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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46:22  浏览:8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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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4]8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美观,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市、县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外地进入本市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装饰装修人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房屋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装饰装修人应将其与建筑结构工程总体发包,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方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
  对不宜招标的军事设施、保密设施、特殊专业等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发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对经鉴定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方案,经加固处理达到结构安全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等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毗邻建筑物或相邻住户的安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装饰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负责修复,达到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造
成永久缺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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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冀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生效裁决或者不服仲裁机关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受理案件后,如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同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凡当事人申
请执行或起诉时未超过法定期限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受移送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而拒绝接受移送。
此复
1988年1月13日



1988年1月13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136号



关于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构建和谐常州建设和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与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联席会议内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工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在每次会议前的一个月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总工会共同商定。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总工会分管主席担任,具体协商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项和议程。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根据每次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会议参加人员,一般请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市总工会有关方面的同志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总工会会签、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落实结果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列席,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所辖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