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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9:28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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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民族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族文化大州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充分调动我州民族文化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州民族文化工作最高荣誉奖。本州内所有单位、个人及其创作生产的优秀民族文化成果均可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评选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荣誉性原则。

第四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设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专项奖。集体奖主要奖励在民族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或项目,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8个;个人奖主要奖励为我州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6个;成果奖主要奖励单位或个人公开发表、创作的各类优秀作品和研究成果,每届评选总量不超过20个;专项奖主要奖励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个人,按实际获奖数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专项奖于获奖当年申报并进行颁奖。

第五条 评选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热爱祖国、热爱恩施;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在当地乃至州内外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提高本州民族文化知名度、建设民族文化大州起到重要作用。

第六条 集体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极从事或广泛参与公益性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文化建设,为推动当地民族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体现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第七条 个人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风正派,品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长期从事或热心文化事业,关心、支持、帮助民族文化建设,有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人格魅力;作为文化工作骨干,管理、经营或业务能力强,为民族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热心培养民族文化事业后备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宣传先进文化,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众形象,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八条 成果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是三年内公开演出、展览、发表、出版或播出的文学、艺术、图书、影视等方面的作品和研究成果;内容健康向上,宣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真实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催人奋进,鼓舞人心;有较高的艺术品位,在继承我国优秀文艺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创新,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群众喜闻乐见,富有较强艺术感染力。

第九条 专项奖评选对象必须是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个人。

第十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由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候选对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下列单位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文联及所属各协会;

(三)在本州的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部队。

第十一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有关工作,负责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并根据奖项设置若干类别的评审组,组织开展评选、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初步建议。其中,成果奖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成员中,中青年成员、女性成员应占一定比例。评审组成员申报恩施州民族文化奖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对象、项目、等级等建议,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由州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集体奖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成果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个人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专项奖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州财政每评选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的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不重复计奖,同一作品或个人因同一理由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按最高奖金奖励。

专项奖计奖与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计奖不相矛盾。在专项奖范围内,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金奖励。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凡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州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在候选名单中的则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等行为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奖项及奖励标准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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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市承办2011年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市承办2011年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函
国办函〔2007〕40号

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由江西省南昌市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7〕2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2011年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1998年)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第15界点至第16界点、第48界点至第49界点之间已达成一致的中哈国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哈国界线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5界点起,沿无名山山脊线向南偏西南行,经过2741米高地、2499米高地、2355米高地、2108米托乎皆料山口(乔甘奥博山口),至第15/1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12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11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8公里,中国境内217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0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7公里。
  从第15/1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山脊线向西偏西北后转向西南行,经过2218米高地、塔班萨拉山口、2282米高地、2344米高地,至第15/2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35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382米高地西北约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491米高地东北约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9公里。
  从第15/2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过2367米高地、2465米高地,到2525米高地,然后转向西,沿铁布克山(乔甘奥博山)山脊线行,经过2541米高地、2550米高地,到2596米高地,再转向西南行,经过2548米高地,至第15/3界点。该界点在2503米的铁布克山上,位于中国境内2053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467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587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9公里。
  从第15/3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先向南行,经过2131米高地、2013米克列根塔斯山口、2030米高地,到2046米高地,然后大体转向西偏西南行,经过2044米高地、2045米高地、2035米高地、2021米高地,至第15/4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047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16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中国境内2055米高地东北约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01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0公里。
  从第15/4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西北行,经过2036米高地、2002米高地、1968米高地、1915米高地,到1916米高地,然后转向北行,经过1830米高地,至第15/5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03450、Y约为15337180的塔尔德艾雷克河水流中心线的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201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729米高地以南约1.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55米高地以西约1.0公里。
  从第15/5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经过1837米高地、1889米高地、1936米高地,至第15/6界点。该界点在蒙库绝勒尕勒山山脊线的198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1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7公里,中国境内2003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7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5公里。
  从第15/6界点起,国界线沿蒙库绝勒尕勒山山脊线向西北行,经过1947米高地、1964米高地、1957米高地、1925米高地、1687米高地,至第15/7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10270、Y约为15329620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1621米高地东北约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6米道路交叉点南偏东南约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7米高地西北约2.8公里。
  从第15/7界点起,国界线沿直线向西行,至第15/8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10450、Y约为15326950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162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中国境内166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6米道路交叉点西南约2.6公里。
  从第15/8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1659米高地、1766米高地,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6界点。
  中哈国界线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48界点起,沿无名山山脊线先向北偏西北行,经过2013米高地,到1927米无名山口,然后沿上述山脊线向北行,至第48/1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山脊线的2229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63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7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0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2公里。
  从第48/1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经过2095米高地、2092米高地,至第48/2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鞍部上,其直角坐标:X约为5013800、Y约为14582000,位于中国境内2005米高地以北约1.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3米道路交叉点南偏东南约1.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9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0.9公里。
  从第48/2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经过2207米高地,至第48/3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38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05米高地以西约1.7公里,中国境内213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3米道路交叉点南偏西南约3.1公里。
  从第48/3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向西行,经过2436米高地、1910米无名山口、2187米高地、1967米高地,至第48/4界点。该界点在1490米均哈布逊河(萨雷奇里德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加曼怡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92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中国境内1911米高地以北约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64米高地以南约0.5公里。
  从第48/4界点起,国界线溯均哈布逊河(萨雷奇里德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北行,至第48/5界点。该界点在2235米吉里古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007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6公里,中国境内29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62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1公里。
  从第48/5界点起,国界线溯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北偏西北行,经过2804米两条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溯其北侧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北行,到该河源头,由此溯无名山谷合水线向西北行,至第48/6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德容加尔斯基阿帕塔乌山)山脊线的鞍部上,位于中国境内3325米高地西北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05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534米高地西南约0.6公里。
  从第48/6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德容加尔斯基阿帕塔乌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经过3537米高地、3702米高地、3470米高地、3670米高地,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49界点。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直角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
  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