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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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利历一三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十一条,为发展两国在新闻、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及发展两国人民间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互派记者和新闻代表团,接待方为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代表团人数、访问期限、日期及有关事宜由两国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进行联系,互换国内、国际新闻。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视台、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合作。尤其是在两国国庆期间互换反映两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视听节目。
第四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组)访问。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双方强调发展两国文化、文学方面的合作,相互介绍两国的文学和遗产,并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相互提供优秀的文学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加强两国文学家、作家及艺术家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文化、造型艺术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致力于:
1.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和艺术展览。
2.组织艺术家互访,并举办传统手工业和民间工艺展。
第七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鼓励互派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通过互换和购买影片、鼓励合拍、交流技术和培训的经验,在电影方面进行合作,并参加在两国举办的电影节。
第九条 两国相应的新闻和文化机构可以签订双边的协议或协定。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的维修和保护方面交流技术经验并互换专家,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方面协商。
总则
第十一条
1.两国有关方面就本计划规定项目的联系通过外交渠道进行。
2.新闻、民间戏剧及艺术团体抵达日期、人数及逗留期限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接待方。
第十二条 派遣方负担与本计划有关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其行李托运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执行本计划的访问人员在突然生病的情况下,接待方负担其急诊医疗费用,需长期治疗及巨额费用者除外。
第十四条 举办艺术展和文化周时,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输及全部保险费用;承展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国内运输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计划不排除在两国已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的范围内,由双方商定增加的有关新闻、文化合作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执行本计划。本计划有效期为三年,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利历一三九七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哈拉里
(签字) (签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
奖励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所谓广西辖区内是指专利申请人地址为广西辖区内。)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 2004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
(二)列入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三)没有经济收入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自治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8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300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须委托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五)地方有资助及奖励政策的,原则上先在地方申领,专利(申请)在各市得到资助或奖励的部分,本办法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项;年度资金有富余除外。
(七)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经委托,申请费和代理费可由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领。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的管理
本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用完为止,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本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供所代办的专利申请资助清单(每年元月提供上一年度的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对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或奖励的对象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及奖励的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格林纳达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格林纳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格林纳达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林纳达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二OO五年一 月二十 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格林纳达政府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以及发展民族经济的崇高事业,格林纳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格林纳达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于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格林纳达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