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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0:23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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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1981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颁布施行。


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桥梁管理,维护路桥设施的完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市区道路(含里巷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
属设施____人行道侧缘石、路肩、边沟、边坡、广场、停车场、各种路桥标志牌等。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三条 禁止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铺装水泥混凝土或柏油路面
的道路上行驶。必须行驶时,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并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方可通行。
(本办法所称公安部门系指公安局所属交通大队或中队;所称道桥管理部门系指
市市政工程局和区城建局。)


第四条 一切机动车辆,均不准在公安与道桥管理部门联合指定的路线以外的道
路上试刹车(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见附件四)。


第五条 一切机动车、畜力车,均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六条 各单位建筑的专用道路、铁路、桥梁、涵洞、隧道,需与市政道路平交
、立交时,要征得公安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
,方可施工。


第七条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设置或变更车站时,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和道桥管理
部门同意。


第八条 设置在路面和人行道上的各项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保持与路面相平,凡
低于或高于路面二公分者,井属单位应及时整修。路面、人行道下埋没的各种管道塌
陷变形时,设置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九条 凡要求利用人行道设置门前台阶、坡道、侧石搭板等,必须征得公安部
门同意,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人行道因临街建筑物沉落而变形时,应由建筑物的产
权单位负责修复;新建临街建筑物设置门前台阶、坡道等,应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第十条 禁止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设施上,从事拌合水泥混凝土和
砂浆、碾轧炉灰等损害路面的作业。


第十一条 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因生产或施工需要,必
须临时占用时,占用单位应提出占用面积和占用期限的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报
请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道桥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
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二条 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而卸在道路或人行道上的物料,应及时运走,不
得影响交通。


第十三条 因工程需要刨动路面、人行道等,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由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并发给刨路执照,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后,方准动工(因工刨路收取代修
费标准见附件二)。
被创动的路段内有地上或地下设施的,刨路单位应事先与设施的所属部门取得联
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中造成这些设施损坏时,刨路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
有关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紧急抢修,需在开工后两天内,补办刨路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挪动、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和桥梁标志牌。


第三章 桥梁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不得超重、超速过桥。必须超重过桥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过桥。所需加固器材和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桥上禁止堆放物料和进行各种与桥梁维修无关的作业;未经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不得在桥上设置任何设施。


第十七条 船只过桥,严禁用篙点触桥桩、纵横梁或浮船,并不准在桥下停泊。


第十八条 启闭式桥梁在启闭前半小时断绝水、陆交通;各种船只应在距桥五十
公尺以外停泊,待许可通过的信号发出后,方准通过。


第十九条 桥梁上下游各二十公尺距离内的河道和河岸,非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埋设管线或取土、堆放物料。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责令修复或赔偿工料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对蓄意破坏道路、桥梁设施的;阻挠道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殴打
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按市、区分工的规定临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九年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规则》同时
废止。


