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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44:49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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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工作。
第四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担保中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期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个人购买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以下简称贷款担保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稳定的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五)所购房屋未设定他项权利;
(六)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担保中心收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与贷款担保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为贷款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贷款担保申请人凭担保证明到与担保中心有合作协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
第九条 担保中心应当按规定评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资信。对资信不良的申请人,担保中心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个人申请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按规定标准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服务费。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可以委托担保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申请人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的,必须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中心进行抵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终止。
第十五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未签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中心应当在30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的,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的。
第十九条 借款人到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在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偿贷款本息。
借款人违反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中心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不偿还担保中心已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地产。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房屋被依法处置后,需由担保中心提供过渡住房居住的,借款人应当与担保中心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根据市场价格议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房产、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担保中心的担保资金运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担保中心对运作担保资金应当确保资金安全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资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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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的法院可以发布不同的禁令,在诉讼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超级禁令一般特指英国法院作出的一种强制性禁令,根据这种禁令,不仅禁止任何人出版那些被申请人认为是机密的或者个人的信息,而且该禁令本身也是不可以被披露的。根据这种禁令,个人、公司甚至政府机构,可以借隐私权、人权及国家安全等理由,向法庭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要求法院针对特定的事件对媒体发出报道禁令。如果报纸对这类信息还进行报道,将被认为是藐视法庭。

超级禁令之所以能在英国广泛应用,并被演变成一系列的法院裁决,可以追溯到1998年《欧洲人权协议》第八条关于“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等得到尊重的权利。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的规定。此后由于一系列的案件特别是戴安娜王妃的车祸事件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当时由于媒体工作者的疯狂追逐导致戴妃不幸身亡,在英国社会引发很大震动。此后,英国法庭的判决开始向隐私权遭侵犯的一方倾斜。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在1993年制定的《新闻从业规范》第4条也规定:未征得他人许可,侵入或探听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是不可接受的。而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时候,出版机构必须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2006年,查尔斯王子就成功获得法庭禁令,禁止《星期日邮报》发表他的个人日记。

去年,随着曼联足球俱乐部的球员吉格斯性丑闻曝光后,吉格斯向法院申请超级禁令,意图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即使封住传统媒体的嘴,也还是无法阻止消息走漏,很多网友在自己的微博上指出吉格斯就是性丑闻的主角。虽然吉格斯委托律师对广大网友发出警告:“如若胆敢继续传播此事,就马上让你吃官司乃至蹲监狱。”但网友并不买账,英国自由民主党议员约翰·亨明也在5月23日明确表示:“有7.5万人在推特上说出了吉格斯的名字,可要将他们都关进监狱显然是不现实的。”

这个事件也使得英国社会各界对超级禁令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反对者认为超级禁令的存在妨碍了言论自由,影响到普通公民的知情权,特别是近几年这种禁止令有被有钱人滥用的势头。英国《卫报》曾报道:一名金融家卷入了家族纷争,为阻止亲属公布对他的指责,向法庭成功地申请到了超级禁令。不少人指出,原本旨在法律程序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国家机密的超级禁令,如今却成为明星大腕和有权有势者的“遮羞布”。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这种禁止令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隐私,应当予以保留。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湖北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湖北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01年4月2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湖北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

  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投资

  第一条 凡来湖北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的外商、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国内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享受本办法的各种优惠。经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无污染的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高新区将给予特别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条 投资者可在高新区兴建独资、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创办科研机构或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兴办公益性事业。鼓励投资者向以下领域投资:
  (一)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型产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二)为高新区建设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服务、产险担保的金融投资业;
  (三)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规模较大、附加值较高、无污染的工业项目;
  (四)兴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试基地或博士后开发基地;
  (五)属于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投资可采用资金、设备、品牌、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符合国际、国内惯例的其他形式。对技术含量高、技术成熟,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后,该成果作为技术入股的份额可占企业总股本(注册资金)的35%(另有协商的除外)
  第四条 对入区企业,只要有资金、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将简化办事程序,及时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认缴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到位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的,即可予以登记(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国(境)外投资者进区兴办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第二章 土地

