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中央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07:35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中央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中央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决定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一次性补发过去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
局出发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做好这项工作,中央财政通过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给予了补助。中央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下拨以后,绝大多数地区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及时足额将款项发到有关人员手中。但也有个别地区没有按照中央关于严格执
行专款专用规定的要求,截留、抵顶、挪用中央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陕西省将中央财政下拨的用于补发拖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6000多万元,挪作补发非煤炭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河北省将中央财政下拨的用于补发拖欠国有重
点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3000多万元,截留抵顶原来借给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款项,致使两省部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未能按时领到补发的养老金,造成陕西省连续发生部分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集体上访事件,河北省部分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情
绪波动,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严肃纪律,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现予通报并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陕西、河北两省抵顶、挪用中央财政下拨的用于补发拖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作法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至迟11月2日以前将中央财政下拨的用于补发拖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保障补助
资金足额发放到拖欠养老金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11月5日之前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中央财政下拨的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确保中央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足额支付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凡截留、抵顶、挪用中央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查
处,并追究所在地区、部门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三条保障线政策,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产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999年10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66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六六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俄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应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江   明          萨拉伊·贝拉
       (签字)           (签字)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

天津市政府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

(1991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市综合平衡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及以上,和投资总额虽在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再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的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及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批;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送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
(四)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
(二)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受理投资者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报送的文件并按权限进行审批或转报有关部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报批文件由中方投资者负责报送,并附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企业的报批文件由外商或其委托的单位报送。
第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及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和有关文件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批准证书。
第九条 本市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最长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十五天;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十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和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二十天;颁发批准证书五天。
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申请设立投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6日