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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49:09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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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工作,推动和规范我市与发达国家开展碳排放交易活动,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晋城市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规划和规范化管理,维护交易的统一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条“中心”负责组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技术与方法方面的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建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专家库,负责指导、协助企业设计CDM项目,并对CDM项目进行审查筛选。

第三条 “中心”负责组织项目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设计文件(PDD)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新上项目(生产性)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要充分考虑清洁发展机制(CDM)额外收益,按照CDM项目审批要求设专章论证。在各级审批大厅设立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前置预评估程序。项目受理时须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CDM评估。

第五条 “中心”要加强与项目开发机构、经营实体(DOE)、国际买家的交流与合作,督促并支持企业做好减排量转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做好项目的统计报告工作。项目实施企业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后,除按要求接受经营实体(DOE)对项目减排量的核实外,应及时将实际减排量报“中心”备案。在信息交换过程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中心”要帮助项目企业积极与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并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展开调查。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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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要求,我局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对按规定报送且符合要求的品种均已换发了药品批准文号。现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共计公布了二十一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目录,其中国家标准品种十五批,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六批,共计142997个批准文号。

  对于不符合换发批准文号要求的品种,我局药品注册司已以《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函》(食药监注函〔2003〕36号)将具体的品种及暂不换发或者退回的原因告知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其对有关内容认真核对并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有疑义的品种须及时反馈,逾期未反馈的不再受理。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已经换发批准文号,但仍有10016个药品批准文号的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其中7262个批准文号暂不换发,2754个批准文号予以退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为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这部分品种可以在2004年6月30日前,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的证明文件邮寄或者传真至专项工作小组。符合要求的,由药品注册司直接换发批准文号,企业无需重新报送有关资料。
  2004年6月30日后仍不符合换发批准文号要求的,除正在进行临床研究的中药保护品种外,不再受理其补充资料,其批准文号不予换发。

  二、附件2为退回品种目录,这部分品种的换发批准文号资料经反复补充后,仍不符合有关的要求,现予以退回,不予换发批准文号。

  请你局接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认真按照以上通知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换发药品批准文号退回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政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湖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民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服务,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四区一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按《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着力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完善大信访格局,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会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和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着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大力倡导良好风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效能型机关、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前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政发〔200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