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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1:18:14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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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西省劳动厅:
最近,我部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郭云梅工伤劳动争议申诉案的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函(〔1996〕并法告申第38号),经研究,现就郭云梅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山西东方化工机械厂起重工(天车司机)郭云梅,1991年1月31日下午上班时,在车间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郭云梅及其家属要求按照或比照工伤处理,厂方不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1994年5月6日,你厅向我部发出《关于
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我们按照现行办法的一般规定,发出《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根据这一规定,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
院以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决和判决不应按工伤或比照工伤处理。对此,郭云梅不服,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研究,认为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规上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是否适用我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
提出疑问。据此,我们研究后认为,此案不适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应予重新研究处理,理由如下:
一、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在处理此案时,应当注意郭云梅在发病前两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郭云梅高血压病的复发。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
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按照这个文件精神,郭云梅经抢救造成全残,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二、劳动部1991年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明确要求,起重机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其上岗工作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等妨碍工作的疾病
。郭云梅在1987年患有高血压病后是不宜继续从事起重机司机这一特殊工种的工作的。因此,在处理郭云梅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劳安字〔1991〕31号和劳安字〔199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请协助法院妥善处理。



19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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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信贷局、评审局、稽审局、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为适应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一、增设“091待收利息”表外科目。本科目核算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时,经批准的被兼并企业债务实行停息挂帐政策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发生停息贷款利息收入时记入收方,企业归还或被批准核销利息时记入付方。本科目按单位设明细户。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表处科目及补充资料中表外科目栏的第14行,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栏中第四行。
二、借款人破产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仍应在原帐户进行核算,继续结计利息积数及计收复利。
(二)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收到破产清算分得的收入时,应本着“先息后本”的原则,冲减贷款利息和本金。
(三)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利息经批准核销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已列“应收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冲减坏帐准备金和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坏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XX应收利息户
坏帐准备金不足核销贷款利息的,不足核销的部分直接列入营业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坏帐准备支出户
贷:应收利息 XX应收利息户
2.对超过三年而尚未收回的欠息,冲减坏帐准备金,同时冲减应收利息科目下的“核销利息户”,会计分录为:
借:坏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核销利息户
若坏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利息,不足部分比照上述1的方法处理。
3.收回已核销的利息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增加坏帐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XX科目 XX户
贷:坏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户
4.对已列“催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催收贷款利息
(四)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金经批准核销时,根据批准文件进行帐务处理:
1.正常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呆帐准备 呆帐准备金户
贷:XX贷款 XX贷款户
2.逾期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呆帐准备 呆帐准备金户
贷:逾期贷款 XX贷款户
3.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时,应增加呆帐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 XX户
贷:贷款呆帐准备 呆帐准备金户
三、借款人被兼并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原借款单位被兼并时,其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由兼并方承担,原贷款本金和利息核算帐户帐号不变,在帐首注明“自某年某月某日更改户名”,并根据新借款合同将原借款单位户名更改为新借款单位户名,同时更改存、贷款帐户的银行预留印鉴。
(二)原借款单位被兼并方兼并后,兼并方实行停息挂帐政策的,自兼并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息挂帐的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即:继续在表外结计利息及复利,被批准核销后,冲减表外科目“091待收利息”。如遇企业归还上述利息,分别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
1.若尚未核销,则应冲减表外科目“091待收利息”,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XX科目 XX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2.若已批准核销并冲减了表外科目,则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 XX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1998年7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现将该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

日期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
申请撤回:□变更□续展□转让 --------------
□注销 |商标图样 |
原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原申请编号: | |
注册号: | |
商品/服务类别: --------------
撤回理由:

申请人/受让人国籍: 转让人国籍:
申请人/受让人名称: 转让人名称:
申请人/受让人地址: 转让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章戳/签字) (章戳/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此书式适用于撤回商标变更注册、续展注册、转让注册、注
销注册申请;
2.办理撤回转让申请填转让栏;
3.国外申请人须同时填中英文名称、地址。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