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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21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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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号



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了规范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护内河水环境,促进内河航运结构调整,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对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内河标准船型的研发技术成果,分为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两种类型。在列入交通部确定的内河水运主通道航道,以研究开发标准船型技术方案为主,特殊情况和条件下,适当组织研究开发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
有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的技术要求,由中国船级社制订,报交通部备案后公布。
第二条 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要以“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为原则;要符合内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在开发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的同时,充分考虑标准船型的性能与经济性的关系。
第三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由交通部组织研究开发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标准船型,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并公布。
第四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程序与研发标准船型的建议,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提出。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应当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航运业者和船东的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部提出研究开发标准船型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开发标准船型的船舶种类、载重吨(载箱量、客位、车位)、航行水域、航运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使用前景分析、现有同类型船舶的使用情况等。
交通部组织对标准船型研发建议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底前确定是否列入标准船型开发计划。被采纳的标准船型研发建议,由交通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市场方式于10月底前确定标准船型的研发单位。
第五条 鼓励航运业者和船户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对于特定航区或具有特定使用对象的新船型,按照“企业发动,政府支持,联合开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行。航运业者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新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建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新标准船型建议进行必要的评估,确有必要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的标准船型研发计划。
第六条 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由交通部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原则上由交通部安排研发资金;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范围内的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由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业者共同出资研究开发,交通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由交通部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部委托中国船级社进行技术评审并监督标准船型研发项目的执行。
研发项目完成后,中国船级社应向交通部报送研发项目成果并提出公布标准船型的建议。
第八条 标准船型的技术成果归标准船型的组织开发者和研发单位共有,由交通部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非主要通航水域标准船型研发的启动程序以及研究开发,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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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强化督查、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快办快结、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部门受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委托,负责督办检查工作。

  政府办公部门的督办检查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承担督办检查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任务: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落实。

  (五)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上级人大、政协和本级人大、政协交由本级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一)、 (二)、 (三)、 (四)项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由督办部门进行分解立项,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牵头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征求承办部门(单位)意见。

  (二)及时交办。分解立项的督办检查,经政府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文件、政府办公部门文件或督查网络形式下发承办部门(单位)。

  (三)跟踪督查。采取电话、文函和网络等方式实施跟踪督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有全局性或落实难度大的事项,可以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跟踪督查。

  (四)综合反馈

  1、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协办部门(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整理后报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事项的基本情况,落实的主要措施、成效、进展情况,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建议等。

  2、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承办部门(单位)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政府请示、报告的工作,以专题请示或报告形式呈送。

  3、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承办部门(单位)须按要求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再提报综合报告。

  4、督办部门对承办部门(单位)上报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分析和汇总,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五)项的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登记分发。由督办部门进行编号登记并根据事项要求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部门(单位)和完成时限,经政府办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报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政府督办通知。

  (二)报告结果。承办部门(单位)要按政府督办通知要求落实办理承办事项;对列为紧急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在3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一般列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7至1 4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面较广、问题复杂需要反复协调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1 5至30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要求的,需按领导批示时限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办理情况,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并标明联系方式,加盖公章。

  (三)查办落实。督办部门可随时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单位)未说明情况的,应在超过时限2日内催办承办部门(单位),限其2日内上报办理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应向承办部门发出约谈通知,由承办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六)项的工作程序和方式,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政办发[2002]10号)执行。

  第九条 对需要协调的督办检查事项,由督办部门进行协调或提请本级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条 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不清楚、任务不落实,结论不明确,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书格式不符合规范的,督办部门应责成承办部门(单位)做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督办部门应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督促检查事项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报告,经政府办公部门领导审核后,呈报政府领导;需要呈报上级党委、政府的,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呈报。对政府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或需直接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可以形成专题报告直接呈报政府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督办部门对办结督办检查事项的函件、材料等有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交办事项落实的质量、时限要求等,明确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逐级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认真审核把关,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对拖着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工作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通报制。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召开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通报会或采取其他形式,通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意见等。

  第十六条 实行考核制。将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每半年对日常办理列办事项的时限、落实效果、行文规范等方面情况,按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并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设立督办检查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人员。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督办检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为督办检查部门在阅读重要文件、参加会议、办公经费、交通工具等方面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督办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言行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督办检查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单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要事项查办权。对上级、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查办事项,可直接进行督办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联合督办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协调权。对涉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办检查,视情况需要,可由督办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完成。

  (三)直接建议权。在督办检查过程中,通过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完善决策的建议,报领导批准后,按领导批示要求督促落实。

  (四)通报权。对办理事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无故超时、不按规定行文、久督不办的部门(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五)专报权。对本级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可向领导直接报告工作情况。

  (六)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督办检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为了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做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3年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用3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这一中心工作,以纺织、铁道、军工等行业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筹集资金,
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从1998年-2000年的3年中,为1000万国有企业下岗、转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为所有求职的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规范指导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工作,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保障下岗困难职工
的基本生活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提高工资分配透明度,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作重点。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重点解决好纺织、铁道、军工等行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根据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计划。规范企业职工下岗程序,积极稳妥地进行分流安
置和下岗再就业。
(二)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托管期限3年,基本生活费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托管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进入劳动
力市场。
(三)增加再就业投入。各地区都要建立再就业基金,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在各级财政预算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费,投入相应资金。同时,还应多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采取企业、政府、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各承担三分之
一的办法解决,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组织下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等。
(四)大力开展对下岗职工的培训。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培训。重点是实施“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抓好纺织、铁道、军工等重点行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3年中对纺织行业120万
人、铁道运输业40万人、军工行业40万人、煤炭行业50万人开展职业培训。对下岗职工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劳动部门要指导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和企业做好下岗职工
转业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下岗职工的就业观念明显转变,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能力普遍提高,再就业率显著提高。同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缓解城镇就业压力。
(五)加大扶持力度。提倡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和生产经营项目,开展多种经营,使本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岗位转换。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办理工商、城建等手续,以及提供小额贷款
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道路建设、市政工程、植树种草等,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六)继续办好劳服企业。国有企业可利用现有经营场地、设施、技术和生产经营项目等作为扶持条件,大力兴办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也可将企业的管理型、福利型及“三产”等辅助性服务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后,成建制转为劳服企业。劳服企业要扩大社会服务范围,主动
承揽第三产业项目,开展生活服务,努力拓宽就业领域。
(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劳动部门要督促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把国家及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资金支持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政府
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步伐,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保证养老金的及时、如数发放,并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九)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面建立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下岗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研究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研究制定企业以产定员、下岗分流的
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重点行业研究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通过政策调控,加强对使用外来工的职业、工种的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切实完善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资分配的透明度。研究制定改制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积极推动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抓紧构筑以中心城市为主的劳动力市场价格
指导体系,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引导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3年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是国有企业改革赋予劳动工作最突出、最重要的任务。各地劳动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抓好落实。劳动部负责规划的总体设计
、政策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助制定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划,做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协调指导和相关服务工作。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具本指导企业
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
(二)抓好督促检查。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根据确定的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工作进度进行检查。要及时了解和总结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情况,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行业、企业经验,推动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的实施。有
关实施情况,请及时书面报送劳动部。
(三)做好基础工作。劳动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下岗职工状况的调查,掌握下岗职工的数量、素质状况和就业意向,建立下岗职工求职档案。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状况;了解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专业设置和培训能力,以及下岗职工
的培训需求,为统筹安排下岗职工提供依据。



19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