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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1:12  浏览:9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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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2005-09-28 09:25:15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的实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就今后如何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3.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规范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设置

  4.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两便”原则。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5.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二是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三是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并冠以其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具体名称为“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所在地地名+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名称为:“某某海事法院+法庭所在地地名+法庭”。

  6.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人民法庭,有权决定撤销。

  7.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点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和必要的办案设施。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

  8.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9.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其统一立案并不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行使。

  10.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11.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但涉及执行审查事项或者基层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人民法庭执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务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负责。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其立案程序和流程管理,适用本决定第9条的规定。

  12.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严格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银行设立有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农业银行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13.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确保高效、及时审结各类案件,不得久拖不结。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限管理。

  14.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按照案件质量管理的规定,注重程序公正,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5.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印章、档案、财物及图书资料等保管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管理制度。

四、加强调解工作

  16.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后,可视案件情况进行庭前调解。

  17.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18.人民法庭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应当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指导,但不得直接参与个案调解。

  19.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合法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应当给予支持;对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无效。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人民法庭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对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人民法庭应当予以尊重。

五、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20.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是否委托律师等具体情况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起诉时明确诉讼请求,并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21.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22.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可以当即立案、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23.人民法庭应当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积极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应当加强便民设施建设,设置公示栏、宣传栏,以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对各类主要案件的收费标准、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及审理程序应当公示。

六、加强物质装备保障

  24.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定本辖区内人民法庭和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国家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投资计划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具体的年度建设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建设,应当在三年内完成;交通工具、法庭设备、现代化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网络建设,也应当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逐年安排解决。

  25.人民法庭审判、办公用房,应当按照《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中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未建和需要改、扩建审判、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执行。

  26.人民法庭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通讯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现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院机关的计算机联网,尽快实行电子签章,以保证审判工作高效进行。负有巡回审判任务的人民法庭,应当配备适应巡回审判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

  27.对于人民法庭的专项建设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七、加强队伍建设

  28.人民法庭要按照“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法庭队伍。

  29.人民法庭的业务培训工作主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庭庭长的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其他法官和书记员的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或委托设有法官培训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每三年应当对庭长、其他法官和书记员轮训一遍。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远程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保障对人民法庭法官业务培训所需的经费开支。上级人民法院要尽量减少人民法庭法官业务培训的经济负担。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及时为人民法庭购置图书、订阅报刊等审判业务学习资料。

  30.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的法官担任。除具备担任法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法官任职经历。人民法庭由庭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审判事务、行政事务和队伍建设的管理权。要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每四年交流一次。

  人民法庭除设庭长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庭长。

  31.人民法庭的法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鼓励上级人民法院派出干部到人民法庭锻炼,并从人民法庭选拔优秀法官。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一般应当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年以上;选任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领导,一般应当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

  3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人民法庭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力度,支持人民法庭依法办案,确保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工资、审判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问题,并保证人民法庭正常办案经费开支,适当增加人民法庭驻庭人员的出勤和伙食补贴,具体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优先落实人民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医疗和因公伤亡保险。

  33.人民法庭党员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对人民法庭党员应当进行有效的管理,凡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可以成立党支部。没有成立党支部和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人民法庭,由基层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党员所属的支部。基层党组织应当按规定切实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教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4.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廉政意识,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审判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5.最高人民法院每四年对先进人民法庭和优秀人民法庭法官进行一次专项表彰;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表彰。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及时大力宣传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法官的先进事迹。

  36.基层人民法院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意见,应当召开有人民法庭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廉政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

八、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

  3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人民法庭的工作,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促进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

  38.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民事审判第一庭、政治人事工作部门、执行机构、研究室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职责是:研究本辖区内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项,布置各个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务。

  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院长要亲自抓,在队伍建设、物质装备和审判管理等方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39.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立办公室;条件不具备的,办公室应依托在民事审判第一庭,但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工作人员。

  40.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应当深入人民法庭开展调查研究,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每人应当确定一、二个联系点,每年到人民法庭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下大力气解决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水平,为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ΟΟ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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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任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增强服务功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忠于职守,顾全大局,竭尽全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签署文件,发表讲话,协调工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联系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可分管某方面的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 市长出国或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十一条 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公告,行使权力。审计局和监察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权力,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 履行宏观调控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各项改革,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培育财源,促进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相关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前分管副市长应召集相关部门认真讨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可行性意见,反复修改审核,基本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对关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政情通报会或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不得推诿扯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严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反馈或公布。适时召开工作通报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知名人士参加,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改进作风,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搞好工作。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避免大规模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处理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市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泄密的政务信息,通过“武威政府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奖惩。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初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督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年度工作布局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召开市长碰头会、联席会、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具体事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等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讨论决定全市性重大行政措施和重大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问题;
3、通报全市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重要工作。
4、讨论其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议题由市长确定。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1、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4、讨论决定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汇报;
5、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6、研究讨论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求决定的一般性事项,安排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的具体工作,讨论决定市长、副市长提请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不定期召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参加。主要内容是互通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市政府当前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与市长沟通后决定,参加人员由分管副市长确定。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须提前一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呈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内容应事先告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书面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并由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呈办单位和法制局共同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需要形成文件印发县区和有关部门执行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各分管副秘书长协调落实。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各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长、副市长或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并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批文件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省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紧急电报,由市长审批,副市长按照市长批示抓好落实;
2、一般性、常规性文件,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直接审批处理;
3、事关重大灾情、疫情、险情、事故等紧急突发性事件的文件,副市长处理后,应当及时报告市长;
4、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制发文件应严格按程序审核把关。
1、市人民政府形成的全局性重要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一般性文件,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2、对决定、办法、意见、通告、公告等政策法规较强的文件,主管部门起草,组织相关部门讨论,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把关,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签后,呈送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3、市政府部门需要市政府批转的文件和部门为市政府代拟的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报送文件应严格遵循办文程序。
1、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注明签发人。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呈报文件应先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市长分工分别处理,不得多头报送或越级行文。
2、请示性文件,应一文一事,不附带其他事项。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3、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市长批示后转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后转呈市长审定。
4、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正气。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职责,在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抓好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进取意识,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力争做学习的模范、服务的模范、创新的模范。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正确把握形势,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领导及各委办局负责人经常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员。基层要简化接待,严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公务活动一律吃工作餐,严控陪餐人员,严禁请吃、吃请,严禁收受礼品。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应酬性庆典、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注重宣传政策,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事。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活动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五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访,由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自觉维护政令统一,保证政令畅通。要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要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离市要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和本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参会人员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压缩会议,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考核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应由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督查、检查、调研等政务活动,不得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知。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需要进行的政务活动,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会议要求不能泄露讨论事项的,要严格保密。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盲人聋哑人协会:
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担负着翻译、业余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任务,这是一项体力和脑力并用的复杂劳动,也是各级协会和聋哑人较集中的福利工厂必不可少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聋哑学校教师的工作是相同的。为此,经研究决定
:根据教育部(56)计董字第30号关于发给特教教师15%附加工资的规定和1979年教育部与国家劳动总局重申此规定的精神,凡专门训练或自学成材,经考试合格,能胜任教学和翻译者,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15%的特教津贴。所需经费,在不增加预算
的情况下,从所在单位的经费中调剂解决。调离现职,不担任手语教学和翻译者,不再享受特教津贴。



198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