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23:24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事局


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好事业单位人
员分流安置工作
,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福州市已下发《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规定
(试行)》(榕委办〔2003〕16号),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具

规定。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
稳妥地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推进事业单位改
革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章 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的具体要求与措施
第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被撤销、转制、改制、合并或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 人
员分流安置工作,应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三条 被撤销、转制、改制、合并或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榕委办〔2003〕16号

件规定提前退岗休养的,可办理提前退岗休养手续,其待遇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提前退
岗休养的执行时间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之日为准。
第四条 对符合榕委办〔2003〕16号文件所规定的提前退岗休养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所在
单位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被撤销、改制、合并或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
关系、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其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接续等问题按
照榕委办〔2003〕16号文件和社会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被撤销、改制后主体不存在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进行清偿,清偿
标准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单位资产够清算的,应一次性缴入机关
社保机构;若资产不够清算且本系统内又不能自求平衡解决清偿费用的,经市政府同意,由

财政分年度(最多不超过5年)拨付给机关社保机构。被撤销、改制后主体不存在的事业单
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
构负责发放。离休及“5·12”干部的“两费”预留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资产够清算
的,应予预留;单位资产确实不够清算的,“两费”可暂不预留,由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被撤销、合并或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在人员分流期间,工资基金不再另行建册。
其中,仍保留的单位,应按规定把续聘人员与分流人员分开,在同一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待

员分流后逐个核减;更换名称或合并的单位,应重新换册;撤销的单位,原工资基金手册继
续使用至人员分流结束。
第三章 被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
第八条 事业单位被确定撤销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离退休(职)人员 、
提前退岗休养人员。
第九条 被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自找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办

调转手续;没有自找单位的,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榕委办〔2003〕16号文
件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 转制、改制单位人员分流安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转制后的企业原则上要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 不
包括符合榕委办
〔2003〕16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岗休养人员),然后再按现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签订劳动
合同
。离退休人员和提前退岗休养人员有关待遇按榕委办〔2003〕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愿转到
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可自找单位申请调离,也可提出辞职,领取辞职金。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整体性改制为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原单位应与职工解除人事 (
劳动)关系,并按照榕委办〔2003〕16号文件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合并、精简编制单位人员分流安置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根据本系统内事业单位 编
制和人
员结构需求情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制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对于本系统内分流人员安
置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该系统的事业单位不得补充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全市市属事业单位编制缺编和人员需求情况,对部分
分流人员进行调剂安置。对于全市调剂和系统内部消化的分流人员,原则上安置在同一类型
的事业单位。对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流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或由差
额拨款事业单位分流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需要分流到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必须按照榕委办〔20
02〕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上述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凡符合报考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条件的,要鼓励参加报考。对报考福州市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录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制的,可优先考虑安置符合有关条件的事业单
位分流人员。
第十五条 上述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在规定1年分流期满后仍无法安置的,与原单位解除人
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事局
2004年5月31日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落实绿化目标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完成绿化工作的实绩,奖优罚劣,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以村为单位逐项登记造册。每年十一月份,向县(市、区)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总指标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政府进行检查验收。绿化责任状到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

第四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责任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林木保存率及生长状况;
(三)林木资源管护措施及效果;
(四)为促进林业发展采取的优惠政策和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造林绿化情况。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标准:
(一)造林-连续面积一亩以上,行数不少于三行,保存率在85%以上;
(二)育苗-符合《山东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密度标准》,良种壮苗率达70%以上;
(三)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四百亩,保存率在85%以上;
(四)林粮间作-平均每亩二至十八株,保存率在85%以上;
(五)其他方面按照《山东省市(地)、县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验收办法》的要求检查。

第六条 市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具备下列条件,并在林木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予以珍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一万元。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森绿化奖金二万元。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局长分别记大功一次。

第七条 对责任状已到期但未完成绿化指标的县(市、区)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6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对顺利完成1994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要求各级政府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在经济发展中,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到有机结合,下决心把经济工作转到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关心群众生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信贷规模和消费的过快增长,坚决遏制通货膨胀。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动员和依靠群众,全面完成1994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