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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4:55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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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月7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九年一月十七日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浅层地下水的管理,规范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或微承压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各类可能影响到浅层地下水安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浅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依法加强浅层地下水的管理,做到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总量控制,有效保护。
各地要制定年度浅层地下水的取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浅层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几种特定情形外,凡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直接取用浅层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商业服务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浅层地下水井的间距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控制地下水水位下降速率,防止发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七条 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节水措施应当与浅层地下水利用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持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
(二)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取用浅层地下水时,应提交下列文书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审查意见;
(三)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书(表)的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日取水量大于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编制报告书,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编制报告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人对水量水质的要求、水资源论证结论和当地浅层地下水资源状况进行审批。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浅层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 开采浅层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三)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地区,能够满足用水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七条 在城市、集镇住宅小区、工矿企业(单位)所在地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等。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2日内做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凿井施工单位凿井。
第二十条 承接凿井施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井建成后,需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并核实取水量后,申请人方可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装置合格有效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取用浅层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取水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餐饮、浴室、食品等行业的,必须符合第十六条之规定,还必须取得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用水标准后方可凿井取水。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浅层地下水污染,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井属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委托专业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封填,所需费用由井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年的12月份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申请报告和本年度的用水情况总结。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完善的浅层地下水管理制度,每井一份取水许可证、一套取水计量设施、一块编号牌、一份管理档案卡,一张数码照片。
第二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位、水质变化和当地的水资源量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取水量。
第三十条 各地应当加强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网。浅层地下水监测井网的布置,应做到点、线、面结合,层位分布合理,超采区、水位变化敏感区监测井网应适当加密。
监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水质和水量。
第三十一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年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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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包括各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政府集中采购和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及处置。

  第三条 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交易中心)是全州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为各类交易活动办理交易登记和招标申请,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投标报名,为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二)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法规政策以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各类交易提供服务;

  (四)负责制定进入州交易中心项目的交易规则,维护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秩序;

  (五)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

  (六)负责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统一平台,建立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和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并做好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管理;

  (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接受委托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

  (八)承办州人民政府、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阿坝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管办)是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管理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设及运作,规范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其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指导、督促、审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交易执法监督细则、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审定州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各项规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与运行,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统一平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三)负责对州交易中心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在交易之前对交易条件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复核;

  (五)依法受理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

  (六)承办州人民政府、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国资委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全州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州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了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工作由州交易中心组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四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州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含项目采购,以及由州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均纳入州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服务(如委托培训等)、大宗的农业、牧业等生产资料以及农林牧等物品的采购。各县及州属国有企业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必须纳入州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三)州国有土地、矿业、旅游、水资源等公共资源的转让、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

  (四)州权限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单宗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及处置;各县50万元单宗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及处置;

  (五)其他依法应当采取招拍挂或其他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必须进州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州招管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全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当执行上述规定。

  第七条 鼓励其他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州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国资委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项目招投标有关事宜、招标方案备案和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州交易中心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送州招管办复核审查,经州招管办审查后移送州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招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州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有形市场的服务职责,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环节应当在州交易中心进行:受理交易事项、报名受理、发布交易信息、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售、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发中标通知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起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组织集中采购业绩考核等。

  州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负责财政下达计划的政府采购工作和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委托的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织评标(或谈判、询价)工作,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及采购目录的规定标准;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承办其他采购事项。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地价(矿业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州公共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具体包括:按照州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拟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发售出让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组织招拍挂现场;在场所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招拍挂结果报州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交易

  财政和国资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州政府)、委托资产审计和评估、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州交易中心承担组织国有产权交易职责:受财政和国资部门委托,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将交易结果抄送州国资委或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州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当及时在“中国阿坝州”门户网站、阿坝日报、州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发布。

  第十三条 州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代理机构、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四条 州交易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如发现其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州招管办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州交易中心按国家、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所收非税资金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州交易中心应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现场秩序,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州招管办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泄密失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经贸委、内贸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各期货交易所协助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自《规定》下发之日起,至1995年3月31日之前,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参与期货交易的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文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必须向从事其代理业务的会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由会员单位汇总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汇总之后,一并于4月份报送证监会。
二、各期货交易所有权要求持仓量前十位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和客户提供其营运资金(流动资金减流动负债)状况的报告;对自营业务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五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会员、以及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五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客户,要向交易所提交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对无上述批准文件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下新单、限期平仓,并上报证监会。
三、各期货交易所要不定期对会员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各期货交易所于1995年4月底之前,将本交易所的会员数量、客户数量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占比重上报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