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49:51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商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湖南省商务厅(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4、原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雪。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起草全省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茧丝绸协调工作;负责对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对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七)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省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办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参与协调、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全省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和指导我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指导、协调以湖南省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十二)负责全省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日常政务;管理厅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预算、决算的编报及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联系协调厅属驻外机构的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全省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三)法规处
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条约的研究、宣传和实施;负责全省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组织起草全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法律事务和法律培训的有关工作。暂时管理厅直属企业。
(四)规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全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管理各项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专项经费等;配合有关部门稽核省直进出口企业的退税工作;指导协调外经贸企业的外汇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计划和申报工作;指导厅直属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监督管理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厅机关内部审计监督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
(五)世界贸易组织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负责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承担我省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审议方面的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调查了解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配合国家商务部组织应对;负责全省范围的有关世贸组织知识的咨询、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省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和协调全省外经贸交易会、境内外展览会、洽谈会的工作并制订规划;负责核准和登记省内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资格和进出口企业的年审;负责审核、申报全省外贸货运代理企业的工作;负责联系厅展览中心工作。
(七)对外贸易管理处
按国家调整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权限,拟订并执行我省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制度;编报全省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一般商品的进出口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执行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指导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八)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加挂湖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贯彻实施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并执行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承办从事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九)加工贸易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方针、政策,拟订我省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提出加工贸易招商引资工作具体办法、措施;管理加工贸易招商项目库;负责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合同的审批;指导、协调全省各类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工作;负责省级加工贸易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有关工作。
(十)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并推动全省科技兴贸战略,拟订并执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技术及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开拓;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
(十一)市场体系建设处(加挂湖南省人民政府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订我省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人民政府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市场运行调节处(加挂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湖南省汽车更新报废回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穴肉类、食糖、边销茶等?雪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省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四)外商投资联络处
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定,指导和管理全省吸引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全省对外招商活动的规划审批和指导协调,组织和参与省级、国家级招商活动;研究提出全省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意见建议;推出招商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招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印《湖南省投资指南》,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招商项目;负责境外招商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考察等组织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工作。
(十五)外资管理处(加挂湖南省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牌子)
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外商投资统计;负责联系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全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及规章制度;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指导和管理我省对外援助项目和受援项目;负责外经统计工作。
(十七)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进口监测和管理,指导、协调产业部门建立全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协助商务部对我省产业申请发起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省产业的救济效果;分析、掌握省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和协调省内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十八)外事处
拟订全省经贸人员出国审批工作管理制度;负责承办进出口贸易、劳务输出、经济技术合作、技术培训、三资企业等外经贸出国任务批件;负责选派和呈报我省驻外机构工勤人员;协助有关部门选派我省从事外经贸业务的长期出国人员;负责经贸出国人员出国前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出国人员的违纪问题和伤残、死亡事故;负责境外企业驻湘贸易机构(代表处)的管理工作。
(十九)酒类监督管理处(加挂湖南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牌子)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制发和年检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酒类执法证件的发放及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厅属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和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评审等有关工作;指导省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培训中心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9名(现有的140人按“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管理,超编人员逐步消化)。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8名(原核定的5名老干服务事业编制同时核销),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设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保留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商务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二)设立省商务厅信息中心,为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研究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拟订我省相应发展规划;推动内外贸企业和物流企业信息化;规划并实施厅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商品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的建设。撤销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其原核定的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和2名正副主任职数一并划入信息中心。
(三)归口管理湖南省商业事务工作办公室、湖南省物资事务工作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近期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近期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

卫法监发[2003]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今年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卫生部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大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典型案件(见附件),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理,切实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主要做法是:

一、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卫生监管

今年上半年,北京、重庆、天津、浙江、广东、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地卫生厅局领导高度重视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案件工作中,措施果断,态度坚决,毫不手软,取得了显著效果。他们注重广泛动员群众,积极排查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线索,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种种困难,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通过艰苦努力,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通过查处并公开曝光这些违法案件和处理结果,提高了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法律意识和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线,集中整治餐饮业和学校食堂

