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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22:08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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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城建技术档案馆制定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向市城建技术档案馆反映。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纪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和必要条件,是建设、设计、施工责任和产权的法律依据。城建档案的充份利用,对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子孙后代造福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意义。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城建档案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有城建档案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制定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细则。要把城建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
城建管理的工作程序,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下同)是我市城建科技事业单位,由广州市城乡建委领导,归口广州市规划局管理,业务上受广州市档案处指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城乡建委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汇编各种综合材料,为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提供利用;
(五)对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市城建系统各局、公司、工厂、企业和各区、县城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室,由各单位分管生产、技术或科研的负责人领导。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本单位在城建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并进行分类、立卷、编目、登记和统计工作;
(二)承办鉴定城建档案和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城建档案的具体工作;
(三)编制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做好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
(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以及移交档案的具体工作;
(五)对属下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各城建部门的档案室(科)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科技人员从事城建档案工作。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的费用由市城建事业费开支。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城建档案室增添设备和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八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自然勘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预算、概算、决算、照片、模型、影片、录像带和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主要范围如下:
(一)城市基础材料方面,主要有城市概貌、历史沿革、经济、人口、地名、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测绘、土壤、植被、环境,以及城市各种综合情况统计材料;
(二)城市规划方面,主要有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建筑管理(工程征地,报建批准的文件、执照及附图)、规划勘测等档案;
(三)房地产权管理方面的档案;
(四)市政和公用事业工程方面;
(1)水厂、水库、加压站、水塔、取水工程、净化工程、地下输水工程及其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的档案;
(2)下水道、涵洞、水闸、抽水站、泵站、污水处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档案;
(3)城市主干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广场、天桥、地道、公共交通设施等的档案;
(4)供气供热工程的设施和地下地上管网的档案;
(五)交通运输工程方面,主要有港口、码头、仓库、油库、车站、电车电缆、机场、铁路在本市的设施、站场、线路、地下管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档案;
(六)电讯工程方面,主要有电台、电话、电报、邮政、广播、电视、微波站等的地上地下工程设施和管网的档案;
(七)供电工程方面,主要有电厂、电站(包括公用、专用)、变电、输电线路和地下电力线路等的档案;
(八)人防、地铁工程现状和规划的档案;
(九)工厂、矿山、电站的建筑工程档案;
(十)科教、卫生、文体、服务等民用建筑方面,主要有办公楼、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医院、影剧院、宾馆、商场、住宅等的建筑工程档案;
(十一)园林绿化工程及古建筑、名胜古迹、纪念碑、纪念堂(馆)、城市装饰雕塑、塑像及纪念性标志等工程的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有“三废”普查、监测、治理方面的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档案。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进馆和补报
第九条 管好城建档案是有关单位的共同责任。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部队、学校等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并有责任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城建档案。
第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重点是城市中具有全局性、历史意义、艺术水平和建筑水平较高的、重要的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市政建设各种重要设施、地上地下管网和各种隐蔽工程的档案。
在确定进馆的具体项目时,要以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建设、施工、抢修以及历史研究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为原则。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各级计划部门下达在市建设的年度基建项目,划定档案进馆的工程项目,由规划局在批准报建时,提出档案进馆的要求。
第十一条 过去已竣工的城市建设工程,其档案不齐全的,有关单位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收集、整理、补测、补绘等工作,做好档案进馆的准备。
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后,工程如再经过改建、扩建的,要及时补报变动部份的技术图纸和文字材料,以确保城建档案与工程实物相符。

