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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来施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0:59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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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来施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外来施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归口管理
外来建安、装饰施工单位(包括国外和港澳),及其主管部门驻厦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均归口市建委统一管理。进厦施工单位的劳力由市建委审批,市基建劳力管理站管理。
二、资格审查
进厦的施工单位(含与我市联营的),须是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先经市建委资格审查。认可后,发给注册许可证,注册许可证每年复查一次。施工单位凭注册许可证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揽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进厦分支机构名称应标明“厦门”二字,并按“工商企业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向市工商局办理审批。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承揽工程任务,除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外,应会同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违章施工和转包工程。
四、劳力审批
新进我市的施工单位所需劳力,由工程发包单位向市建委直接申请;已进厦的施工单位需增、减人数时应报市建委审定。
进厦施工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工和招工制度改革后按国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并按市建委印发的表式及时如实填写职工名册,送市基建劳力管理站备查,若调换人员应及时上报名册。
任何外来施工单位均不得自行带进跨省或本企业外的劳力(含农村劳力)。确因工程需要,应按厦府办(1984)263号文规定办理。
五、申办营业执照
进厦的施工单位,应持市建委批准文件、注册许可证等,按规定分别向市工商、公安、银行、税务,以及财贸等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临时集体户口、银行开户、税务登记,以及粮食、燃料、付食品等供应手续。
所有外来施工单位一律使用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六、组织领导和遵章守法
地、市(或同级企业)管辖内经批准进厦二个以上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申请在厦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报市建委备案),并设立职能部门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市建委、建行、开户银行报送施工统计、财务等报表。
各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加强干部、职工遵章守法教育,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私招乱雇劳力;不得无计划生育;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七、离厦手续
批准进厦的期限(以当年12月31日为期限)届满,又未承接新工程任务的施工单位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违章被责令离厦的施工单位,应限期清理完在厦债权、债务、税务及工程遗留问题,按市建委的规定办理离厦手续。
八、奖惩
基建单位、施工单位和市基建劳力管理站对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市建委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检讨、罚款、停工整顿、停止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责令离厦等惩处,违法者绳之以法。
九、本暂行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198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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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7)》,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增强我国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国际科技合作以项目合作为主向以机构间合作为主的转变,根据科技部《“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全国重点支持一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外相应的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合作研究开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一.支持重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是新形势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部署,在新的全球化形势下,我们将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争在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提升合作层次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把政府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支持重点从以项目合作为主变为以机构间合作为主,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通过将机构间合作纳入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计划和引智计划,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引智工作与国内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推动这些重点科研机构成为聚集人才的国际化研发基地。为此,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支持一批重点科研机构作为扩大国际合作的试点,引导和推动全国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际优秀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重点科研机构开展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式和措施


1.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中外联合试验室或研发中心,并选择一批纳入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作为支持重点。


2. 将这些科研机构的重点合作项目纳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给予不少于3年的持续稳定支持。


3. 将这些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连续支持。


4. 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渠道,争取使外方对相关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5. 支持和帮助双方科研机构申请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三.国际科技合作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7年)》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并迫切需要通过国际科技合作解决制约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以及面向世界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问题。


2. 应是国内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引智推广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等机构,并具有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有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


3.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工作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重点项目,是我国研究和开发的重要依托机构。


4. 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高水平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5. 已与国外合作伙伴签订合作研发协议,外方合作伙伴应承诺相关技术、人力、设备和资金的投入,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安排。


6. 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实施方案,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国际科技合作重点科研机构遴选程序和管理办法


1. 从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项目的重点科研机构中产生。


2. 根据本意见第三部分规定的条件,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引智工作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


3. 科技部将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拟重点支持的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4. 由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对外科技合作政策、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和专家评价意见确定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


5. 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管理重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合作的试点、示范工作。





联系人:甘肃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电话:0931-8412723 0931-8412739 0931-8871819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994年5月12日的决定:
一、免去朱训的地质矿产部部长职务。
任命宋瑞祥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二、免去艾知生的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职务。
任命孙家正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三、免去吕培俭的审计署审计长职务。
任命郭振乾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