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在2003年试点工作基础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并要求按年度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批复意见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资金安排原则,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就工程实施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对集中地选取若干个地市(州、盟),作为工程的实施地区。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二、要基本覆盖工程实施地区的农村中小学。项目学校必须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点、小学、初中、完中(初中部分)。工程建设要优先安排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已经安排各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学校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三、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相衔接,与本地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相结合。布局调整规划中准备撤销的学校不得列入工程项目。
四、工程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不能突破。要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中央专项资金额度,认真核算地方政府所需承担的资金数额,设立并切实落实地方工程专项资金。
五、选择的项目学校必须具备通电条件,具备安全及其他相应条件的教室,能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工程实施方案。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和严肃性。工程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组织领导机构;2.工程实施地区;3.工程实施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和信息化工作情况;4.工程建设方案及实施的具体措施;5. 招标方案;6. 投入资金测算及资金筹措方案;7.运行保障机制;8.教师培训计划;9.工程实施时间进度安排等。请务必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工程实施方案及填报的相关报表(附电子表格),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合报送三部委,经三部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就2004—2005年工程的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程实施的原则
(一)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负责工程的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工程建设管理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进行指导检查。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组织工程建设。
(二)地方政府负责保障工程运行费用。建立保障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设施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工程管理经费和设备维护、更新经费,严禁向农民摊派。
(三)工程采用集中连片的方式实施,逐步推进。工程建设要集中布点,连片实施。优先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基础教育信息化有一定基础、能够落实设备维护和运转经费、具备通电和其他相关条件、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地区进行工程建设。
二、工程实施地区的选择
选择人口适中,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基础教育信息化有一定工作基础,能够为工程提供长期支持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先行实施。工程的实施要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工作相衔接。项目学校具备通电条件,具备安全及其它相应条件的教室,能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经费测算
资金筹措的原则:
工程的实施采取地方负责、所需经费国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的办法。
——西部地区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投入为辅;中央专项资金占工程实施地区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中部地区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中央专项资金占工程实施地区总经费的三分之一。
——东部地区由地方政府按照工程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只能用在贫困地区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地区。
经测算,2004年—2005年工程总投入40亿元,其中中央投入2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承担10亿元,地方投入20亿元。
四、工程建设模式
模式一:教学光盘播放点
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播放教学光盘对学生授课和辅导。配备对象主要是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确定保留的教学点。平均每点投资概算3000元。
模式二:卫星教学收视点
配备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教学光盘。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快速大量接收优质教育资源,并同时具有教学光盘播放点的功能。配备对象为乡中心小学和村完小。每点投资概算1.6万元。
模式三:计算机教室
配备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其特点是除具备模式二全部功能外,还能够为学生提供网络条件下的学习环境。配备对象为农村初中。平均每点概算15万元。
各地在按照三种模式完成基本配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相应的配置标准。
五、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工程实施标准的制定及职责分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工程总体规划、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工程的国家级验收。工程的实施由省级政府具体负责,根据总体规划、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和逐年的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负责工程组织、建设和检查验收。
(二)工程实施的专家队伍。建立由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督导检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对工程实施方案、相关标准、设备配置、设备安装、教育教学等进行论证和咨询,以利于教育教学更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设备配置科学可行,设备运转方便完善,经费使用更为有效。
(三)工程建设机制。借鉴试点工作在设备采购、安装、维护、维修、更新等多个方面取得的经验,完善工程实施的运行机制,用好国家专项资金,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国家继续组织工程设备入围企业资格预审,由省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招标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部委制订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软件)及
教育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工作。按照三种模式配置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工程的设备配置、安装、维护、维修等工作。认真做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工程验收工作,国家进行抽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合同,及时拨付合同款。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一律用于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增加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帐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设备运转和维护经费。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未实行分帐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程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项目学校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立设备安装、维修、使用档案。各省要建立对项目学校设备完好率、使用率、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等情况定期检查制度,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强化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各级教育部门认真抓好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特别要注意抓好教学光盘在农村小学的应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转变,把现代远程教育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结合起来。
(六)加强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的条件,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素养和教学能力,全面、持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地教师、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坚持培训先行。
(七)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光盘资源、同步课堂、卫星数据资源建设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好开发制作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工作,免费向农村中小学校提供;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研制和开发,要求教材出版单位制作或组织制作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促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来源多样化。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政府令第55号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具有公正性、合法性,提高工程决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筹资的建设项目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由国家、省实行审计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市属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县(市)、区所属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制定本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年度审计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审计计划。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经过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依照有关规定,转作固定资产,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并提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接到竣工决算后十日内,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自实施审计之日起二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项目复杂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本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国有资产审计查证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查证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二)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
(三)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五)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不得转移、隐藏、篡改、毁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应对所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审计查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审计结果失实的,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转移、隐藏、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审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