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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06:44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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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骨干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比较强,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明显,能够形成全市骨干财源的重大产业项目;
   (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大项目;
   (五)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个别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确需列入的重要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重点项目的储备、论证、审查和建设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以及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安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公布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助各有关部门、县区论证和落实项目;
   (四)检查和督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汇总分析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和宣传报道,总结交流重点项目建设经验。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直接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市县、区建设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县区发展计划部门提出申请,中省驻汉单位建设项目直接向市重点办申报,经市重点办汇总初审,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在建项目包括投产(收尾)、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应是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年内可以开工建设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必须是列入中长期规划和省市县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和公布。各县区在确保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确定各自的重点建设项目,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重点办备案。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建设与环境
   第七条 重点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初步设计核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概算确需调整,按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
   第九条 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的单位,必须集中力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凡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树立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非法挪用或占用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和物资,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指定和强行推销设备、材料、物资器材。
   第十二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种收费。
   第十三条 市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要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重点项目建设,要动员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阻碍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行为,要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国家关于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核准、备案项目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原核准和备案单位备案;审批项目先由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请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重点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领导包抓制。包抓领导对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协调、督办责任,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驻汉中省项目,由中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属项目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属项目由县区政府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配合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参与、积极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工程竣工后由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凡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对项目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稽察。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表制度,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市统计部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年终统一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项目先进县、重点项目先进管理部门、重点项目先进单位、重大前期项目先进单位及优秀信息员、县区先进重点办,由市政府或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突破和贡献的重点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对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弄虚作假以及故意刁难、玩忽职守等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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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跨世纪发展的需要,制定以下若干政策规定。
一、高新技术和产品认定范围:除国家划定的领域外,我省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急需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均纳入我省高新技术和产品范畴。
二、继续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对于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方向并有发展前途,但处于起步阶段,或为了分散发展高新技术风险而进行多角经营的企业,虽然有的指标暂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经省科委认定可比作高新技术企业,执行本政策规定。
三、建立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对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的,在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从优。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研究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不受职称指数比例限制优先评聘,可优先出国培训,可破格提拔重用。进入省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
的标准另行制定。
四、凡跨区域流动进入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人才,工资待遇可高于原来所在地区,免征相关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专项费用。对来吉林省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外籍人员中的高新技术人才的待遇从优执行,也可比照所在国的标准掌握,其中带有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者,凡属市场前
景好、经济效益高,并能打人国际市场的,也可给予高于其所在国的待遇。
五、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具备条件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持有经济效益较高的高新技术专利、发明成果和项目者,并以技术入股的,所占股份比例可在35%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二)职务发明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者,可直接参与分配,既可从上年该项目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30%部分予以一次性奖励,也可采取技术入股方式予以奖励。
(三)经营管理成绩突出,使企业连续3年效益增长在20%以上者,可给予创业入股或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20%予以奖励。
(四)由党政机关直接去企业担任高层技术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人才待遇和这次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待遇。
六、对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依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专业结构和研究方向的,引进或开创发展高新技术新学科、新领域的,定向培养人才的,围绕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课题,技术、项目和工程进行联合攻关的,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予以定向支持。鼓励在企
业设置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
七、对省属工程技术类的科研单位和研究成果的评价与考核,由以成果数量、成果水平为主向成果数量、成果水平考核与技术交易额并重的考核方式转变,逐步实现以技术交易总价值量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实现科研成果考核市场化。
八、引进后实现创新的技术和产品,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九、大力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用地可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各类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免收各项产权交易费用。其中与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其兼并收购费用可减缓免,也可实行股份制合作。
十、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补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如确有困难需要继续予以扶持的,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1至2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在2年内将该项目新增效益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进步。
(三)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逐年有所增长,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完成的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五)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批准还贷期内,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50%用于还贷,最长期限为3年。新增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上述增值税返还期限为4年。
十一、对从境外、域外引进资金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其额度较大的,中介费提取比例可突破我省已有规定的上限,其突破部分可由受益单位以奖励方式兑现,也可由同级政府对其适当奖励。
十二、积极支持各级政府、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组织高新技术重大项目策划,凡经国家审批取得工业生产特许权的,可作为资本,允许以此招商引资。
十三、从省财政列支的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费、技术改造投资及基本建设投资中划出一定比例,由省政府集中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
十四、对专门经营扶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承担中试风险的各类企业,除各级财政给予资本金支持外,免征一切税费。
十五、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中试期间在达到工业化生产之前,免征一切税费。
十六、凡在吉林省的具有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产权归属,不论其所有制实现形式,均享受本政策规定。省政府已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规定有矛盾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1998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杰与符文海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杰与符文海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1992)206号关于李杰与符文海房屋买卖纠纷如何适用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报告材料看,此案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出于自愿,李杰交付了房屋价款,有符文海所立具有房屋买卖内容、收取房屋价款的字据,符文海将产权证交给了李杰,由李杰实际管理使用该房屋多年,只是由于“文革”期间,当地房管部门停办私房买卖登记业务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据此,我们研究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四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认定符文海与李杰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