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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0:40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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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局


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国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发展完
善,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
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
项目和指导项目的行政审批。为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加强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研究,提出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
作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尽快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是适应我
国入世和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适应市场
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是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确保质量的重要举措。
取消行政审批不等于放弃监督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亟待进行相应
的改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执业药师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
执业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使执业药师逐步适应以消费者和病患
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的需要,须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
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随着执业药师数量的逐年增多,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选择性,工学矛盾和经
济负担重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需要进一
步改进。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制定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拟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高等医药院校及
专业学术团体编写的有关培训教材和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上报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供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及广大执业药师使用;确认、
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利用有效、经
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必修、选修内容;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执行情况。

三、科学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充分满足执业药师的需要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直接相关的需要更
新、补充的药事管理政策法规、药学职业道德、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等内容,
并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

必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确定这类内
容时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为5学分。

选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
内容。确定这类内容时应遵循多而广的原则。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
为5学分。

自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我选定的与执业
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
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
报告等。执业药师再注册时,须提交自修内容的有关材料(自修内容的确认将
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遵循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科学选择和使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
式和手段

(一)针对执业药师工作繁忙、居住分散和在职、成人的特点,科学合理
地选择、使用继续教育形式和考核方式,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执业药师
在继续教育方面的经济负担。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药师可以自行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自
行选择选修内容,自行决定自修内容和自修方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不应以各种形式和名义限制执业药师的上述选择权。

(三)针对远程教育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核、学分授
予及证明形式。

五、几点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不断提高对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二)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坚决
制止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保质保量地完成2003年度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
作。

(三)抓紧筹备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尽快完成本地区协会的成立工作,积
极探索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适应市
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按照《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局
将尽快修订、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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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缅怀革命烈士、逝世的革命老干部以及生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同志,激励广大干部和群众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努力奋斗,特制定《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如下:
一、死者生前住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将骨灰安放在祭英堂。
1、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部队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烈士。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4、建国以前参加革命的、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5、已批准离职休养,政治上、生活上享受县级待遇的干部。
6、在吉林市的本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省、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现任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现任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现任中共吉林市委委员、候补委员。
7、现任副县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这一职务的干部。
8、市各民主党派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干部。
9、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教授、副教授、编审、副编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及其它高级专业人员。
10、在吉林市的本届全国、省、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退休当时仍为全国、省、市劳动模范,退休后又一直保持荣誉的人员。
二、凡安放在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吉林市祭英堂寄存骨灰申请书”,按干部管理范围由主管干部部门审查批准。革命烈士、高级知识分子、劳动模范在办理手续时需持原始证明,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到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
三、凡安放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一律按死亡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四、安放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由寄存人按期交付寄存费;逾期三个月不交寄存费者,按不保留骨灰盒处理。
五、可凭“寄存证”看望骨灰,纪念死者。但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市人民政府〔1980〕43号《关于建立祭英堂的通知》的规定条款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的执行和解释由市民政局负责。



1983年10月25日

“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计收货物装卸费的规定

交通部


“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计收货物装卸费的规定

(79)交港字59号



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兹对“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的装卸费计收规定公布如下,自1979年1月20日起试行。
一、“滚装船”国外进出口货物卸货费标准:船舱→船边的卸货费,由船方负担。按《港口费收规则》“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中“船方付费”栏“船舱→船边”的相应货类(笨重的按笨重货物)以“船舶起重机械”“一般货舱”的装卸费率减半计收。
船边→库场的卸货费,由收货人负担。按上述费率表“货方付费”栏相应货类(笨重的按笨重货物)的“船边→库、场、车、船”装卸费率计收。
二、对采用托盘、集装袋运输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一律不以“笨重货物”费率计收装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