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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7:38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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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
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关于“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号召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论在数量上、布局上、规模
上,都难以满足2.4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原有少儿活动场所严禁移作它用。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尽可能设法多建设一些健康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批示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
(一)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凡挤占、出租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腾退;凡挪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要立即予以改正。各
级财政部门要对需进行维修和更新设施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优先给予经费支持,重点保障。
(二)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德育基地”等场馆、设施,要低费或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全国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2号)精神,对中小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可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地方各级党
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上述活动予以保障。
(三)其他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公共文化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校外教育设施,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增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内部的各种活动场所、设施和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室等功能教室,安排好青少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节假日也要向学生开放。要配合社区教育活动,与所在社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丰富青少年学生的校外
文娱、体育、科技活动。
二、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法多建设健康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十五”期间,国家将对缺乏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面向青少年学生的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作为公益性设施,所需建设投资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十五”期间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的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
建和扩建一批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特别是科技、体育、文化等活动场所,大力改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条件。在城市建设、旧城改建、居住区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并注重内部设施和软件建设,力争到“十五”末期,全国9
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六)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资金投入。中小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建设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各级财政部门支持青少年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和维修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经费开支,可以在地方财政
对教育经费增加的一个百分点中安排。如果本地区尚未对教育经费采取增加一个百分点的政策,也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挤出资金,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
除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外,还可以从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专门用于补助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请财政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制定经费筹集意见。
(七)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捐助各种活动设施及经费。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如减免土地出让金、免征配套费等,以引导社会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
三、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新闻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各地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继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
部门要创作生产和发行播映更多的弘扬主旋律、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充分发挥优秀影视作品在青少年学生教育中的作用。加大投入力度,认真做好儿童影视片的制作和发行放映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制度,严禁播放和出售渲染凶杀、暴力和不健康内容的文化作
品。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国家设立的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免费服务。
(九)公安、政法、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要切实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加大治理力度,
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社会文化场所。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艺厅。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所有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设有电子游戏机的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其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牌。对设置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和非法定节假日允许未成年人入内的电子游戏厅,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社会文化娱乐场所,要从严审批,加强日常管理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十)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发展。对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单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省级人民政府对
游戏厅的营业税,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对账证不全、核定征税的游戏厅,相应提高税收定额。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等部门要把做好引导和安排青少年学生课余生活及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教育部门要将所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及管理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科技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青少年科技教
育基地的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面向青少年学生设立开放日。要在社区和旅游景点开辟青少年科普教育阵地。有条件的国家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要定期向青少年学生开放。体育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所有向群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对大中小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十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要扩大服务范围,面向青少年学生开放。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
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接纳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决不允许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三)为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也可参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中央和国
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共同参与,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
(十四)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要负总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划及具体措施,将建设规划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
000年10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汇总后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在2000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20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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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967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切实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指导和支持,认真落实城市群发展的各项任务,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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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市是重要的要素集聚区和经济辐射源泉,城市群是促进



城市合理分工和拓展功能的有效形式,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



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部地区是我国人



口和城镇比较密集的区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武汉城市



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



群和太原城市圈六大城市群为主的发展格局,在中部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中也



面临着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不强、资源要素整合有限、产业



集聚度不高、创新能力较弱、城市间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等突出



问题。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加快发展,有利于加速人口



和产业集聚,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培育壮大经济



增长极,提升中部地区整体竞争力、激发市场潜力;有利于充



分发挥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能



力;有利于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为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 号)精神



和国务院批复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提出如下意



见:



一、促进城市群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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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创新体制机制,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加快一体化发展;着力加强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



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口集聚,有序推



进城镇化;着力加强合作联动,构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特



色突出、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新格局,推动形成“两纵两横”



经济带。通过努力,不断壮大城市群经济实力,增强产业集聚



能力,提高城镇化水平,把城市群建成支撑中部地区崛起的核



心经济增长极和促进东中西部良性互动、带动全国又好又快发



展的重要区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编制提升城市群发展规划,明



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筹协调产业布局、生态环保、公共服务



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城市群发展空间。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遵循市场经济和一体化发展规



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



持,把国家支持和自主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 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破解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开放水平,有序承接国内



外产业转移,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不断拓展



优化城市功能,实现合理分工、优势整合,加快一体化发展。



深化城市群间协调互动,促进共同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城市群发



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谋划城市群长远发展,注重文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激发城市群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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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引导



(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发挥规划在勾



勒城市群发展蓝图、布局产业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明确政策



取向、提升城市功能、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等方面作用。



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明确的定位和要求,科学编制



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市群发展规划,规划要明确各城市群



发展的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态环境、重



大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等重大问题,全面提



升城市群功能和综合竞争力。



(二)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城市群规划必须符合经国务



院批准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加强与国家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



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的衔接,推动城市群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加



强对各类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进行建设。



(三)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城市群规划由各省组织编制,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要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加强指导协调,落实



保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作用的发挥和规划任务的



实现。



三、进一步优化城市群空间布局



(一)促进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发挥区域中心城



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同发展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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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特大城市和有条件的大城市要进一步增强高端要素



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规模效



应和带动作用。其他大中城市要立足于既有条件,完善城市功



能,增强经济实力,加强协作对接,实现联动发展、互补发展、



特色发展和集约发展。加大对小城市、县城和重点小城镇的支



持力度,制定和实施县城规划,调整优化乡镇布局,统筹规划



工业园区、商贸园区、居民社区和中小学校,增强特色产业和



人口集聚能力,提高县域发展水平。



(二)推动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优化城市群开发空间格



局,促进产业向城镇集聚、人口向城镇集中,促进产业与城市



融合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推进。支持开发区提升支撑能



力,按照各自定位,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提升吸纳就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向综合发展区域和城市新区转型。加



强开发区与城镇基础设施共建设共享,扩大城市服务功能辐射



范围,有序推动城镇化进程。



四、推动城市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促进产业特色化发展。整合城市群产业资源,加强



城市群之间产业分工协作,按照已有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调



整优化产业结构,科学谋划产业布局,从营造产业集聚环境、



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等多方面入手,延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



着力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强化区域产业分工。强化城市群内部产业分工协作,



注重产业配套与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互补发展和错位发展,



实现合作共赢。区域中心城市要依托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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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实基础,在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发展方面



率先突破,壮大支柱产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产



业向周边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和集聚,在周边城市和小城镇推动



形成与区域中心城市主导产业配套的加工、生产和制造基地。



(三)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学



研结合,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城市群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强化城市创新中心功



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和支持城市群企业加快推进



兼并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



团。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



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发展活力。大力推进信



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



(四)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在城市群内选择国家级开发园



区和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设立若干承接产业



转移示范区,完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



积极完善投资环境,按照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定位,明确产业承



接发展方向,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发挥各级各类开发园



区的作用,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



现代流通,建立连接东西、贯穿南北、辐射全国的现代流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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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6〕30号 2006年3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洛阳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洛阳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4〕2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洛政文〔2003〕212号),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冶金、电力、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条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煤矿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建〔2005〕168号)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管理。
(二)建筑行业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提取和管理。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费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储存单位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交通运输、冶金、电力、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生产经营单位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安全费用。
(四)所有在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投入并纳入项目的总体概算。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三)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建设;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治理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修保养,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六)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金;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技术培训;
(九)各级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费用。
第五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与当地政府的要求,编 制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投入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障安全生产重点项目整治的资金投入。
(二)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年度节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和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六条企业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补足安全费用;逾期不改,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处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