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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表彰第三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09:47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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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表彰第三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部


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表彰第三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2005年3月23日

环发[2005]36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关于推荐第三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通知》(环发[2004]65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和教育部门共同推荐,经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决定对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五小学等204所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霍良庆等196名全国“绿色学校”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对在组织、指导“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29个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冯义国等105名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持续开展培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品德与行为的教育,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并将“绿色学校”创建工作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省创建工作紧密结合,使“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总结与推广新的经验,逐步扩大创建规模,提高创建水平,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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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2002〕234号

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确定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供电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中心成员。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修订,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系统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督促演练;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根据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和协调驻常部队参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若干指挥部,分工负责有关应急处理工作。

(一)应急处理办公室,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令传达和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指挥部,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保卫警戒指挥部,由分管公安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四)事故调查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情况的调查、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的定性及处理建议工作。

(五)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人员安抚、慰问、补偿等工作。

上述办公室和指挥部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同时可视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报告。在本市范围内一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并按规定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二)紧急救援。确认本市范围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消息后,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各指挥部成员应以最快捷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抢险救援行动。

(三)依序替补。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办公室、各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

(四)保护现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事故单位到参与抢险救援的有关部门及现场的群众都负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与义务。因抢救伤员、疏通交通、防止扩大事态等必须移动现场有关物品时,应妥善做好取证、记录、标志等工作。

第七条 针对不同事故的特点和应急需要,建立健全若干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救护保障专业队伍。

(一)应对火灾、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工程、城市燃气、城市供水、泥沙石、食物中毒、渔业捕捞、内河交通,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长江交通、铁路交通、航空运输等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分别由市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林、交通、质监、国家海事、火车站、民航站等部门和单位组织;

(二)医疗救护队伍,由市卫生局组织;

(三)供用水、供用电安全保障队伍,分别由市建设、水利、供电部门组织;

(四)通讯联络保障队伍,由市无线电管理和电信部门组织;

(五)后勤物资供应及交通运输保障队伍,由市经贸、交通和财政部门组织。

上述各救援救护保障队伍必须保证人员数量足够、技术业务熟练、装备设施齐全,关键时刻能及时调度到位,并发挥应有作用;救援救护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人员、装备及事故现场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八条 除应急救援救护保障专业队伍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和保卫保障的重要力量。

第九条 有关特大安全事故信息的披露和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的报道等,统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采访报道。

第十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0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61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


  为推进“三个转变”,实施“经营城市”战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公共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大经营城市力度,充分利用绵阳城市建设成果,鼓励有偿、有序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增加人气、烘托商气、凝聚财气,使整个城市既井然有序,又繁荣兴旺。
  同时提高城市公共资源的产出率,增强政府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再投入的能力。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公共资源是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等有形资产以及冠名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城规划区80平方公里内。
  第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使用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偿使用。
  第五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行审批与有偿使用费缴纳分离的原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有偿使用费作为政府专项收入缴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
  (一)依附于城市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性项目;
  (二)经批准临时改变城市公用设施使用性质的占道项目;
  (三)利用城市公用设施和城市空间所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广告项目;
  (四)城市公用设施衍生的冠名权等项目;
  (五)其它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
  第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和利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竞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利用未实行津补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竞标、拍卖收入的40%由市财政返还该单位作为场租费。
  根据户外广告位置所处的地段及广告经济价值的不同,具体确定户外广告位的有偿使用办法。
  第八条 利用文化广场、铁牛广场等公共场所举行的商业性宣传活动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城区自动售货机、货亭及滨江广场观光车等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条 城市设施占用有偿使用:
  经营性占道(含IC卡电话亭、邮政报刊亭等)、施工堆码占道、临时建筑占道和机动车停车场占道实行有偿使用。对可进行公开拍卖的停车场应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开挖根据道路的等级、铺装材料、使用年限以及开挖所造成的损失,按重置价的1.5倍赔偿。
  第十二条 损坏路沿石、护道桩、护栏、窨井盖、路灯杆等市政设施及花、草、行道树,按重置价的1.5倍赔偿。
  第十三条 有偿使用费、道路开挖费和市政设施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市建委牵头组织实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除人行道停车场外的其他停车场的有偿使用工作,市城管办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位、公共场所、人行道停车场经营性占道有偿使用以及城区自动售货机、货亭及滨江广场观光车招标、拍卖等工作,市财政、物价、经贸、交通等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绵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