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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36:36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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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

2005年4月22日 [2003] 浙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能否判决撤销等问题意见分歧大。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对乐清市民政局准予胡加招、张明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少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为多数意见。因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又很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请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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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48号



《景德镇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景德镇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进行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市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乐平市、浮梁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二次供水列入城市供水企业的服务范围,可以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对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安装和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接管点的供水水压并征求供水部门的意见,在设计条件中提出是否进行二次供水。同时在方案审查中对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清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清毒。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及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盖、加锁,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已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平等协商原则,符合供水企业要求,进行“一户一表”及供水设施改造的二次供水,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市城市供水企业服务范围,由市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市物价部门应依法制定收费标准。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和居民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交费。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的停水,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用户应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协商蓄水方式和时间,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每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二次全面清洗消毒,并不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保证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第十七条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取得卫生许可的专业清洗机构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抽样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或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二)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单位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24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日

南阳市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3]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宛政办[2004]4号)等文件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凡地方各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因财政投资不到位或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负责组织本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从财政相关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履行还款责任。其他社会投资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该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
  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要直接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企业,严禁冒领套取政府投资、恶意截留或随意挪用建设资金。
  四、对于因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筹措资金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逾期仍未落实资金的,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对建设单位的资产进行抵押或拍卖,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五、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工程款监管系统,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内、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80%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75%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年的企业或投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经清欠机构或有关部门3次以上催办仍不办理工程结算且超过合同约定12个月的企业或投资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和拒不制定还款计划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六、对将被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在发布公告之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被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理由和依据,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对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视为认可。
  七、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管理、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对拒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开发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开发项目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其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对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且合同双方又无清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将在金融系统予以警示,对其新的贷款申请,依法减少授信额度,不提供授信;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列为警示企业或失信企业;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房许可证、房产登记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中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降低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驱逐出南阳建筑市场。
  九、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将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偿清后未发生新的拖欠,由欠款单位出具付款证明或由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出具偿清欠款证明,经清欠机构或有关部门核实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不良单位下达《解除信用不良单位意见书》,并发布公告,将其从信用不良单位名单中删除。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取消限制性制裁。
  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接到清欠机构出具的信用意见书时,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管委会清欠机构出具信用意见书时应到市清欠机构备案。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新项目时,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
  十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企业代为存储。具体办法按宛劳社监察犤2004犦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十四、完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合同审查。合同要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等内容。
  十五、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十六、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要定期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八、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协调,督促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会议,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工资偿付等工作;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欠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企业清欠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相关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交通、水利、教育、铁道、民航等部门负责直接建设管理项目的清欠工作;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支持清欠工作。
  十九、本办法由南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