为预防夏季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许多省份近期多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如北京市卫生局以“严格执法、消除隐患、查找问题、督促落实”为主题,深入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集中整治“金盾行动”,共检查餐饮单位约1万3千户,依法对2千多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餐饮单位约3百户,查抄非法加工制售食品黑窝点20余个,罚款近120万元。上海市卫生局开展了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题的“卫监5号”行动,截止9月5日,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对各辖区内的7711家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立案处罚2389件,罚款金额378.9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2户。通过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发现了存在的卫生问题,消除了食物中毒隐患。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从监督执法成果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从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消除管理工作的隐患,堵塞漏洞。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注重监督执法与技术指导并重,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执法新形象。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高度重视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将此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积极排查线索,对发现的重大案件要一查到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卫生问题。





二○○三年九月九日



抄送:有关新闻单位



附件



10起食品卫生违法典型案件



一、广州康丽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御秀堂养颜瘦身胶囊”案件。今年4月,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省卫生监督所会同佛山市顺德区卫生监督所对市场出现的盗用“卫食健字(1998)第562号”批准文号的“御秀堂养颜瘦身胶囊”和“清盈1号康之宝胶囊”进行追踪检查,发现上述产品系广州康丽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据其称由康仕源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直接购入。广东省卫生厅依法责令其公告收回违法经营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并罚没11.25万元。

二、四川崇州市宝山肉联厂非法收购加工不合格猪肉案。2003年4月21日四川省卫生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组织省卫生执法监督所对位于崇州市羊马镇留鹤村的宝山肉联厂进行现场检查,在冻库内当场发现注水肉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肉品364公斤以及其它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四川省卫生厅依法予以罚款4万元,销毁不合格肉品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三、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光第中学暴发甲肝流行案件。2003年4月23日,光第中学发生第一例甲肝病例后,到5月29日该校累计发生甲肝146例。经四川省卫生厅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现场调查,发现该校存在以下问题:1、自备水源选址不合理,无卫生许可证和任何防护设施,自备水未经处理直接供应学生食堂和五处学生宿舍,经检测发现水源水、二次供水和管网末梢水均不合格;2、学校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食堂紧邻猪圈和旱厕;3、学校发生疫情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贡市卫生局依法对富顺县赵化镇光第中学行政处罚,罚款4.8万元,并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行政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当地有关部门对富顺县赵化镇光第中学校长、县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22人给予撤职、记过、诫勉、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

四、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板兰根”啤酒案。今年4月27日和5月3日,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擅自违法生产“板兰根”啤酒96吨,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和海淀区卫生监督所5月5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时,该厂已销售3544箱,库存仅1560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销毁了库存的1560箱和收回的2057箱“板兰根”啤酒,罚没16.4万元。

五、西安金鼎医疗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案。西安金鼎医疗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鼎盛堂”系列茶过程中,擅自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降脂、美容等功能,并无证生产经营“思妍面膜美容贴”。陕西省卫生厅于今年5月26日对以上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没8.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市綦江县打通镇大罗张标贵经营劣质糖果导致学生中毒案件。打通镇无卫生许可证的糖果经营户张标贵处5月29日将100斤劣质糖果售给大罗中心小学老师穆仕会,此批劣质糖果于30日上午由大罗中心小学向312名学生发放,每人10粒糖果。学生进食糖果后2~15小时,陆续出现头昏、头痛、腹痛、腹胀症状,部分学生有恶心、呕吐、发热(体温在38℃左右)等,共有160名自述身体不适的学生被送往医院,确诊中毒94人,原因为食用过期变质、油脂酸败的糖果引起的食物中毒。当地公安部门已逮捕无证经营户张标贵,大罗中心小学校长及学校老师穆仕会受到当地教委处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涉嫌的糖果生产企业全部停业整顿。

七、河南省浚县一中食堂厨师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使用导致师生中毒案件。6月30日,浚县一中食堂厨师赵东风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使用,导致91名学生和1名职工食物中毒。当地公安部门以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杨勤林(学校食堂承包人)和厨师赵东风依法逮捕,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浚县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责令校长吕中波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副校长刘志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总务处主任张保银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食堂管理员潭杜帮行政记大过处分;代课老师陈守义(杨勤林的丈夫)、代课老师高代国(学生食堂管理员)由聘用单位县教体局予以解聘。

