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0:22:30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1983年3月23日 甘政发〔1983〕90号)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给品种审定和良种推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分全省和地区(州、市)两级,分别在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区(州、市)品种审查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科院、地区(州、市)农科所和同级种子管理部门共同主持。其任务是:
  1.制定试验方案;
  2.选择和设置试验点,审查、确定参试品种;
  3.安排落实试验和组织检查;
  4.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5.汇总试验资料,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
  以上任务的日常具体业务、资料汇总等,省级区试和生产试验由省农科院负责办理,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组织工作。地(州、市)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工作由地州市品种审查小组与种子部门和农科所商定。


  二、区域试验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是鉴定农作物新品种(系)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增产效果和利用价值。
  1.参加省、地区(州、市)级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引进)单位(个人)分别向主持试验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地(州、市)、县(市、区)品种审查小组推荐。申请(推荐)时,必须附有品种说明(包括品种来源、育种方法、特征、特性、丰产性能和适宜的栽培条件等)。
  2.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必须经过两年以上品种比较试验,性状稳定,抗逆性强,品质良好,产量比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家品种增产10%以上,或具有其他特殊优良性状的品种。
  3.参试品种,最多不超过十个,由主持单位择优安排。
  4.区域试验设双对照,以各生态区生产上大面积种植的品种作为第一对照,具体品种由主持单位确定;各试验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定一个当家品种(或主要推广品种)作为第二对照。对照品种的种子,必须符合原种或一级良种标准。
  5.每一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一般要连续进行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缩短为二年),在该区试年度内,参试品种,不要随意变动。对在试验中表现特殊优异的品种,可在区域试验的同时,进行生产试验;在多数点表现过劣的品种,也可以提前淘汰,但均需通过区试主管单位。


  三、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优异,有希望推广的品种,进一步在大田生产条件下鉴定其经济性状和其他特性,确定其在生产上的利用价值。
  1.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主持区试单位根据品种审定要求条件和区试结果,择优选定。参试品种一般不超过两个。
  2.在进行生产试验时,要吸收品种育成(引种)单位(个人)参加协商,生产试验点的组织安排,由品种育成(引进)单位具体负责(如个人育成的品种,由地县种子部门负责),主持单位予以协助。
  3.生产试验的小区面积应在一亩以上(有条件的点可重复二次),以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地当家品种)的原种或一级良种为对照;同一类生态型地区的生产试验点不得少于三至五处。
  在进行生产试验的同时,可根据品种的表现情况,在选育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示范种植面积。
  4.生产试验用的种子,由选育(引进)单位(个人)提供。如系个人选育(引进)的,种子费用,由主持单位支付。对照品种的种子,由承担试验单位准备。


  四、试验点的选择设置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点,要根据自然区域结合耕作制度、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考虑布点进行。生产试验还应考虑品种特性及其所需要的栽培技术要点安排试验。
  区域试验点应尽可能选定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单位试验地或在国营良种场内设置,必要时,可在社队科研、种子基地或种子专业户的地块上设置。试验点要相对稳定,中途不要随意变换,并配置必要的器具设备,为试验创造条件。
  生产试验除在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国营良种场设点外,应侧重在社队生产大田中设置,以求更接近群众生产实际。
  在良种场和社队(含专业户)设立的试验点,由于按照统一试验方案进行,人工费用较大,可根据不同试验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试验所需的经费,分别由省、地区(州、市)农业厅(局)列入农业费预算安排解决。


  五、试验点的任务
  1.各试验点都要配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确定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中途不要随意换人,至少在一年内不要换人。
  2.各试验点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试验方案进行,及时进行田间管理、调查记载和考种分析,保证试验质量和数据的确实可靠。
  3.按试验方案要求,及时写出试验小结和总结,上报主持单位。总结报告还应分送所在地的地、县种子公司及各参试、供种单位,以便交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号

1995-02-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流转税制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94)财税字第0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
  《通知》第三条中“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二)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通知》第四条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应进行清算、调整。
  (三)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的确定问题。
  《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这里所称“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出口应按自营出口处理。
  上述所称“国内出口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四)关于收购货物出口的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可比照自营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处理。
  (五)关于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作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关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日期问题。
  《通知》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日期应为1994年1月1日。
  二、关于执行国税发[1994]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税负增加返还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予退税返还。
  (二)关于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是否计算税负增加返还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
  (三)关于几个税负增加返还的计算口径问题。
  1.应征收工商统一税的“中间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工商统一税税负为中间产品应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和最终产品应征收的工商统一税的合计。
  2.“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产品应按原工商统一税规定的“其他工业产品”5%的税率确定原工商统一税税负。
  3.原工商统一税规定准予扣除包装物后的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如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等确定原工商统一税负时,仍准予扣除包装物。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按照该包装物的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成本额扣除,并依照包装物适用的税率确定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属于采购的,应按照购进价计算扣除,该购进价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4.销售商品房仍按国税函发[1990]50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即,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划分清楚的,分别按3%和5%的税率计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5%的税率计算。
  5.企业销售生产加工产品后的边角余料、副产品等,一律按照“其他工业产品”5%的税率确定原工商统一税税负。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具有现代农业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是联系农户和市场的重要桥梁,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力军。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其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率先为实现我市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现代农业技术主要包括种子种苗、农业生物工程、工厂化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增值转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为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被认定为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2、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积极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在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推广或农业设施栽培技术、农产品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用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并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
3、在某一农业产业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队伍和服务组织,并具有与一定产业化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人员等条件和具有一定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
4、企业的主导产品科技含量高,区域特色显著,至少有两个项目(产品)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程度较高,关联度较强,在南昌市处于领先水平。
5、企业的总销售额、利税、研发经费、科技人员的投入比例呈逐年递增趋势,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科研开发经费所占产品销售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企业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所起作用比较明显。
6、企业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生产的食品达到无公害或绿色标准。
三、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须填写《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书》,由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2、各县、区企业由各县、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各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受理材料后,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论证。论证合格后,将认定该企业为“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享受政策
被认定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联系单位,在申报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项目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时优先推荐立项,并在人才、信息等方面进行优先扶持。被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其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以及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五、考核制度
对已被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须每年向市科技局汇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市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每两年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在经营时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经核实,将予以撤销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