第五章 竣工图的编制
第十二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重视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建设工程都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为确保竣工图的编制,各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
合同时,应把编制竣工图列为重要内容。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要负责审查项目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系统、图物相符。没有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验收竣工科技档案的凭证,工程不算竣工,建设银行不予结算,计划部门不批新项目,规划部门停发新工程的施工执照。由于没有竣工图或竣
工图不完整、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列入需送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必须有三套,原件送城建档案馆保存,其余分别由主管局和使用单位各保存一套。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由使用单位保管。因编制竣工图需增加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并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需
要增加的份数。
第十四条 大型工程项目的验收,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人参加。报送进馆的档案由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各类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移交,有特别情况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保管城建档案要有专用库房和设备,库房要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尘、防蛀以及对照片、底片资料的防霉等措施。要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城建档案的管理部门,要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要做好平战结合,对突然事故的发生要有应变措施,保证在非常情况下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是为了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充分发挥其作用。市城建档案馆,应将接收的全部城建档案和科技资料进行分类,系统化排列,并编制各种检索工具,便于查阅利用。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要积极为全市城建工作服务。凡本市各单位需要查阅城建档案和科技资料的,凭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查阅。
外省和省内各地区查阅城建档案的须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查阅。
第十九条 市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国家机密,保证档案的安全。市城建档案馆在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时,应遵守原报送单位注明的密级和所提要求。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和调整,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郊区、县、城镇的建设档案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198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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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为了促进施工企业顺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特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规定,进一步搞活施工企业,现就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应结合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坚决“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国家不再减税让利,要引导施工企业从增加收入中多得好处,做到国家增收、施工企业多留。
三、对国营施工企业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稳妥进行,事先要作好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成熟一批搞一批,不要一哄而起。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参加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测算,认真做好审定工作。
四、对国家承包可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为单位。承包范围,已经实行利改税制度的只限于承包上缴财政利润。承包合同,要具有同级建设银行签章方为有效。
五、对国家承包可以采用“包死基数、超收分档分成”的形式,一年一定或一定三年。一般应以1986年应交所得税(或利润)为基础,并根据产值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增率核定承包基数,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同财政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的自有资金补足。对于承包基数难以合理确定的,应引进竞争机制,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者。
六、为防止承包后发生短期行为,要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保证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年增值率。对于已经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应同承包基数挂钩,达不到承包基数的要相应扣减含量工资。对于这些要求,承包合同中均应订明具体条款。
七、承包合同一经签订,除国家调整税种、税率重大政策性变化,其他因素一律不得调整承包基数。
八、关于承包合同的兑现,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做法。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要按照核定的税率纳税,不得在缴纳所得税时直接抵扣或作退库处理,年终以核批的施工企业或部门年度财务决算为准,由同级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清算,超过承包基数应分得的好处,以财政拨款给施工企业或部门,作为企业留利处理。
九、对国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包肥不包瘦,包盈不包亏,对亏损企业也应实行承包办法。
十、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各级建设银行要加强对国营施工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正确核算成本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时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认真签证和审批企业、部门年度财务决算。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的承包企业或部门,一律不准兑现超过承包基数所得的好处。



大连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办法第三条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查、设计和建筑、安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营业帐簿,是指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五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办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六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其它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如国有粮食、商业、供销社等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凭证。
第八条 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应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外地签订的应税凭证,回本市后贴花。
第九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凭证各自按全额贴花。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合同)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一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第十二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对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三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 对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业务的结算单据计税贴花。
第十六条 记载资金的总帐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帖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且在每年年初的十五日内,将其相应的印花税票贴在总帐的首页上。其它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第十七条 已贴花的凭证(合同),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八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或完税证办法,按期汇总缴纳。凡汇总缴纳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完税证)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
存备查。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自期满后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三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对纳税人的以下事项进行纳税监督的责任: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四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二)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三)所领取的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它地区销售。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经常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和个人、汇总缴纳单位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上述单位和个人须向税务机关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和凭证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由税务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纳税人对汇总缴纳的凭证,未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未编号装订成册,未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完税证)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保存纳税凭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限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重用的,其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除限期补税外,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税额超过一万元的,除限期补税外,并处以应补税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汇总缴纳的期限缴纳税款,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印花税的检查,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实施处罚,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领受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凭证在本市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 按购销金额 立合同人
购、采购、购 万分之三贴
销结合及协作、 花
调剂、补偿、
易货等合同

2、加工承揽 包括加工、定 按加工或承 立合同人
合同 作、修缮、修 揽收入万分
理、印制、广 之五贴花
告、测绘、测
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 包括勘察、设 按收取费用 立合同人
勘察设计合 计合同 万分之五贴
同 花

4、建筑安装 包括建筑、安 按承包金额 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合 装工程承包合 万分之五贴
同 同 花

5、财产租赁 包括租赁房 按租赁金额 立合同人
合同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机、机动车辆、 花。税额不
机械、器具、 足一元的按
具、设备等合 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 包括民用航 按运输费用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合同 空、铁路运 万分之五贴 同使用的,
输、海上运 花 按合同贴花
输、内河运
输、公路运
输和联运合


7、仓储保管 包括仓储、保 按仓储保管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
合同 管合同 费用千分之 为合同使用的,
一贴花 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 按借款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
金额组织和 万分之零点 使用的,按合
借款人(不包 五贴花 同贴花
括银行同业
拆借)所签订
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责 按保险费收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
合同 任、保证、信 入千分之一 使用的,按合
用等保险合同 贴花 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 按所载金额 立合同人
、转让、咨询、 万分之三贴
服务等合同 花

11、产权转移 包括财产所有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书据 权和版权、商 万分之五贴
标专用权、专 花
利权、专用技
术使用权等转
移书据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账 记载资金的 立账簿人
册 帐簿,按固
定资产原值
与自有流动
资金总额万
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
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 包括政府部门 按件帖花五 领受人
可证照 发给的房屋产 元
权证、工商营
业执照、商标
注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用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