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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41:36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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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

海办发〔2012〕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海监总队、监测中心、预报中心、卫星中心、国际司:

《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国家标准颁布以来,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均据此核定并对外公布了本省的警戒潮位值。2011年底,为进一步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我国又出台了新的《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国家标准,将沿海的警戒潮位值分成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目前,沿海已有部分省份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对本省的四色警戒潮位值进行了重新核定和对外公布,但还有一些省份仍在沿用过去的警戒潮位值,尚未完成新的四色警戒潮位值核定工作。

为满足风暴潮预警工作需要,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将现行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中3.1的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对已在使用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按照新的警戒潮位值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对仍使用原有警戒潮位值的地区沿用以往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0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和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 风暴潮灾害I级响应(红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cm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3.1.2 风暴潮灾害II级响应(橙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cm(不含)-80cm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3.1.3 风暴潮灾害III级响应(黄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120cm以上时,也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应急响应。
  
3.1.4 风暴潮灾害IV级响应(蓝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70cm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cm,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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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及时掌握工会组织建设及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工会各项工作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资料,进一步提高工会科学决策和参政议政水平,根据全国工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的方案》及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及时准确地掌握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遵守统计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6月12日


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方案

  根据全国工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2005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指标进行调整和精简的基础上,部署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为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统计年报调查,掌握工会基层和基层以上组织建设及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和参政议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调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本次统计年报调查对象为全国所有的工会基层组织和基层以上组织;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各级工会组织将分别填报相应的调查表。
  三、表式和内容
  本次统计年报调查的基本表式包括《2006年度基层工会调查表》和《2006年度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两种。本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会组织建设;(2)工会干部协管和教育培训工作;(3)工会保障工作;(4)工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5)工会劳动保护工作;(6)工会法律工作;(7)工会经济技术工作;(8)工会财务和经审工作;(9)工会宣传教育和职工文化体育工作;(10)工会国际和对外交流工作等。
  《2006年度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中的附表1――“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情况表”,由省(区、市)级工会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填报,所填报数据必须经工会有关部门领导认可。该表随2006年年报数据库一同上报全总研究室。
  因资料汇总时间的限制,《2006年度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中的附表2――“工会财务工作”,于2007年7月21前上报全总研究室。
四、统计标准
  本次统计年报调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各级工会统一的调查方案、调查表式、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处理标准。本次调查以各省级总工会为单位,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调查表式自行印制报表。各项指标的填报以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指标解释及有关统计分类标准为准。
  五、调查时点和组织实施
  本次统计年报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9月30日。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具体实施。
  1.各省级工会按本调查方案的要求,分别制定各自的调查方案和实施细则逐级部署统计年报工作。
  2.调查表的回收、审核由县、市、省三级地方(产业)工会分别负责。
  3.统计年报调查的数据录入、汇总统一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制的软件。数据录入、汇总工作由各省级工会自行组织。
  4.各省级工会的统计年报调查数据汇总结果,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按规定在数据汇总表封页上签字、加盖公章,并由填表人签字。请各省级工会务必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数据汇总表和数据库文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
  六、质量要求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全国工会统计年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确保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统计工作所在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尽量减少误差。同时要注意将年报汇总结果与2005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如果数据出现较大幅度变化,必须认真核对,查找原因,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七、实施本方案的有关文件
  《2006年度基层工会调查表》(见附件1)。
  《2006年度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见附件2)。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7年10月24日,交通部

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修改后的《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部基建局。

