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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15:49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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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医[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1的产品属禁用兽药,自2005年10月28日起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2的产品,自2005年12月1日起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违者依法严厉查处。

  二、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3、4、5的产品,以及列入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三、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且原地方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产品,属合法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但原地方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已到期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我部暂不换发文号,违者按生产假兽药处理。

  四、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GMP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且地方产品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为合法产品,可继续生产、经营、使用。按照自愿原则,GMP企业可以提前申请换发该类产品批准文号。

  五、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的,原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应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手续,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原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和拟生产该类产品、且参与地标升国标的GMP企业,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程序申报产品批准文号。

  六、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GMP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可在全国兽药市场自由销售流通,并接受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抽检。对外埠产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药执法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不得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措施,不得以登记、注册、备案等名义推行兽药准入制度,更不得以此实行变相收费。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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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和挽救卖淫妇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妇女强制教育与性病治疗的行政措施。对被收容教育的人(以下简称被收教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场所的设立,由地(市)公安机关商民政、粮食、财政、卫生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提出方案,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收容教育所名称为:××市(地区)收容教育所。
第四条 对进行卖淫或流氓淫乱活动,尚未构成犯罪,又不够劳动教养条件,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的妇女实行收容教育。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容教育:
(一)患除性病以外的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
(三)怀孕或哺乳期未满一年的;
(四)年龄不满十四岁,其家庭有管教条件的。
第六条 需送收容教育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呈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对决定收容教育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通知书》和《注销粮油供应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分送。
第七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在收容教育期间,根据被收教者的表现和医疗状况,可延长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缩短期不得超过原期的三分之一。
延长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被收教者由承办单位负责送交收容教育所执行。收容教育期限从入所之日起算。入所以前先行收容审查的,从收容审查之日起算。
第九条 被收教者在收容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被收教者的性病检查、治疗工作由地(市)卫生部门负责。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所需经费和被收教者在收容期间的费用开支,按省财政厅、省公安厅(90)闽财事字第232号文的规定执行。
被收教者的粮油供应按省公安厅、省粮食厅闽公三〔1989〕15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被收教者对收容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收教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原收容教育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教者应按期解除收容教育。解除收容教育的,发给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将《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送达被解除收容教育人员常驻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负责收容教育所工作的监督,对在收容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中对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比照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9号)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已经缴纳的反补贴税保证金,海关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8月3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2号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8fj1.tif
    2.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税税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8fj2.doc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