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途查号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4:27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途查号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

邮电部


长途查号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1年3月5日,邮电部

随着长途自动电话业务迅速发展,原有的174长途本端查号台已不能完全适应。为方便用户长途查号的需要,减少自动网上因拨错号造成的虚假话务量,提高全网的效率,采用长途对端查号已非常必要。现将建立对端长途查号系统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查号方式
长途对端查号方式为利用各地114查号台为全国各地用户服务,即用户拨长途冠号+长途区号+114,由被查城市的114台话务员受理报号。
对已经开放的174台,仍暂时保留使用。
二、查号台补充的功能
(一)长途查号采用互不控制方式。
(二)长途查号优先功能。
1、无排队性能的人工查号台,当采用长市合台时,长途中继应有明显的占用信号显示,以保证长途查号优先处理。
2、有自动排队性能的长市合一人工查号台或微机查号系统,应具有长途查号自动优先功能。
3、查号台在应答后,应具有送出应答信号和挂机信号的功能。
4、采用微机查号系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统计和维护功能(如话务量统计、接通率统计、应答超时统计、工作质量统计、并台功能,班长台监视、控制功能以及故障告警、监测、统计功能等)。
三、长途查号台的设置
长途查号台原则上应与市话查号台合设,以提高长途查号效率。对于特殊需要而分设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
四、114查号台的查号范围
114查号台的查号范围应为一个长途区号内市话或本地自动网的所有用户号码(人工转接呼入的用户交换机到用户中继线引示号码)。
五、长途查号的计费和业务量统计
长途查号通话时长主要取决于查号话务员,考虑到话务员的查号速度和查到率等因素,长途查号的收费采用每次(每次只查一个号码)按一分钟话费计算,并通过话单分检实现,不要改变长途交换机现行计费规定。
长途查号业务量暂定每查号一次按一张计量,观察一段时间后,如果该项业务发展快,对全国长话平均单价影响较大时,再考虑如何折算问题。
六、长途查号业务的发码顺序应符合国标(GB3377—82),即
发端市话局的前向信号:
X1X21KA P’…D’15 14 —KD
发端市话局的后向信号:
A1A1A6A1A1…A1A1A1A1A3KB
七、长途查号中继电路和查号台的核定
长途查号中继电路数应以话务预测为依据,一时有困难的,初期中继电路数也不应少于五条。试开放一段时间后,再根据话务量进行调整。
八、长途查号的管理
长途查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用户利益和邮电信誉。查号设备和查号话务员应做到查报号准和快。在长途查号系统建立的同时,部将组织制订长途查号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电话号码的增、删、改号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原始资料,建立健全值班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统计、分析等管理制度。
九、长途查号设备的维护
长途查号设备的维护应执行现行的维护管理制度,查号台、查号终端、排队机以及查号中继电路(修理排障)等均由市话部门负责维护;查号中继电路的日常维护和测试以长途部门为主、市话部门配合;装在长途局侧的设备由长途部门负责维护。
十、长途查号系统的建设和费用
(一)新建、扩建查号系统,改造工程(包括相关费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其中省会局的长途查号建设已经在四万路长途程控交换工程中解决。
(二)长途查号系统开放后,有关长途查号中继电路费用结算,按现行长市中继结算办法执行。
(三)今后新建、扩建长途交换工程时,应将长途查号纳入该项工程中。
十一、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查号系统。部科技司会同电信总局将尽快制定微机查号系统的技术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微机查号系统完善和定型,未经省级及以上单位鉴定验收的查号设备不能进网使用。
十二、全国长途自动电话网正式开放长途对端查号业务后,对新入全国长途自动电话网的城市,凡采用长途交换机的,应同时开放长途对端查号业务;若采用长途对端设备的,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2]756号


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科技部和财政部已完成了对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的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共计12项,全部为无偿资助项目,中央财政预算计划安排资金3000万元。其中研发项目11项,计划安排资金2970万元;交流项目1项,计划安排资金30万元。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为提高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的公开性、公正性,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公布之日起2周内,接受社会各界对立项项目提出的异议和举报。详情请查询科技部网站,网址为www.most.cn, 联系电话:010-58881353。
  
三、请以上各省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对公示项目进一步予以复核,并在公示期内,将复核意见报科技部和财政部。科技部联系电话:010-58881353;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552428。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立项项目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28_95307.htm



科技部 财政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