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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03:18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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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前一时期,一些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对促进职工关心企业资产保值增殖,增强企业凝聚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少企业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一些地方还出现了非法交易。不仅干扰了股份制试点工作,而且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决定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凡已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通知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清理的具体内容是:
1、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决定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2、经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内部职工股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3、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交易的内部职工股。
二、清理的组织和程序
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家体改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采取由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一步,先由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并将清理中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写出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中央所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第二步,地方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查上报企业的材料,逐户进行审核验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国家体改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八月底结束,具体时间自行安排。在未完成审核验收前,不得恢复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审批工作。
三、清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今后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均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对现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对其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由企业按发行时的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现金,也可按审批权限批准转为企业债券。
2、在国办发(1993)22号文下发以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批准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给职工。同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3、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的企业,其个人股要登记造册,并送审批机关备案;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
4、符合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方和各部门要提高对这次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积极的态度,认真组织领导。这项工作涉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方和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清理工作的意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在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及时解决,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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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
财预(20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中央财政将部分新增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用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债资金建设项目。1998年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我部已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1999年、2000年的转贷协议文本已经下发,目前尚未签订。
考虑地方政府目前的债务负担状况,以及按现行转贷协议规定,地方占用转贷资金时间不足等问题,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协商,现对转贷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不含农网项目)的还本宽限期,统一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
二、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的转贷期限,统一调整为15年。
三、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提前还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地方财政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四、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为简化手续,1998年以来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将在各地区国债转贷资金总额确定以后一并签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发给你们,1998年至2001年国债转贷资金按本协议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与____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
一、为实施国务院确定的利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财政部将国债资金____万元转贷给____省(区、市)。财政部与____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
二、____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平衡全省(区、市)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确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辖区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____省(区、市)财政厅作为该省(区、市)人民政府债务人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三、____省(区、市)利用转贷资金的项目与转贷资金数额见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组成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与本协议的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期限为15年,前4年为宽限期(农村电网项目前10年为宽限期)。1998年转贷资金的利率为____%;1999年以后转贷资金实行浮动利率,每批国债转贷资金的利率按当年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年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根据____省(区、市)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提前还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同意,____省(区、市)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五、____省(区、市)领拨国债转贷资金的开户行为____,账号为______。财政部按转贷资金拨付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该转贷资金专户。
六、转贷资金自财政部拨付资金之日后的第10天起开始计息,由____省(区、市)财政厅按年向财政部支付应付利息;转贷资金本金按本协议确定的期限分年均衡偿付。
七、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____省(区、市)财政厅代表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实施建设项目的协议》,并抄报财政部、财政部驻____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八、年度终了后30日内,____省(区、市)财政厅应当向财政部、财政部驻____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财政部、财政部驻____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以对____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____省(区、市)财政厅应在该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本地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的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项目单位偿还的款项和全省(区、市)综合财力用于建设的部分(包括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其他资金等)。
十、____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以及归还本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____省(区、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确实存在配套资金不落实、设计不到位等问题的,在保留____省(区、市)国债转贷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发文调整国债资金转贷计划。
十二、对____省(区、市)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对____省(区、市)应付未付本息(含罚息),财政部将相应扣减中央对____省(区、市)的税收返还数额。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省(区、市)还清全部转贷资金本息后终止。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财政部授权代表 ____省(区、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省(区、市)财政厅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2001年6月16日

陕西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可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本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四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应重在教育。在职工发生违纪行为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应给予批评教育。在半年内不再重犯的,免予追究;情节比较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继续违纪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经过处分教育仍然无效的,
可以辞退。职工被辞退后即为待业人员,不保留职工身份。严重违犯纪律,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事先将被辞退人的违纪事实、本人的检讨等材料,送本企业工会征求意见;工会可根据被辞退人的违纪事实,认识和既往表现提出意见,辞退与否由厂长(经理)决定。辞退违纪干部,按干部的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辞退证明书由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部门按照省劳动人事厅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印制、保管和填发(辞退证明书的式样附后)。
第七条 企业发给被辞退职工的辞退证明书,应指定专人直接送交本人签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转;如需邮寄,应向邮局挂号并索取回执。被辞退的职工,如对辞退不服,应于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的时限,从本人收到辞退证明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被辞退职工的户口,按以下办法办理迁转手续:
(一)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自有住房的,应迁转到自有住房处落户;
(二)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有住房的,可迁转到直系亲属处落户;
(三)不具备本条(一)、(二)两项落户条件的,可暂时在企业的原住地保留户口;辞退前是企业集体户口的单身职工,准许其单身立户;
(四)家在农村,愿意回农村的,可在其家庭所在地的村、镇落户;要求务农的,可按农民户口落户,并分给责任田和自留地;
(五)本人辞退前在大中城市,要求迁往中小城镇,投靠父、母、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或自谋职业的,应准予迁转落户;
(六)本人辞退前在中小城镇,一般不准迁往大中城市;个别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要求迁往的,由原企业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与迁入地区的劳动人事、公安部门联系,凭迁入地区公安机关的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被辞退职工办理落户手续后,应持辞退证明书,向当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接受当地劳动部门的管理、教育和就业指导,并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辞退违纪职工的企业,应于辞退决定生效后,将被辞退职工
的档案和辞退决定等,移交给办理待业登记的劳动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违纪职工对辞退不服时,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诉。在辞退决定生效后,企业保卫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及时掌握被辞退人员的思想和动向。对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寻衅闹事,影响生产、
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部门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