附件一: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
设施名称 单 位 赔偿标准 罚款标准
(元) (元)
立柱式路名牌 套 300 2-5
墙挂式路名牌 块 30 1-3
违章刨路 平方米 加倍核收代修费 2一5
10—50△
履带车轧路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5
10-50△
路面上碾轧炉灰等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一5
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 部 损坏路面核收代修费 1一3
停放桥头标志牌 根 150 2-5
超限重20-30%违章过桥 部 50-150 1-5
超限重30-40%违章过桥 部 150-300 2-10
超限重40-50%违章过桥 部 300-500 2-10
超限重50%以上违章过桥 部 500-1000 2-10
桥梁栏杆(砼) m 70 2-5
桥梁栏杆(木) m 60 2-5
桥梁栏杆(铁) m 50 2-5
桥梁翼墙 平方米 50 2-5
桥面(包括人行道) 平方米 60 2-5
桥梁油漆面 平方米 l0 2-5
灯杆 根 100-300 2-5
违章试刹车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ˉ5
说明:罚款标准栏内没有△符号者是对个人的罚款标准,
有△符号者是对单位的罚款标准。
附件二:
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
道路种类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高级路面 平方米 45 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
面,灌油、泼油路面
低级路面 平方米 35 碴石、级配、炉灰三合土碴路
高级人行道 平方米 30 水泥混凝土花砖、缸砖、沥青混
凝土路面
一般人行道 平方米 20 红砖、炉灰三合土路面
高级侧、缘石 m 15 水泥混凝土、条石
一般侧、缘石 m 10 红砖
附件三:
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道路类别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主要干路 平方米/日 0.15
次要干路 平方米/日 0.10
里巷及空地 平方米/日 0.05
附件四:
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
区别 路名 起止地段
和平区 昆明路 岳阳道~营口道
" 山西路 营口道~胜利路
" 烟台道 建设路~新华路
" 同安里 卫津路~气象台路
南开区 长江道 咸阳路~密云路
南开区 密云路 长江道~黄河道
" 汾水道 红旗路~咸阳路
河西区 洪泽路 大沽南路~废品公司
" 太湖路 大沽南路~二机修厂
" 前进道 围堤道~染化二厂楼
" 苏州道 广东路~南昌路
河东区 八号路 津塘公路~内河船厂
" 卫国道 铁道~兵营
" 贾沽道 津塘路~钢厂运输部
" 井岗山路 红星路~一号路
河北区 幸福道 五号路~七号路
" 月纬路 中山路~五马路
" 水产前街 刘家花园~养鱼池
" 古北道 京津公路~南口路
" 平安街 建国道~自由道
" 民生路 兴隆街~海河东路
红桥区 光荣道 丁字沽一号路~津坝公路
" 青年路 西营门桥~三元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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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38号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干流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黑河流域水资源,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流域的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称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东风场区主要领导以及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落实所辖范围内实施水量调度的责任,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名单应当逐级上报,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汇总上报水利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在黑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以及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授予的权限办理。
  第七条 黑河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三省区和东风场区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黑河流域取水,不得用于扩大农田灌溉面积。
  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按照黑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负责黑河流域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利部批准的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是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东风场区、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必须执行。
  第九条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编制,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水利部批准。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莺落峡水文断面年度预测来水量,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按照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调度,实行年度断面水量控制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逐月滚动修正。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11月11日至次年11月10日。其中,当年11月1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般调度期,7月1日至11月10日为关键调度期。
  第十二条 在一般调度期,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及控制断面下泄水量的要求,合理安排各时段取水计划,必要时应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关键调度期月水量调度方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依据水利部批准的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在本调度年度前期莺落峡、正义峡水文断面实测水量和后期莺落峡水文断面预测来水的基础上,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制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上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决定,并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报水利部备案。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下达当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四条 在关键调度期,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月2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月用水情况及当月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关键调度期水量调度,由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根据月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保证各控制断面当月下泄水量指标的落实。
  黑河流域管理局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水电站蓄水量和用水等情况,可以对已下达的月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六条 当莺落峡水文断面流量超过150立方米每秒时,实施洪水期水量调度。
  洪水期水量调度,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下达实时调度指令,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的水量调度。
  第十七条 流域内有关地区出现危及城乡生活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形或者预测年度正义峡水文断面少下泄水量可能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中确定的控制指标的5%时,可以按照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应急水量调度,由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和黑河流域管理局下达的实时调度指令,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应急水量调度,黑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应急水量调度采用日调节的调度措施,优先保障生活用水,严格控制其他用水。
  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期间,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每日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取(退)水量、水库和水电站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编制,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水利部批准。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黑河流域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实施应急水量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水电站死库容的,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制定方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并报水利部批准后,由有关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量统一调度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实施调度,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必须服从;黑河流域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水库、水电站,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调度。必要时,黑河流域管理局可以对有关省、自治区所辖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安排发电、供水计划。
  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期间,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每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水库、水电站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分别以莺落峡、正义峡水文断面作为进入中游、下游的控制断面。在实际调度中,正义峡水文断面年度少下泄水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的5%。
  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确保正义峡水文断面年度下泄水量,并确保下游鼎新灌区不超指标取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合理安排管辖范围内的用水,确保输水到黑河下游东居延海,并用于生态用水;东风场区负责确保不超指标取水。
  第二十二条 黑河干流控制性水文断面的水文监测由所在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承担;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协助监测并负责监督,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报送黑河流域管理局。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落实水文监测和监督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实施情况的总结;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总结。
  第二十四条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上月水量调度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和应急水量调度期间,应当派出督查组,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水库和水电站蓄泄水情况等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必要时,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黑河干流重要取(退)水口及水库、水电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重要水文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未达到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要求,或者区域取用水量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要求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对相关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实际取用水量超出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的,扣减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影响水量调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暂停审批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在黑河干流新增取水工程项目。
  实际取用水量超出月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对全年水量调度造成影响的,视情节扣减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取用水量指标。
  正义峡水文断面下泄水量连续3年达不到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时,应当暂停审批相关省在黑河干流新增取水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的;
  (二)水库、水电站下泄流量和水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及实施情况数据或者年度水量调度情况等资料,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编制水量调度方案的;
  (二)不及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及时审查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第三十一条 在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文书格式及要求,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黑河干流水量调度中,涉及防洪、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是指在一定时段内,关闭中游地区的所有取水口门,集中向下游地区输水的调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4日水利部发布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2000〕221号)同时废止。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1号
━━━━━━━━━━━━━━━━━━━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
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
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
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
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
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
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
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6.不再归口管理原专利管理局(现知识产权局)。
  7.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
  8.取消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与星火带头标兵、省科研院所进出口权、
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技术性收入提取奖酬金等审批事项。
  (四)增加的职能
  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
的论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
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
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创
新能力;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
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3.组织制定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及相关的政策
措施,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加强宏观
管理。
  4.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指导各种科技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工作。
  5.负责管理归口管理的省级、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
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
  6.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
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7.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科技外事审核
工作。
  8.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
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
的建立。
  9.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科
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10.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科学技术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督办、信息、宣传、会
议、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工作和机关财务、基建、接
待工作;负责省科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承办省科教领导小组、省政府科技咨询
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和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省直科研机构、各市科技体制
改革工作;组织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民
营科技工作;负责全省性科技民间社团的核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牵头组
织拟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安排科普工作的调研和检查督促;指导科技兴
市(县)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合署)
  组织研究科技发展战略,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
制科技创新百项工程、研究开发计划指南;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方面的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海洋和可持续
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管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负责科技创
新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提出经费配置
的建议;审核新建研究开发机构;负责组织科技统计。
  (四)条件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归口
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
经费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监督经
费的使用管理;编制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研究所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重大科学工程等基地建设计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实验动物、
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管理和协作网管理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
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以及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等重大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工作;实施促进高新
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认定、考核工作;
承担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工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
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协助组织国家电
子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参与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
  (六)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制订基础研究的发展规划;
组织制订和发布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受理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
和协调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队伍建设,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
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计
划;负责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重
大科技产业示范、星火培训;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
  (八)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
技奖励、技术保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承办省科技奖励
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
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九)对外科技合作处
  研究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
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负责科技对外交流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
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对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跟踪、分析工作;负责审批
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宣传
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