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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48:11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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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14号)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辽宁兵役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市的适龄男性公民。

第三条 我市的兵役登记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市(县)区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乡(场、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人民武装部设立兵役登记站,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未设人民武装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兵役登记,由乡(场、镇)、街道办事处兵役站办理。

第四条 做好兵役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适龄公民应踊跃报名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要在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工作证到本地区或本单位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领取《营口市公民兵役证》。

年满19至21周岁已经领取《营口市公民兵役证》的公民,在当年9月20日前,持证到本地区、本单位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应届高中、职高、技校男性学生毕业时,由兵役机关统一办理兵役登记手续。

第七条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本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县)区兵役登记办公室同意后,可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代其登记、核验。

第八条 适龄男性公民,在招工、招干、招生、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营口市公民兵役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第九条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公民,在征兵期间必须参加兵役机关安排的各项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无条件地支持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公民应征。

第十条 对有服兵役义务的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无故不领取《营口市公民兵役证》,以及领证后涂改伪造证件的,除责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阻碍兵役登记、招用无公民兵役证或录用有拒绝和逃避兵役登记行为的适龄男性公民的单位,录用时间超过45天的,由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各级兵役登记机关和兵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兵役登记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对营私舞弊、弄虚做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营口市公民兵役证》由市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地方兵役征集经费编报预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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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界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将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航时报告总行。
1990、1991年总行核定下达的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和清欠注入的地方基建储备贷款仍在原科目核算,今后由总行下达回收计划逐年收回。

附件:《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建设的需要,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凡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信贷计划的建行建贷项目,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多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
按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给予安排。当年竣工投产的建贷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条 贷款用途。建贷项目储备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家重点大中型建贷项目当年到贷下年度使用的需要安装设备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款项。小型建贷项目根据储备贷款规模和资金等情况适当安排。
第三条 贷款条件。建贷项目申请储备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建行建贷项目。
2.需要安装设备设备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附的设备清单,并已签订订货合同,当年到货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材料集备系指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并已签订订货合同。
3.所需的储备资金必须是建设单位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借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信贷计划、设计文件和设备(材料)的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年初填写“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申请书”(附式一),并附“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附式二),向经办行申请贷款。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由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基建贷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分项目编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汇总计划表”(附式三),并附借款单位“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
划表”,于每年三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计划部各一份。
总行根据当年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发放能力,审查平衡后,重点、大中型项目对分行按项目下达年度贷款计划;小型项目“切块”下达贷款计划。分行根据总行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和项目实际用款情况,对经办行下达贷款计划或贷款指标,经办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
手续。
第五条 贷款管理。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在信贷计划中采取“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国家重点、大中型项目按项目管理,每年由总行按项目核定发放数和回收数。
小型项目实行“切块”管理。总行每年在信贷计划中对分行核定年末余额增减指标,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自主安排,周转使用。
发放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各分行自行筹措解决。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贷款利率一年期年利率为8.64%,两年期年利率为9%。并按季结息。
第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按建总函字(90)第416号文《关于印发〈贷款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流动资金类借款合同文本格式签订;贷款本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和银行结息日期,按时从基建投资和储备贷款户或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
挂帐。
第八条 贷款的使用与监督。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批准的计划支用贷款,不得用储备贷款扩大工作量,弥补投资缺口或挪作他用。如发现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部分罚息50%,并限期纠正,限期不改的,贷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
部贷款。各分行应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时间向总行报送“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四)。
第九条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在“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科目内核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申请书
年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建行基建贷款计划
万元,根据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储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除其他投资解决相应储备外,特向你行申请建贷项目储备贷款
万元。
请审核

借款单位:(公章)
负 责 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

借款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
┃设备材料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订货日期┃到货日期┃预计安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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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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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 本年储备资金 ┃ ┃
┃动员内部资料用于储备┣━━┳━━━━━━━━━┫经办行审查意见 ┃
┃ ┃总额┃其中:申请建贷储备┃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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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本年基本建设贷款计划额 万元,其
中建贷 万元。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本表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三份,送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办行
留存一份,上报分行一份,退借款单位一份。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汇总计划表

