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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0:42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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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加强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法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法院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要狠抓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要严格执行法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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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3〕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人口应依法保障其子女在原籍或在暂住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凡夫妻双方均在暂住地登记暂住户口并办理了暂住证的,其适龄子女可以申请在暂住地区中小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暂住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计划、人事、财政、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卫生、土地、城建、房管等部门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为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创造条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其即时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纳入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积极接纳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就读。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一部分城区或城郊公办中小学校接收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入学就读。

  四、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持父母身份证、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向暂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暂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就近到指定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就读。公办中小学不能容纳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就近联系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就读。

  五、接受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对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学籍按借读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入学率在暂住地统计,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备案。学校应将流动人口适龄子女与当地常住户口的学生混合编班,其学业完成后,经考试考查合格,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也应依法接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

  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举办专门招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读的学校或简易学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扶持并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可适当放宽,但应消除安全卫生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要对简易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帮助简易学校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不得采取简单的关停办法,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失学。

  八、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时,对携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者,应查询其入学情况。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家庭情况的,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可由其父母向原籍或暂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

  流动人口不按本办法规定保障其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就学。

  九、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将专门招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的学校纳入督导范围,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教育行政部门撤销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及时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其它学校就读,保证流动人口适龄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十、市、州人民政府应制定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地旅行社开展以荆州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促进本地市场繁荣和旅游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是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核定的游客数指旅行社通过自组或外联的方式组织游客来荆州。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凡从荆州市以外组团境内外游客来荆州旅游的,游览1个AAAA级旅游景区(有门票收入凭据,下同),并在荆州宿1晚以上(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及待评的星级饭店,有住宿凭据,下同)的外地旅行团,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游览两个A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荆州宿两晚以上(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及待评的星级饭店)的外地旅行团,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地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客人来荆州旅游,游览1个AAAA级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且住宿两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只游览1个AAAA景点但不住宿的,或只住宿1晚以上但不游览AAAA景点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或旅游大巴车队来荆州旅游,游览1个AAAA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2万元。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专列来荆州旅游,从第2趟起另行奖励5000元。

 第八条 凡是从省外组织一艘旅游包船(非正常航班)来荆州旅游,包船人数在3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在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餐馆就餐的按3元/人给予奖励;5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以上,在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餐馆就餐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包船人数在300人、5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不就餐的分别按2元/人、3元/人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多艘包船10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给予3000元的奖励。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艘包船来荆州旅游,累计人数达2万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九条 从市外组织自驾车来荆州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90人以上的,境内游客游览1个AAAA级以上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3000元。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趟自驾车来荆州旅游,从第二趟起每趟另行奖励1500元。

 第十条 引进全国性或省外会议,全国或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区,且住宿两晚以上的,荆州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务费用的,按50元/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会议旅游奖励不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船、自驾车队一起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结账时间要求,旅游奖励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2008年为6月至10月),11月完成申报,12月完成审核,次年1月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各旅行社需在每月28日前向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提交上月“荆州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荆州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一式两份),对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补报,逾期不报或申报不完整的一并视同当月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航班、会议会展等活动,在团队抵达荆州前3天,必须将详细的接待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旅游局市场开发科审核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接待饭店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填报上月的“荆州市旅游饭店团队接待月报表”,作为年底计算排名奖励的依据,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 上报资料的完整情况列入星级饭店年度复核的重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各等级景区(点)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填报上月的“荆州市旅游景区(点)团队接待月报表”,如不按月报送,取消该景区年度所有奖励。

 第十七条 其他申报资料。

  (一)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单(按单笔业务对应关系,附参团人员名单或入境游团签证)。

  (二)旅游团队行程安排表(含抵荆时间、住宿饭店名称、订房数、游览荆州旅游景区的名称和时间)。

  (三)旅游团队入住荆州市城区星级饭店的住宿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住宿时间、房间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四)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门票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购票张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五)组团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包机、专列或自驾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航班机票。

  (六)会议会展组委会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相关会议资料和参会参展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位、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按规定填列相关内容,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按规定填列的视同无效资料;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旅游企业申报的各类旅游促销奖由市旅游局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荆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旅游促销奖励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市旅游局后,由市旅游局兑现发放到获奖的旅游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旅游促销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在审核时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单位当年全部奖金;对已颁发的奖金由市旅游局予以收回,上缴财政,并取消该企业两年申报奖励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奖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