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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0:27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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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4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必须于当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全额上缴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上缴诉讼费用全额的5%,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次月10日内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缴最高人民法院。
四、各人民法院上缴诉讼费用全额的55%,作为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按月拨付上缴法院,按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使用。
五、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上缴诉讼费用全额的40%,在市高级人民法院留取必要的补充办案费用后,其余部分于次月10日内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
六、市财政专户储存的集中诉讼费用,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一月内提出年度预算,每季由市高级法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核定后拨付,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调济补助困难法院的业务费用及其他支出。临时急需费用,随时报核拨付。
七、市高级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部门审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诉讼费用的收支决算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部门审核。
八、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
九、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发放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编号的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十、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结算、退费的管理办法和诉讼费用管理、使用的奖惩办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高法字(1990)14号《关于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本市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业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同干警岗位目标挂勾的办案任务超额补贴费;
9.押解、执行费、审判场地租赁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相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司法警察及《法官法》所列人员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相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和电子计算机及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和《法官法》所列奖励内容的费用;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及法院发展事业费。



199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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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22日 财税[200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9日 汇发〔200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做好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应事前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

  二、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六)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申请并作出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2),超过现行审核权限的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三、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重点做好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购付汇的审核,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统计监测,并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附件:
1、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参考格式)
  2、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关于对投资设立××公司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参考格式)(略)
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