐全,除即办件外,单体审批项目由网上或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承诺单》,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并联审批项目由牵头单位受理后,系统自动生成《并联审批收件单》,告知相关部门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系统上为申请人开具《缺件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单体审批项目在申请人按《缺件告知单》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承诺单》;并联审批项目在牵头部门统一收件时,发现后续承办部门办理审批所需的个别申请材料不齐的情况下,受理工作人员在签发《缺件告知单》时,同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承办部门在收齐材料后签发《受理承诺单》。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批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发系统自动生成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九条申请人的业务咨询原则上都应安排在受理窗口进行。承办部门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应在网上审批系统上收件后再与申请人沟通,不得与申请人事先私下反复沟通好后才在网上审批系统上收件。
第三章网上审批
第十条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事项申请后,网上审批流程启动,系统开始计时。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在系统上开具《补齐补正通知书》,详细说明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审批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需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开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所有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整改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期间,审批部门要申请暂停该项目的审批流程计时。申请人整改到位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承办部门要立即恢复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申请人超过两个月未整改到位和补齐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或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承办部门可以作退件处理,并在办理意见中注明退件原因,退件程序须走完整个审批流程,不能中途办结。在每个办结环节中,区分出准予许可(准予办理)、不予许可(不予办理)、退件等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单体审批项目由承办部门按照“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系统上完成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并联审批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会审,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联合踏勘报告或会议纪要。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按时派人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工作,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部门印章并明确注明不予许可依据及理由。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完成审批后,系统自动通过短信或网络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承办部门应立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审批意见汇总到牵头部门,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领取批件。由部门转报到上级部门的事项应按规定时限转报,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领件时,承办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比对存档,开具《送达回执单》,并由申请人签收。送达申请人的纸质审批决定文件仍使用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第十九条部门完成批件制作后,审批流程结束,系统终止计时。
第四章电子监察
第二十条电子监察内容主要包括:
1.监察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及使用系统网上办理情况。
2.监察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运行情况。
3.监察网上公布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4.监察职能部门及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5.监察具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力时,是否按照预先设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罚,有无乱检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6.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其它办事服务大厅工作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子监察方式主要有:系统自动跟踪监督、视频监控、网上督办、抽样调查、投诉调查、综合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电子监察系统从受理申请人审批事项时开始对承办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从受理窗口开具《受理承诺单》时开始计时,直至整个审批流程结束。对审批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审批、违规操作等问题发出警示信息,同时自动按照规定程序扣除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市监察局根据电子监察系统的警示信息、申请人的投诉、视频监控以及对申请人回访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网上审批工作实行AB岗制度,承办部门应按照时限完成审批或服务工作。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网上审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立即报告市移动公司,尽快抢修,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由市、县(区)和部门确定的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视频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分工负责。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备份、存储等工作。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需变更、修改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监察局,经市监察局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修改。
(二)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网络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等工作。
(三)视频管理员负责视频监督设备和视频监督网络的管理、维护。
(四)部门管理员即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维护本部门与网上审批有关的设备和网络,为本部门领导、部门经办人员运行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向系统管理员或网络管理员反映本部门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系统各类管理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分别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监控,定期对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及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用户主要包括领导用户、部门用户。
(一)领导用户主要包括市领导及监督部门领导,可以随时查阅、监督全市各部门审批流程。
(二)部门用户分为三级。一级用户是部门领导和督办人员,其权限包括参与本部门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部门审批流程;二级用户是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其权限包括参与本处室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处室审批流程;三级用户是一般工作人员,负责经办具体审批业务。
第二十八条用于“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和“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电脑也必须专机专用,严禁在其它网络上运行。
第二十九条本系统各参加部门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通信端口、网络地址以及应用软件的配置。确需更改的,应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拷贝、使用非工作用的游戏软件;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资源;
(四)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
(五)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六)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七)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八)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考核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电子监察系统按照《濮阳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进行预警纠错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