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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0:58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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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免收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政策,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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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05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你会《关于中华骨髓库申请向国(境)外提供造血干细胞收费事宜的函》(红总函[2006]6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骨髓库收取造血干细胞配型费的复函》(财综[2007]73号)规定,现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骨髓库在对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额外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时收取的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由你会按照对等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中华骨髓库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中华骨髓库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24日,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有的单位提出,军队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问题。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数额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军队办理盗窃案件,数额仍按中央军委1979年第十一号文件精神掌握。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粮食1500斤以上,为“数额较大”;15000斤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关于投机倒把罪、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