分行:(公章)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
┃ 借 款 单 位 ┃本年基本建设┃其中:建行┃本年储备┃其中:申请┃
┃ ┃ 计划投资额 ┃ 基建贷款 ┃总 额┃ 建贷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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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一、重点项目 ┃ ┃ ┃ ┃ ┃
┃二、大中型项目 ┃ ┃ ┃ ┃ ┃
┃三、小型项目小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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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于每年三月底
前报总行信贷部、计划部各一份。
2.本表按部门(行业)分项目填列。
3.小型项目只填列新增数。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季报)

分行(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 ┃合 同┃ 贷款起 ┃ 合同借 ┃年 初┃
┃ ┃ 订日期 ┃金 额┃ 止日期 ┃ 款利率 ┃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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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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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本年发放贷款 ┃ 本年回收贷款 ┃ ┃ 备 ┃
┣━━━━┳━━━━━━━╋━━━━┳━━━━━━━┫期末贷┃ ┃
┃累计发放┃其中:本季发放┃累计收回┃其中:本季收回┃款余额┃ 注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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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分行按部门分荐目于二、三、四季后10日内报总行信贷部。
2.本表只填本金,不填利息。



1992年4月14日

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预算外资金的主体,其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执收部门和缴款机构相分离,即执收部门通知收费和办理相关业务,委托银行定点代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现场执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收缴后直接解缴财政专户。
第四条 代收定点银行由执收部门建议并经财政部门核定,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代收定点银行应开设收费窗口或到执收单位上门服务,接受现金、转帐等方式缴款;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核对有关票款、办理资金划拨、编报资金报表等;为缴款义务人、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凡实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的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户,将资金余额划缴财政专户,停止使用以前领购的票据并办理有关核销手续,变更《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表》。
第七条 执收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有关收费、基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缴款通知书》,准确填写收费、基金的编码、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并通知缴费人及时到代收定点银行办理缴款。对逾期不缴的,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缴款通知书
》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对在清理收费期间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应停止征收或按新的标准收取,并在《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表》和《缴款通知书》上及时变更。《缴款通知书》不能单独作为单位财务报销凭证。
第八条 缴款义务人持《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代收定点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如缴款义务人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物价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并按物价部门复核数缴纳。缴款时,收方一律为财政专户,银行工作人员收下款单,经清点核对无误
后,开具收费票据,缴费义务人持收费票据等凭证到执收部门继续办理有关业务。如发生退票,银行要及时通知执收单位或将退票送达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催缴。
第九条 对必须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资金不通过单位帐户,执收单位在收到资金三日内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到代收定点银行直接解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执收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缴制度和征管资料。执收单位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征免减缓的审批制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内部征管档案必须健全,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收单位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将《缴款通知书》、收费票据及收费有关情况定期
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收费票据及银行资金报表,及时登记台帐。
第十一条 代收定点银行和缴款人开户银行不得无故压票、退票,违者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收费、基金通过代收定点银行结算,直接解缴财政专户,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的,由财政专户汇总结算到金库;缴费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实行先收后退,书面申请经权限部门批准,由财政专户退付,如发生技术性、政
策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也按此程序办理。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费用由财政专户利息开支。
第十三条 执收部门的各项支出,列入单位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拨付。
第十四条 代收定点银行、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帐工作。代收定点银行要按顺序整理归集《缴款通知书》、票据记帐联、回单等原始凭证,按执收单位及收费项目分类编报资金(日〔旬〕、月、年)报表,并分别送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及时核对代收定点银行定期送
来的资金报表;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对代收定点银行报送的有关报表、凭证进行审核、结报和核销,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及时做好记帐、对帐工作。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其他事项,按照《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规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预算外资金定期结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工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