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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2:47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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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5号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八月五日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其余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工矿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区域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确认和统一编号,建立资源档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当报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其中,一级古树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级古树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三级古树名木保护的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第十二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敷设管线;

(三)堆放杂物和垃圾;

(四)倾倒有毒有害废渣、废液,排放烟气;

(五)使用明火或焚烧沥青、落叶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四)擅自砍伐、移植;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二)在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三)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四)在铁路、公路、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五)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古树名木建档挂牌、治理复壮、设置保护设施的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在其他区域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评估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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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2〕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3月7日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实施评奖工作。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科联内),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六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人和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本市个人和集体与外地个人和集体合作的科研成果,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但在本市作者任第一或第二作者并有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情况下,可参评全书。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九条 已获全国性基金会、中央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不含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全国和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市的社科成果评奖。


  第十条 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参加评奖,但每个作者在同一次评奖中只能入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成果的,可再入选一项。


  第十一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县区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奖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委宣传部设立申报点。


  第十二条 申报均需填写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有一份必须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成果工作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进行。按学科分类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四条 初评、终评均实行回避制,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不得担任评委会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对某一新兴学科有所建树或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或对解决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在国内、省内有较好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在学术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或对解决我市较重大实际问题有相当应用价值,并得到市级以上有关单位较高评价,在省内、市内产生较好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对某一学科的一些问题的研究有所创新,或对解决某个实际问题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得到市级有关单位较高评价,在市内外产生较好影响的成果。


  第十七条 每次颁奖成果控制在70-80项,其中一等奖3-5项,二等奖10-15项。获奖项目应经市政府批准。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示,公示期限30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成果,由评委会负责审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额3000元,二等奖奖金额2000元,三等奖奖金额1000元。


  第十九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的,由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作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2〕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大力推进我省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建设,构建开放灵活的山东教师教育体系,规范教师教育管理,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是指以综合培养本、专科层次高素质小学、幼儿园教师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2+3”或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和“2+4”本科层次培养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

  第三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全科综合培养;根据全省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规模控制、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由省教育厅确定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举办。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会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现有的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师范类专业中提出专业设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本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第七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1)近三年本专业年招生规模不低于40人;(2)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1人以上,副高级职称2人以上,生师比不高于18:1;(3)本专业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不低于5000元,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心理实验室、微格教室等,开设学前教育专业还需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钢琴(电钢琴)教室、琴房、舞蹈房、教学法实验室等教学设施。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开设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开设专业的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在下一年度开设专业的书面报告送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逾期报送者,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开设专业,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2)开设专业的主要依据及论证材料;(3)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4)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5)开设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6)开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7)教师教育基地共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开设专业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需备案的开设专业进行评议,确定备案的开设专业名单。

第五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会同合作共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抄送师范教育处。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需求以及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的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将本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在本机关和学校门户网站及当地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向社会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与高中段考试同时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考生应为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市当年普通高中段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具体录取线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参加师范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面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进行,主要考察普通话、表达能力、心理测试等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第十五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各市招生部门进行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4”培养模式,实行定向招生。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前2年学期期满修业合格者,可参加当年全省春季高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规模确定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者可升入对口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本科层次学习4年。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升入本科学习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参加了春季高考未能升入本科层次者,可进入“2+3”五年制专科段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3”或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2年期满经学校测试合格,升入专科层次学习3年,由招生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转段规定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录取新生名册抄省教育厅学生处、师范教育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学生,中职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进入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在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相同的政策。五年制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毕业生具有继续接受本科以上教育的资格。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初中起点高等教育师范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指导方案,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综合培养制订培养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识教育+学科教育+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注重师德养成教育,强化教育见习、模拟教学、教育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其中,教育见习、实习不少于一个学期。教育见习、实习要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由高校和小学、幼儿园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见习、实习在教师教育基地学校建立的实习基地学校进行。

第八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收费,前2年参照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收取学费,进入本、专科培养阶段后按照普通高校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宏观管理,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督导、检查。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二十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招生。违反招生规定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3/21/art_4602_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