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德鑫肉类经营部制售病死猪肉案。2003年7月15日,云南省卫生、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捣毁日均加工病死猪肉3吨的地下窝点,在冷库中查获用病死猪肉制成的各类成品100余箱,共10余吨,有关部门依法销毁了不合格肉品,涉案嫌疑人员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九、天津市四家熟肉制品企业违法生产熟肉制品案件。根据群众举报天津市长兴食品厂、爱达食品有限公司、天地和食品有限公司和双利食品厂非法生产熟肉制品情况,天津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于8月1日联合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工商局对涉案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四家企业利用回收的成品熟肉制品再次加工的违法行为。天津市卫生局依法作出销毁违法生产的熟肉制品、回收已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十、浙江省嘉兴市高加林等人收购含氰化物狗肉案。2003年8月6~9日,浙江省嘉兴市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该市的一处冷库内查获含氰化物狗肉3.3吨。经查,这批狗肉系高加林自2003年5月5日至5月27日私自非法收购的,委托“嘉兴市企鹅冷库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冷库冷藏,此外,该冷库的近4吨可疑狗肉已被凤桥镇杨树村3组钟建新提走,调查还发现今年以来,钟建新与另一经营户施某先后已采购狗肉共近10吨,分别存放于德清、萧山等地冷库内。当地卫生部门联合公安部门立即行动,于8月10日查封上述全部涉案狗肉,浙江省卫生厅同日发出紧急通知,进一步追查含氰化物狗肉。

印发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府办〔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反映。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第二条 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有量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编制县(市、区)、镇两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和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落实。
  村(居)委会负责本村基本农田片块、数量、质量、标志、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监察、环保、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和协调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保护基本农田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严肃查处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指导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负责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的优化,促进基本农田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基本农田质量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责任追究。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各镇(街)人民政府、镇(街)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村(居)民小组逐级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和奖惩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以下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段;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奖惩措施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街)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面积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制。通过领导信访接待日、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新闻曝光等形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三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基本农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的有关事项必须依法报批,并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补划基本农田。

  第十条 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或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重建或改建,并应分期分批逐步迁移,复垦还耕。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弃耕撂荒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水利排灌系统用地和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排灌系统、道路完好畅通。



第四章 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和工矿的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非农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后,应严格依法审核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事项,认真拟订和审核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坚持基本农田占补平衡的原则。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调整修订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占地手续,灾后应及时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归还原土地承包者使用。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的,要及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补充或者所补充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占用基本农田费用,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占补平衡。

  第二十条 实行基本农田储备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对新增耕地严格用途管制,作为基本农田储备,适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做到基本农田先补后占,确保基本农田占补平衡。



第五章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耕养结合、严格保护的原则,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本农田建设,提倡增施农家肥和实施秸杆还田,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禁止掠夺式生产降低地力,严禁土地撂荒。

第二十三条 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依法保护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完善排灌体系,发展节水农业,改造中低产田,降低地下水位,防止基本农田盐渍化,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二十四条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生态防护林建设,保护基本农田毗邻的天然林地,减少水土流失,防治土地荒漠化,提高基本农田的抗灾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中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六条 实行地力补偿制度。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壤普查等成果,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地力等级档案,指导土地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地力。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定期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以及提出地力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等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的行为。



第六章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障系统建设要坚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有利于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全面规划、综合整治。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环保部门和各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特别是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用地选址,必须坚持以保护基本农田生产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审查,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直接影响基本农田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经县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防止项目建设对基本农田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或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和污水、废气,确保基本农田生产环境不受影响。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重金属、砷超标的化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

第三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公路、铁路及河流、沟渠、水系,应依法进行生态建设和防护工程建设,减少粉尘对基本农田的污染与侵害,增强基本农田抗旱防涝能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体系,不定期组织环境保护人员,对有可能发生的环境破坏因素及发展趋势提供前期预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土壤、农产品、农用水质量、肥料和农药施用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监测和保护。



第七章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监察、环保、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检查各县(市、区)、镇(街)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对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终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变更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巡回检查制度。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重点镇、重点地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各镇(街)人民政府对镇(街)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要坚持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

第四十一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经查证核实,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有关基本农田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