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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37:14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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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各级城建、规划、财政、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合理、有序、提高广告质量的原则统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制作设备,并依法向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不全的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统一审批;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区域以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征得当地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批。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符合当地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乱张贴户外广告。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后,统一张贴在户外广告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
  户外广告张贴栏由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并定期维修、更新或拆除。
  路牌、橱窗、灯箱等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户外广告使用汉语拼音的,拼写及字母的书写应当准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不得擅自遮盖、损坏或拆除其他单位、个人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广告主必须在发布前,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广告主必须在发布前,依法向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在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时,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缴纳广告监督审查费。广告监督审查费收费范围、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必须发布更正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内容违法的户外广告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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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监督局


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该类产品的安全有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磁疗医疗器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新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印发后执行新的目录)。已按I类产品注册了该产品的企业,如该产品上市后无不良事件报告的,可待该产品注册证到期时按Ⅱ类产品申请重新注册;如有不良事件报告,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后认为应重新注册的,应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按Ⅱ类产品申请注册该产品。

二、各医疗器械审查部门在磁疗产品注册审查时,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该产品的临床试用情况、适用范围、用法、疗程及产品名称等内容。

三、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含药医疗器械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申请该类产品注册的企业应提供该类产品含药及不含药的疗效对比报告,且所含药品应取得我局颁发的药品注册证。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究

张碧波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日趋加快,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应进一步强化,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从而更加自觉、全面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断提高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紧迫性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从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权力规制建设的需要。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与人治的一个根本区别。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求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要求禁止各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政令畅通的职能机关。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使得这些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腐败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检察机关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无疑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抱有相当高的积极期望。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的工作重点。但是从近年来查处的具有全国影响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来看,鲜有检察机关直接介入侦查的案例,大部分是由中纪委查处后移送检察机关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
  (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利益分配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这一切使我国处在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凸显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调节和化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强烈,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其法律监督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检察相关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以适应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在改革中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不到位”上:

  (一)监督意识不到位。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重点也不够突出,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二)监督能力不到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新期望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不少差距,对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还需加大力度。有些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视不够,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检察人员对金融领域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研究不多,应对复杂情况、解决复杂问题、化解复杂矛盾、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不强。
  (三)人才培养不到位。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含量高的专业“人才”,人才问题不仅制约着基层检察工作发展,也是“等不来”、“留不住”的现实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推进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具有执法权威、同行认可的法律人才,如研究办理金融证券犯罪、网络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还谈不上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的发挥。人才问题使基层检察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四)体制机制不到位。当前,相当一部分体制机制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才的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脱节现象,反映实务水平、体现工作实绩和经验水平不够;检察员、主诉、主办检察官任命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式、手段、路径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应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对检察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检察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都有待修正完善,突出对工作数量、质量、份量、效果等重要指标的考核,考核方式力求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诸如此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
  (五)检务保障不到位。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务保障远远不能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方面,检务保障经费不足,检察机关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检察人员待遇低,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挫伤。而且,基层检察院为了缓解经费不足问题,不得不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联系,最终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得不认真考虑和高度重视同级政府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公正地查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信息化应用水平比较低,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结合得还不够紧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程度不高,侦查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严重制约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措施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执法理念、领导水平、队伍素质、体制机制等入手,综合采取各方面的措施。当前要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开放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得检察机关服务的形式、途径和对象都发生了变化。基层检察院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要树立全面正确的大局观和服务观、:一是树立更加全面的大局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而且要使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仅要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也要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二是树立立足职能的服务观。严格按照法定职能、职责和程序行使检察职权,消除脱离职能搞服务的观念和做法;三是树立平等的服务观。树立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平等服务、平等保护的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通过执法为建立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条件;四是树立对群众的服务观。淡化检察机关“衙门”色彩,改变那种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公众负责的观念,把对法律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于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当中,把实现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标准。
  (二)强化检察职能,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办案能力,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基层检察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主要任务是坚持打击刑事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高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同时,基层检察院要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由于职能和地位的特殊,既要监督别人,又要事事求人,“在夹缝中工作,在矛盾中生存,在困难中发展”,基层检察院尤其需要通过协调创造和谐的外部执法环境,既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主动争取支持,又要正确处理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克服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做到配合不忘职责,监督不伤感情。
  (三)增强人本意识,提高管理能力。要加强对干警行为规范的管理,对干警生活、学习及八小时之外的活动等都制定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从改变行为习惯入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培养干警逢先必争、见旗就扛的精神,强化“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理念,让干警在工作中体会到优胜劣汰;建立起以人的能力、素质和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的工作成绩,并与经济奖励、评先树优、晋升职称等挂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室之间、岗位之间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各司其职,既密切配合,又相互制约。通过继续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实行“一案三卡”案后回访、聘请人民监督员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加强检察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先进的执法思想和成功的执法经验只有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才能促进执法工作持续改进、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要突出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以此作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手段。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着力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尊重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使各项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要坚持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机制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检察工作后勤保障机制改革,全方位强化对检察工作和办案活动的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科技投入,提高科技能力。基层检察院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自身发展需要,着眼于实施信息化战略,以实现网上办案为目标,推进办案管理软件应用,使规范执法与信息技术有机融合,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办案动态流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大力推动信息化在办案、办公、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中的应用,实现按照“三位一体”机制管理各项检察工作的目标。加大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干警积极学习信息网络知识,培养一批既熟悉检察工作又精通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