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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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王 勇 国务委员
副主任: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章沁生 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秘书长: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委 员: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马朝旭 外交部部长助理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 宁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俞建华 商务部部长助理
徐 科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丁仲礼 中科院副院长
赵和平 地震局副局长
矫梅燕 气象局副局长
李劲夫 保监会主席助理
刘丛强 自然科学基金会副主任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闵宜仁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薛国强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徐延豪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赵白鸽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姜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七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赞。
2.赞方于一九九六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中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赞演出。
4.赞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演出。
5.中方在赞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6.赞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1.双方鼓励两国在教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
2.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执行计划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本执行计划不排除双方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新闻和体育等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4.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曼贾塔
(签字) (签字)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 经贸部 外交部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经贸厅(局)、外办、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经贸局、外办、驻外使(领)馆: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
(1987年5月13日)
国务院: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已从一九八○年开始接受救灾外援。当时,国务院批准三部(外经、民政、外交)请示所确定的方针为:对联合国救灾署的援助可适当地争取,可及时提供灾情(包括组织报道),情况严重的亦可提出援助的要求。此项工作对外由经贸部归口,内部
事宜由民政部归口。这个方针是积极的。据此,我们曾先后为河北、湖北两省接受了二十多个国际组织或国家二千多万美元的救灾物资。到一九八一年秋四川发生大水灾,又紧缩了接收外援口径,经国务院批准三部请示,将接受救灾外援的方针改变为:不主动提出和要求援助,对方主动提
供援助又不附加先决条件,可以接受;灾情由新华社适当报道,所提供资料以新华社公开报道为准。按此方针,近几年我国接受救灾外援的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但是,联合国救灾署曾多次要求同我们交流灾害和救灾工作情报,并表示愿意在救灾援助方面给予合作。与此同时,每遇较
大灾害,一些友好国家也通过使馆询问灾情和了解我对接受救灾援助的意向。在这些交往中,我们往往非常被动。为开放、搞活救灾工作,我们建议将接受国际救灾外援的方针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国际社会通报和提供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资料。今后我国对灾情和救灾工作,可视需要向联合国救灾署、开发署提供阶段性的综合资料,对重大灾情可及时提供资料。如有关国际组织和新闻单位,外国使馆询问灾情,可予以及时答复。国内新闻机构可予以配
合,适当报道,除非正常死亡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如逃荒、要饭、外流等)外,其他一般灾情均可对外提供和公开报道。
二、有选择地积极争取国际救灾援助。如遇重大灾情,可通过救灾署向国际社会提出救灾援助的要求,但次数不宜过多。对局部灾情,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主动询问,可表示接受救灾援助的意向。外国民间组织和国际友人、爱国华侨主动提供捐赠,一般可接受。对教会组织的救济
仍予以婉拒,特殊情况逐案报批。
三、接受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政府的救灾援助,由经贸部负责归口办理对外联系交涉;由民政部负责归口办理提供灾情资料、组织宣传报道和资金物资的接收、分配,其中属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红会、妇女等组织援助的款物,或与红会、妇联有关的国外民间
组织的救灾捐赠,可由红会、妇联分别接收和分配。对除上述以外的国外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救灾捐赠,可由民政部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对外联系交涉和接收分配。如遇特殊情况(例如此次东北森林火灾),可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牵头,协同经贸、民政、外交部对外联系、交涉和接受援助。
四、不涉及救灾援助,纯属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提供灾情和救灾工作资料的业务交往,可由民政部直接对外,并与外交、经贸两部通气。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