  第五条 投资者在高新区兴办企业、科研机构、中试基地,可依法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和属高新技术及填补我省空白的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的,其有偿使用形式可由企业自行选择,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投资者在高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
  (一)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生产性项目的,其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价优惠30%,其中,属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创汇性企业的,其受让土地出让金按最低价优惠40%。
  (二)投资者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按应缴出让金总额的95%缴纳,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第一次付款数额不低于应缴出让金总额的30%,余款5年内缴清,不计利息,不享受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余款缴清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投资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年租制范围的,其年租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每平方米1元收取。
  (四)外商投资者(含港、澳、台商)以提供场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按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用地之日起,免征场地使用费5年,从第6年起,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5元收取,由企业自行开发的,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1.8元收取。

                第三章税费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凡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第3-5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其中,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对其还税率超过10%的部分由高新区财政给予扶持;区内企业以其所得利润再投资于区内兴建或扩建各类企业或基础设施,由高新区财政根据投资类别对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100%予以支持;区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增值税。从投产之日起,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投入企业,优惠期为五年:
  (一)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地方留成的60%投入;
  (二)年缴纳增值税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按地方留成的70%投入;
  (三)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方留成的80%投入。
  第九条 经高新区或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高新技术产品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全额投入企业。
  第十条 营业税。一般企业按年度纳税额的25%、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纳税额的50%由高新区投入企业。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从科研机构、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奖励和股权收益,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和项目取得利润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投资其它企业和项目,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40%。
  第十二条 房产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生产经营性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房产税可列收列支。
  第十三条 建筑营业税。对进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兴建生产经营性厂房,所征建筑营业税,全额留存用于高新区建设。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所用生产设备和实验设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选择较短年限或采用综合折旧率进行加速折旧。
  第十五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免交市级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必要的收费,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并由园区代收。区内生产用水增容费及供电贴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 凡进入高新区标准厂房孵化高新技术的项目,前2年免交实际生产规模用房租金,以后每经营5年免交1年租金。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凡为高新区或企业争取各类无偿资金或物资,按到位资金金额或物资折款额的5%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凡引进区外有偿无息资金(设备和现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按到位实收额的1%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有偿计息资金,属于符合国家挂牌利率 ,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按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属于低息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0.7%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为高新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到位资金为5000万元以下的,按5‰计奖,到位资金超过5000万元,在1亿元以下的按4‰计奖,到位资金超过1亿元在5亿元以下的按3‰计奖,到位资金超过5亿元的按2‰计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的,按技术成果成交额的5%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高新区工作。对到区内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硕士研究生,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研究费,连续补三年,用人单位为其安排住房一套;博士研究生每年补助2万元,连续补助5年,用人单位发给安家费2万元,并为其安排住房、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通讯工具。高新企业高级职员及其家属,属非本市常住户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子女入学享受本地户口同等待遇。在办理入户手续之前,子女入学免交借读费。户口和人事关系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高新区工作满一年,即可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有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并可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带国家认可的高科技项目进区孵化,高新区创业中心免费提供科研、办公用房,并给予其它政策扶持。凡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企业从新增利润中提取5%对直接从事创新、开发工作的主要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科技人员自带项目到区内企业开发,项目投产后,从获利年度的税后利润中领取10%的奖励,连奖三年;从事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每年可按实现纯利的5%提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项奖金和优惠,除注明外,由受益单位支付人民币。属单位履行义务的,奖金兑现给单位;属个人行为的,不论其单位、身份、职务,一律兑现给个人,并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按照市区共建区管的原则,全面实施封闭经营管理,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在区内行使市级管理权限。高新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全部留存用于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至2005年底,高新区税收收入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部留给高新区统筹安排,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新区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总体规划,推行招标建设,其有关收费按下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市财政、高新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市内外企业联合筹集资金,组建股份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公司,从事高新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业务和为区内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有偿担保及投资中介与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每年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帮助区内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以上863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计划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帮助企业争取科技拨款、创新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和国家及省专项资金投入,支持区内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项目建成后,以固定资产作抵押,经银行认定后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规模优先配套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直企业到高新区兴办企业,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