附: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
制定《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依靠科学进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应在国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额之内,合理地进行限额设计。
在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规范未修订前,《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为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的补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把实际验证成熟的内容及时纳入设计规范或修改相应的条文。
1.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追求高标准和大而全。应保证主体工程设施,而对港区非生产性及生活辅助建筑物和港外配套设施应尽量控制。并根据交通部(87)交计字288号《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
2.在技术和经济上有充分论证的条件下,如提前施工能节约地基处理费用,则可在批准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之前先行审批前期工程,如港区陆域形成、挖泥吹填等的初步设计。
3.在港内已有港机修理厂或机修车间的情况下,生产维修设施应集中设置为全港服务。新建作业区一般设置必要的维修点。
在有城市依托的地方,新建港口也可以不设单独的港机修理厂,只设立保修车间。
4.港区生产辅助建筑物和港区生活辅助建筑物指标应取总体设计规范中的低值(无低值者宜降低10~20%)。
上述各种建筑物的布置应力求集中、紧凑,性质相近者合并建造,避免管理设施重复建设。尽量缩小辅助建筑物区的占地面积。
5.关于港区定员,在适应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定员和使用工人。定员一般应按生产工艺配备,由于装卸工艺和设备的逐步现代化,设计应从实际出发,按一九八三年我部颁发的《交通部直属沿海港口企业定员标准》降低15~20%,对《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中的各类机械专机和专人定额以及皮带机配工定额,设计中也要降低取用。采用现代化先进工艺时,应相应减少人员。
6.新建项目中列入临时工程的码头设施等,应尽量与工作船码头结合,即建设时先做施工基地,建成后作为工作船基地。
7.多泊位码头的长度宜根据不同船型到港的机率综合确定,不宜都按最大的设计船长计算。
8.重要港口近期建设集装箱码头时,宜按第二代或第三代集装箱船设计,根据集装箱系统工程的论证,确定为集装箱枢纽港时,始可考虑第四代集装箱船。
其他港口近期有集装箱装卸任务时,宜按建设多用途码头考虑并配备通用性强的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设备。
9.近期集装箱码头生产性用地纵深以400米为宜,多用途码头近期以250米为宜,件杂货码头库场纵深以200米左右为宜。各种类型的码头,都要适当减少占用生产性土地,尽量利用荒地、海涂地。
对于远景港区规划用地仍应予以保留。
10.平面布置要严格控制水、陆域征地范围,并明确划分临时征用和永久征用的土地面积。
11.围堰及易维修或临时性护岸工程可采用比规范规定降低一级的标准设计。
12.港作车、船应尽量利用已有设备,全港统筹安排使用。港作船型应尽量考虑一船多用。
13.除特殊需要经批准外,原则上不建外宾招待所,客运站不建贵宾接待室。
14.装卸机械的选择,原则上凡属国内可生产制造且质量可靠的,应选用国内产品。对外资贷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及技术规格书时,应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国内厂家投标创造条件,鼓励国内制造厂投标或与外商联合投标。
15.为基建卸大件的河港码头,宜采用简易坡道,拖拉作业。河港中小型码头,宜采用斜坡式或浮码头,并尽量采用钢筋混凝土囤船。
16.件杂货码头前方作业机械数量,应按船机与门机相结合的原则考虑配置,门机一般不多于2台/泊位。
17.港口管理和作业机械化、自动化的水平,要从我国国情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大型专业化码头经论证确需使用计算机时,应优先采用国内机型和已开发的软件。对多用途、件杂货和中小型码头,近期不宜采用计算机管理。
18.港区铁路的建设应按“谁管理、谁设计、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进行。
19.港区设施的规模应因地制宜,尽量压缩。港区生产、生活污水应尽量排入城市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如需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场时,其处理水量和标准都要适当。
20.港口地区通信应充分发挥城市通信网的作用。光纤电缆等先进技术在有充分论证时始得考虑使用。
21.港口建设应考虑港区水域交通管理的必要设施和一般常规助航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设施。在有充分论证的条件下,始得考虑雷达导航。
22.在编制概算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乱摊派的费用不得列入概算。
23.加强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编制概算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定额,不允许降低定额水平,并应在现行定额水平上有所提高。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概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果发现超概算现象,一般情况下,要适当削减建设规模。
24.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我部颁发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进行编制,达到所规定的深度。
25.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标书时,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