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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22:32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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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登记,其采矿权使用费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并按月全额汇缴到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2.探矿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市地质矿产局统一领取发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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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干部岗位交流应遵循有利工作、流向合理、亲属回避、服从组织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 处级以下干部在部内各处间的岗位交流,由部主任决定,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处级以下干部部门间的交流,需调入的,由调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需调出的,由调出部门提出拟调出人员名单和理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交流原则和调入、调出部门要求进行调配。
第四条 人事部在征得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处级以下干部实行指令性调配。
第五条 处级干部部门内岗位交流,由所在部门提出方案,与人事部门协商一致,共同签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处级干部部门间岗位交流,由调入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调出部门提出拟调出干部名单和理由,由分管本部门工作的行领导同意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与调入、调出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七条 新组建部门处级干部调配,由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行党组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5年7月19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百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百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扩大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百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百政发〔2004〕2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现将调整补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一条调整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2003〕10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和《百色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百署发〔2001〕2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调整为:百色市境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也可在工作所在地参保。

三、《暂行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

四、《暂行办法》第五条调整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由申请参保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发给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IC卡)。

五、《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男性年满60周岁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女性年满55周岁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2007年10月1日以后参保的,实际缴费必须满15年),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调整为:达到第十二条规定年龄,但缴费不足年限的(含实际缴费年限),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调整为:大中专毕业生被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或自谋职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八、《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调整为: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含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7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九、《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调整为: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参保当年的缴费基数为基数,从2004年1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十二、《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件:百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

百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2003〕10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和《百色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百署发〔2001〕2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百色市境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也可在工作所在地参保。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由申请参保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发给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IC卡)。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率为6%,个人为2%),并随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同时调整。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按统筹地区大病救助基金筹集标准,缴纳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称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参保协议书。

第八条 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应于当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

第九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帐户配置和管理,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办理。

第十条 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及按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男性年满60周岁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女性年满55周岁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2007年10月1日以后参保的,实际缴费必须满15年),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达到第十二条规定年龄,但缴费不足年限的(含实际缴费年限),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按规定足额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个人参保需持退休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存折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照片3张,到退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称为等待期)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凡是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第二个月起,中止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实际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视同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中断缴费后再次补缴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若调入或招聘到用人单位,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待用人单位参保后,转入单位医疗保险管理。

第十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被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或自谋职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因工作变动,到本市辖区内的另一统筹地区工作的,次年起参加工作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的,等待期可以合并计算,参保时间的认定以个人帐户转移手续核定的时间为依据。

第二十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含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7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参保当年的缴费基数为基数,从2004年1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百色城内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市直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