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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5:13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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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外地单位来我市举办经济技术等联合项目(以下简称内联项目)及其人员调入的审批工作,不断扩大我市与外地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来我市市区(含崂山区、黄岛区)开办下列内联项目:
(一)独资、合资、合作或联合建厂;
(二)设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分支机构或活动中心;
(三)兴建旅游设施;
(四)设立商业贸易、经济技术开发等经营机构。

第三条 审批内联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开办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单位隶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联营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项目投资的资信证明;
(六)在本市租借房的协议、合同;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内联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联项目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审批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联项目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内联项目需使用土地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持青岛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经市计委办理准予立项的手续后,由市规划部门选点定点,再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用地单位对所征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用地单位
自批准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件。

第六条 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内联项目,主办单位应持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市经委协的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营业。

第七条 内联项目所需人员,原则上由我市人事、劳动部门就地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允许内联项目外地一方人员调入我市,但必须从严掌握。调入的人员应是该项目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本市不能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属于下列项目之一者:
(一)独资、合资办厂,参与老企业改造及开办我市需要的其他生产性企业,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设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分支机构或活动中心,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兴建旅游等设施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千万以上的项目;
(四)填补国内、省内技术空白的或本市特别需要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内联项目,需要从外地调入人员的,应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九条 允许被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连同其随迁人员,在内联项目单位的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第十条 办理人员正式调入的手续应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进行,由项目主办单位持青岛市人民政府准予调入人员的文件和市经协办出具的证明,到市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调入人员的总数不得超过我市准予的限额,若调入人员有变动,应按照先迁出、后调入的原则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凡被准予调入我市内联项目单位的外地工作人员及其随迁人员,按每人二万元一次性交纳人口增容费,由市经协办统一收取,纳入地方财政,

第十三条 对内联项目外地一方通过不正当途征或手段调入的人员,应予退回和注销户口。并要追究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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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重庆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六)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八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执法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涂改执法证或者将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的。

第四十三条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执法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请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法证的;

(七)被暂扣执法证2次以上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复核。

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妨碍、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为使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第三条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设立公开招标课题、委托研究课题和追加立项课题三类。

第四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课题的总体策划、具体招标、经费安排、过程管理、成果推广与转化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开招标课题。每年一次,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指南及课题申请书。

(二)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者可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指南及相关要求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申请投标。

(三)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评标工作分为专家评审与协调小组会审两个环节。专家评审是对课题提出的研究内容、研究重点、研究方法、研究计划和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协调小组会审是由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协调小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条 委托研究课题。对市委、市政府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立项为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委托有较强研究实力、良好信誉的研究团队进行研究。

第七条 追加立项课题。对具有重大价值,上报市领导后受到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相关部门工作安排,产生了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建议,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可以追加立项为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课题立项。对确定立项的课题,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下发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须于规定期限内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签订课题合同。

第九条 过程管理。

(一)实行课题组与相关部门互动对接制度。课题组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中期成果、阶段性成果,参加相关部门的决策咨询会议,积极提供决策咨询参考。同时,课题组必须参加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课题汇报会、讨论会,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建立课题简报报送制度。课题组须以简报的形式及时向甲方报告课题的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及其运用等情况,每项课题简报应不少于3期。

(三)中期检查制度。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结题验收。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结题验收方式分为学术结题与咨政结题两种。招标课题必须进行两种方式的结题验收。委托课题(含自筹经费课题)实行咨政结题,特殊情况亦可实行学术结题。

(一)学术结题。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对课题研究成果质量进行学术上的科学评估。招标课题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名,其中课题承担单位的专家不超过2名。委托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课题承担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二)咨政结题。招标课题必须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专呈市领导的《领导参阅》上撰写并刊用1篇以上决策咨询建议。委托课题(含自筹经费课题)必须在《领导参阅》上刊用为决策咨询建议,或研究成果报送相关市领导审定后被签批为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规划、计划。

第十一条 成果归档。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建立成果档案,并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交付新闻宣传稿件、完整研究报告(含分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50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完成结题成果归档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办理结题证书。

第十二条 成果登记。可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年度课题总经费。

(二)社会各界捐助。

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

(一)课题研究经费。用于资助各类课题研究。

(二)管理费用。用于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日常组织管理。

(三)奖励基金。用于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核拨方式。

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招标课题经费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课题结题验收后拨付。委托课题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课题经费可用于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印刷费、项目鉴定费、稿费、设备费、通信费、劳务费等开支。

课题组应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